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债权人存在可以以物抵债吗 个人债权可以转让给银行吗
债权人可以将质押物直接变卖抵债吗
1、债权人是否可以将质押物直接变卖应视情况而定,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和出质人协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变更质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债权人不可以随意处置质押物,在质权存续期间,债权人如果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造成质押财产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拍卖、变卖质物。质权和债权同时存在的,所以质押一般是没有期限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4、具体来说,权利人可以依据协议或者经过催告等程序以变卖的方式处分抵质押物。这意味着,权利人在采取变卖行动前,必须确保已与抵质押人达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协议,并在此基础上获得了法定程序的授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2条明确了变卖所得的款项分配优先顺序。
5、不动产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根据《较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第19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以物抵债的三个条件
1、它的三个条件包括存在原债关系、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合法性。存在原债关系:以物抵债需要基于一个已经存在的债务关系。这意味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存在一种原始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能是借款、合同违约等。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债权人需要同意接受以物抵债的方案。
2、这种情况的三个条件如下:债务关系存在:物抵债需要基于一个已经存在的合法债务关系。在此之上,债务人才有义务从事债务的履行。双方合意:债权人和债务人需要就以物抵债达成一致共识。即双方自愿同意将实物代替原定的货币或其他等价物来清偿债务。
3、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以下物体不能 *** :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4、确认房屋未办理过抵押登记;提交银行所需资料;银行审查资料,合格后指派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银行放款到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5、以物抵债必须依据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以物抵债协议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 *** 机关批准方能 *** 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有多个债权人不得以物抵债
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多个债权人,如果物品所值得价格多余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则每个人都能获得赔偿,假如数额不足,则依照各个债权人的比例分别赔偿。
正常情况下,各债权人以合同为基础,正常债务,正常偿还,互不干涉;如果资不抵债的,涉及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涉及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基于所有权和 担保物权 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执行规定》第88条*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法律主观: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担保债权的实现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物抵债;或者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都是实物,且品质相同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相抵销。
法律分析:以物抵债的*规定是这样的: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请问无力偿还债款可以物抵债吗?
法律分析: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款,可以物抵债,但要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协商以物抵债,或者债务人、第三人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了抵押物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可以,分为两种。自愿抵债:被执行人无金钱履行能力;申请人、被执行人都愿意以物抵债;以物抵债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需进行拍卖、变卖;并不一定需要评估。
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有其他的财物可以抵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以物抵债,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执行财物抵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债务清偿期抵债协议用物抵债可行吗?
1、债务清偿期满后以物抵债一般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只要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物品来进行抵债,那就是可以的,。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2、禁止流押规定,不能适用于以物抵债协议,禁止流押规定不能适用于以物抵债协议。否定清偿期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其违反法律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容易形成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压榨。但以物抵债协议并非当然能够适用流押规定规制。
3、所谓以物抵债,在民商法法理上又称为代物清偿,是当事人约定以特定标的物抵偿特定数额金钱债务的行为。以物抵债,可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4、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5、以物抵债是清偿债务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对如何清偿债务的安排。因此,在确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性和履行情况时,应以尊重当事人为基本原则。因此,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有效的。
6、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以物抵债可以过户到他人名下吗可以直接过户到别人名下的,也就是之前判决的以物抵债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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