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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民事责任

2024-04-01 案例

交通事故中涉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责任划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问题。在道路上,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直接关系到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赔偿的分配。本文将深入探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包括相关法律规定、责任认定的标准以及典型案例分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并应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

一、交通事故纠纷侵权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情况分析

1. 自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3日这段时间,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累计受理了总计917宗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纠纷案件,其中已完成裁决的案件数量为778件。在这之中,涉及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撞事故的立案数目为669起,已完成结案的此类案件为570起。统计显示,在已经结案的案件中,机动车承担全责的案件有201件,主要责任的案件数量为205件,同等责任的案件有113件,次要责任的则为51件。由此可见,机动车在事故中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况占据了绝大多数。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循交通法规、规范操作、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778件已结案的案件中,依据该条款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或以上责任的案件占比达到了102件。

3. 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随着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的变化,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有所加大。其中,第六十八条条例规定了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事故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不同,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全责方承担100%,主要责任方承担70%至80%,同等责任方承担50%,次要责任方承担20%至30%,无责任方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第六十九条则专门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的情况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即在此类事故中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将进一步加重,例如:全部责任需承担100%赔偿,主要责任承担90%,同等责任承担60%,次要责任承担40%,即使在机动车无责任的情况下,在特定道路环境下仍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如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事故时,无责任方需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上限为五千;在其它道路上,则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上限为一万元。如此看来,相较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所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明显增大。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民事责任

二、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不平衡现象的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分配在中国文化背景下体现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与我国悠久历史中积淀的包容文化和对弱者的普遍同情密切相关。具体来说,在交通事故责任判断上,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交警部门和司法系统两方面的处理方式上:

在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过程中,存在着对非机动车、行人等所谓“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保护。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常常先从机动车可能存在的违章行为入手,有时即使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并非直接因果关系,也会以此为基础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从而较多地认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这一做法不仅体现了对高速行驶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行人之间力量悬殊对比下的同情,也与当前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紧密相连。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交警在处理事故时更易于站在非机动车、行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由此导致机动车方需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实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同时,一些机动车驾驶员出于对非机动车、行人的同情,即使明知事故责任认定可能有误,也往往选择默许,这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这种失衡现象的延续。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确认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同样存在对非机动车一方或“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高的证据效力,如同“帝王证据”,法官在裁决责任分配时,通常依据这份认定结论。例如,当认定机动车驾驶员为主要责任时,他们可能会承担全部损失的60%至80%,而同等责任则需承担一半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尽管事故责任认定的异议并不罕见,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异议很难在法庭上得到充分采纳。

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常将机动车视为一种高风险交通工具,其运行过程中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潜在威胁不可忽视。若单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甚至是所谓的“撞了白撞”,无疑会对一部分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造成实质上的不公。鉴于此,法官在裁决中往往基于民法保护弱者的理念,更加注重实现某种形式的平衡,而非绝对的法律公正。舆论导向、公众意愿等因素也会影响到法官的判决倾向。尤其是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时,无论行人的经济实力如何,他们在物理对抗中显然处于劣势,因此,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裁决,往往都会对行人有所倾向。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倾斜度逐渐加大,超出了法律制定之初设想的平衡范围,导致了某种程度上的不合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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