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在公路上堆放垃圾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共道路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简单介绍
他人在公路上堆放垃圾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共道路管理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具有管理职责的法律主体必须依法尽到管理义务。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义务携掘唤者,将在事故发生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应由具有管理职责的主体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散裤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辩凯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出了交通事故应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消则成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之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由堆放物品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简纤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之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拦桥仿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之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之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公路上堆土造成事故谁负责
法律分析: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吵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租碰知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侵权责任人包括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行为人和道路管理者。两种承担责任的要求是不同的。道路管理者的责任承担要求道路管理者证明自己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而行为人并没有特殊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之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之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之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弊消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有人在公路上倾倒垃圾造成了交通事故,公共道路管理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现实困惑
苗某驾驶轿车行驶至一路段时撞到了李某倾倒在路上的装修垃圾,造成苗某受伤,车辆损坏烂码。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苗某与公路管理局负事故同等责任。苗某出院后,因赔偿问题与公路管理局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此事故的赔偿责任。那么,因李某在公路上倾倒垃圾造成了交通事故,公路管理局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答疑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他人在公路上倾倒垃圾造成事故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倾倒垃圾者进行赔偿,公路管理者存在过错时,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公路管理局未及时清扫堆积路面上的垃圾,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未保障公路畅通,以致发生苗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其对此负有过错,公路管理局应承担此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李某倾倒垃圾,也有一定责任。
法条链接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虚巧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解读
具有管理职责的法律主体必须依法尽到管理义务。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义务饥誉哪者,将在事故发生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应由具有管理职责的主体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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