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需要职工同意吗)
企业倒闭了内退职工怎么办,应该如何安置员工?
一、了解企业内退政策 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养”,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 退休 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 社会保险 并没有终止,培拆腊而是由单位继续在 社保 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 退休年龄 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御裂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等)。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因此内退员工原则上劳动关系依然属于配滑原单位。一旦企业破产,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给内退员工相应的补偿。 二、破产企业的员工安置 面临破产的企业,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 *** 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职工失业期间可享受 失业保险 待遇。 1、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照《通知》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 *** 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2、 *** 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 *** 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 工资 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 *** 规定。 3、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 医疗费 由当地社会养老、 医疗保险 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 土地使用权 出让所得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 破产财产 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 职业病 、全部或者大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破产企业中的 劳动合同 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办理; 临时工 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 *** 负担。 企业倒闭了内退职工怎么办结合上述信息,相信你对内退政策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正在内退阶段,也不必过于担心企业倒闭了内退员工怎么办, 国家政策对内退员工的 工资福利 都有一定的保障。
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有哪些?
一、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规定
2002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之一顺序清偿。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之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态配(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
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
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破产法》依然为政策性破产留出了空间,规定在该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两者由于内在的冲突与矛盾,为现实生活中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尤其是在审理难度上。因此,对于职工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团链有所欠缺,这就需要非常好的处理才能调和两者矛盾。
扩展资料
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六合区法院顺利发放了两家破产企业500余名工人的经济补偿金近700万元。这得益于该院通帆或指过 *** 拍卖实现了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的价值更大化,从而帮助工人们较快地拿到了补偿金。据了解,如此处理破产企业的方式在江苏省尚属首例。
2013年8月,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南京汇特利服装有限公司这两家大型民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突然停产,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500余名职工因失业和欠发工资问题纷纷 *** *** 。当地 *** 积极筹措资金,先行垫付工人工资500多万元、社保80多万元。
据六合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群介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两家公司为关联企业,存在资产混同情形,故对两家公司进行合并清算。“此次清算为达到资产变现价值更大化的目的,我们之一次尝试用 *** *** 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并成功以6000余万元的价格成交。
倘若通过传统的司法拍卖渠道处理,就要额外付2%的佣金。”张群表示:“考虑到破产案件审理期较长,资产也正在变现过程中,尚未进入财产分配阶段,但工人经济补偿金未能及时兑现,将影响工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决定将已变现的部分资产所得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江苏现首例网上拍卖破产企业优先补偿工人
国有企业倒闭后职工怎么安置
法律主观:
企业倒闭的话,员工也可以锋亮拿到补偿金,企业倒闭的话,并且在公司申请破产时,职工的工资和赔偿金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如果企业有清算的资产,则可以先赔偿职工的工资和赔偿金。
法律客观:
《乎并破产法》之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岁基迹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国有企业破产工人的安置
依照《通知》规定,实施企业搭镇闭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下面我带你了解国有企业破产工人的安置
国有企业破产工人的安置一
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及注意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各地实践,目前职工安置的主要途径有:一是提前退休;二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三是领取经济补偿金,进入失业保险;四是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置;五是由当地社区或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安置;六是其他企业招用或调动等。
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应按照本企业执行的相关关闭破产政策和劳社部函35号等文件要求,将企业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经费情况、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关情况、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的保障计划、职工权益保障计划等,都要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过程中,企业要及时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职工安置方案编制完成以后,企业必须将前期准备工作材料和职工安置方案一同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须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于不同的企业执行的是不同的政策,因此,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应把握好以下一些知裂问题: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问题
1.关于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固定工)安置:11号文件规定主要有:一是提前5年退休;二是特殊工种人员提前10年退休;三是不能提前退休的人员有两条出路可选择:或领取经济补偿进入失业保险,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而33号只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59号和10号文件除提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外,还有提前5年退休的原则规定。
2.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职工和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人员,但对这些人员提前退休有年限要求。对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特殊工种问题,只有11号文件才真正得到了解决。而33号、59号和10号文件,均没有特殊工种提前10年退休问题。
3.关于合同制职工的安置:按目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同制职工不能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发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59号和10号文件,对合同制职工能否旅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曾出现了合同制职工要求与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样,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情况,其依据是1998年劳动保障部在对山西省劳动保障厅的一个复函。目前该文件已废止,不能再作为合同制职工要求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依据。
4.关于混岗工的认定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处理:对这两类人员的处理是11号文件开的一个政策口子,目前其他政策包括新制定的行业政策没有相应规定。对于混岗工的认定,在全国领导小组33号文件中已予明确,主要应把握好1992年这个界限。应该注意,集体企业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工范围。这里讲的集体企业是随同关闭破产矿山所属的集体企业,而不是其他的集体企业。对集体企业职工安置问题,33号文件也只提出了由当地 *** 按有关法规负责安置,59号和10号文件没有明确提出解决办法。
5.关于工伤(职业病)人员的鉴定与待遇:33号文件规定,资源枯竭矿山的工伤职工,应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目前的政策中,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其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或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职工工伤保险问题、对266号文件实施以前,已成为工伤的人员如何鉴定和享受何种待遇均没有明确规定。目前《 工伤保险条例》已正式出台,即将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政策上如何衔接,我部正在进行研究。
6.关于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安置职工:什么是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在中央下发的企业主辅分离配套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定:即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是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的资产。全国领导小组33号文件对破产企业重组问题明确提出:即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将应支付给所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折算为企业股份,由职工个人持有。此后,职工以前的工龄不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企业重组后,职工的身份也要随之改变,不能再搞国有身份。这一重组原则,适用于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7.关于对12号文件提出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的认定:一是领取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尚未再就业的人员;二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主要考虑是这部分人员再就业非常困难,对他们的困难国家应该给予帮助和扶持。这些人员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得到认定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8.关于关闭破产企业中 *** 干部的安置问题:人事部、中组部、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对解决 *** 干部的生活困难和做好破产企业 *** 干部的安置提出了要求。
国有企业破产工人的安置二
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及统筹项目外养老保险费用问题
1.关于离退休人员管理:为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问题,国务院及我部多次在有关文件中强调,要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并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11号文件明确提出:关闭破产矿山的离退休人员全部交由地方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机构管理。12号文件再次提出:中央企业关闭破产,由地方与中央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班子,负责协调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和职工安置等工作。
2.关于统筹项目外养老保险费用的处理:这是各类破产企业中职工很关注的一个问题,11号和33号文件均提出,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原则上不予考虑。但对确需保留的项目,33号文件提出:从中央财政专户行业统筹基金结余中一次性适当补助;11号文件提出:如缺口较大,经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要求,资金缺口证明应为省级以上文件。59号和10号文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三)关于社会职能移交人员享受破产政策的问题
全国领导小组33号文件规定,除关闭破产矿山职工大学所属职工外,其他社会职能移交部门的人员均不能直接享受关闭破产安置政策。这是对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的一项特殊政策,33号、10号和59号文件没有这样的规定。其社会职能移交人员的安置,应按相应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及核销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对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予以清偿。为解决破产企业清偿社会保险有关费用问题,近年来,我部已多次发文提出: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人民 *** 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五)关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
11号文件规定:关闭破产矿山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其破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发养老金。一次安置后未再就业、不再继续缴费的,原有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退休年龄时,根据其破产时已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企业破产后需异地安置的职工养老保险的接续, 按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在原同一统筹范围内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跨统筹范围安置的,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个人帐户基金随同转移。
以上这些规定是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基本政策,对执行59号、10号和33号文件的关闭破产企业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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