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代位继承规定在哪一条(民法典代位继承的规定)
如何行使代位继承权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被代位人必岁简绝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乎姿。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第六咐孙,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相关规定
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数基宴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薯银产份额。
2.转继承:
《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在这里,小玲律师强调的是,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而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锋册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第二,继承的内容不同。
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之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民典法对继承的新规定
《民法典》对继承法七大调整
一、遗产范围界定改为概括式。
原《继承法》采取列举的方式确定遗产的范围,而《民法典》采取概括式的 *** 。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民法典》遗产的范围改为概括式意味着把所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都纳入了遗产的范围。《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衡配遗产,不得继承。
二、完善丧失继承权事由。
《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之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粗巧遗赠权。《民法典》把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三、侄甥可代位继承。
《民法典》在扩大法定继承人方面有一定进展。《民法典》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民法典》,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四、打印的遗嘱有效。
《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数份遗嘱以最后为准。
《民法典》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彻底删除,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民法典》之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六、设立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之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之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七、法定转继承。
《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之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咐凳指排的除外。
关于代位继承都有哪些规定
代毁橡位继承应具备纤拿旁以下条件: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的; 5、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6、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敏则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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