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计划人口800万)
北京计生条例:增30天生育奖励假可享津贴
北京计生条例:增30天生育奖励假可享津贴
导读: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3月24日起实施,新增加了30天的生育奖励假替代了之前的晚育假。
生育奖励假能否享有生育津贴?市人保局给出了明确答复——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并对参保人员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的证明进行了明确。
6月3日,市人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
根据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的规定,《通知》调整了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猜册敏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据了解,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既保障参保职工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也不增加企业负担。
已领取晚育生育津贴不再享受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
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享受津贴需持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此前,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穗枝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姿高》取消了《生育服务证》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调整后,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另外,为确保新老政策的衔接,参保人员在《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仍可继续使用。如参保人员已按照生育登记规定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证明则不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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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四、将冲型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亮兆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六、删去第十八条。七、删去第十九条。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九、将第二十一条改散键猜为第十九条,之一款之一句修改为:“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并删去该款第二项。十、删去第二十二条。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十三、删去第四十一条。十四、删去第四十二条。十五、将有关条文中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 ***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亩让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 ***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 *** 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掘岁作费用。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 *** 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 *** 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 *** 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 *** 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迅散局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 *** 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生育三胎有什么奖励政策
法律分析:北京生三胎没有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虽然落实生育三孩政策,提倡源扒册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但是并没有规定生三孩的奖励政策,只规定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的一些待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如果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此搜个子女。如果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有五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在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第十八条 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享受本章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等待遇。
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雹宏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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