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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对连带保证的权利有哪些影响 债权人放弃连带债务人债务效力

2024-10-22 司法

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连带责任保证人

1、法律分析:债权人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实体上并未加重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不能主张免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2、法律主观:债权人能否放弃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中的一人的诉权,即能否仅仅起诉其他保证人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3、保证人之间并非必要、不可分之诉,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若干保证人进行诉讼。【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4、法律分析:债权人有权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连带保证人在免除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其他担保人只能在债权人免除范围内免责,即对于免除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5、法律分析:债权人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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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吗

法律分析:债权人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

债权人不一定有权免除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免予承担担保责任,不会涉及其他问题,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免除担保人责任后。

法律分析:债权人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有效。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债权担保的保证人可以免责,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 *** 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 *** 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债权担保的,保证人是可以免责的,但只能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担保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并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债权人放弃债权担保的保证人免责吗?债权人放弃债权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起诉又撤诉,保证期间会不会被解除

1、未在保证期内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归于消灭;保证期内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的法律功能就此终结,进入诉讼时效的计算。

2、在保证期间内撤诉不能视为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要理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未送达至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撤诉视为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要理由是提起诉讼视为已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意思表示是否送达至保证人不影响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内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3、因此,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而是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若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的责任如何承...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38条: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4、具体看担保物是如何灭失的,如果是不可抗力且无保险的话,自认倒霉,人保继续;如果有保险金或其他代位物的话,这部分等同与物保。

5、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

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说明债权人不再追究放弃的那部分权利,债务人可以不为对此负责。债权人放弃,就相当于双方就权利和义务方面达成协议,不再追究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第176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是关于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责任范围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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