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深层原因
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未能合理分担,以及设计变更、签证管理不规范所引起的费用增加,亦是结算纠纷的重要来源。同时,总包与分包间的责任划分不清、工程质量问题及法律法规执行不严等因素同样会诱发结算争议。解决这些纠纷需深入剖析其根本成因,并严格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一、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工程量计算纷争:双方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存在差异,可能由于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记录不详或理解不同导致。
合同条款不明晰或执行问题:合同中对于工程价款、计价方式、付款条件、变更及索赔程序等方面的约定不够明确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
竣工决算时间争议:关于工程何时完工、何时提交决算资料以及何时进行最终决算的时间节点认定有分歧。
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承担:合同未明确规定市场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分配,当实际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时,引发双方对调价补偿的争议。
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不规范:设计变更频繁且管理不到位,造成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和费用确认困难,增加结算难度。
总包与分包之间的权责不清: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不清晰,责任归属不明,导致工程款项支付上的矛盾。
工程质量问题与验收争议: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要求而无法通过验收,进而影响到结算进程。
法律法规适用及诚信体系缺失:当事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诚信体系不健全导致合同履行不力。
证据留存与举证难题:施工过程中各类文件、数据记录保存不当,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各自的结算主张。
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主义:在某些情况下,外部行政力量的干预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可能成为结算纠纷的间接根源。
二、处理建筑工程合同争议
在面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各方当事人首先可以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尝试私下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存在的分歧。若双方自行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可以邀请独立的第三方作为调解人介入,借助其专业性和中立性帮助矛盾双方寻求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有明确的仲裁机构指定,应当将争议提交至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程序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执行效力。
若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结果未得到履行,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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