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仲裁法全文2021)
什么叫仲裁法
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仲裁法,仅指仲裁法典,如我国1994 年8 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判坦段和国仲裁法》。
广义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还包括其他制度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如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仲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仲裁法实施20年的理论与实践
20年来,中国仲裁事业蓬勃发展,年受案量从1995年的千余件增长至2014年11万余件,年受案标的额从几十亿元增长至2600亿元。与此同时,仲裁裁决的质量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以2014年为例,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仅占全国仲裁案件总数的0.18%,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仅占案件总数的0.09%。
我国仲裁发展的“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并没有改变。“基本矛盾”指的是“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和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与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的矛盾”。它是在仲裁法实施不久提出的,是对我国仲裁国情作出的分析和概括。
这个“基本矛盾”将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存在,制约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这一判断,确定了全国仲裁工作的着力点要放在提升社会仲裁掘誉意识、努力提高仲裁工作水平这两方面,为最终确定我国仲裁工作指导方针提供了理论基础。
“主要矛盾”是在仲裁法颁布十周年时提出的,指的是“仲裁工作发挥的作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2004年全国仲裁年受理案件达到1万多件,当时已经觉得很了不起了,还想不到今天会超过10万件。
”主要矛盾”的分析,警醒全国仲裁界不能骄傲,要有更高的追求,要有“而今迈步从头越”的干劲。
根据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的判断,2000年的长沙会议上信指提出了全国仲裁工作的指导思想,即“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
这被仲裁界称之为“长沙会议精神”。其精神实质是号召全国仲裁界放下“身段”采取各种方式,把仲裁法律制度推向社会各个领域,融入市场经济,更多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方方面面的需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仲裁法实施20年的理论与实践
什么是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诉讼法。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晌瞎神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2、诉讼时限宴亏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之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之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之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申请支付令法。我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先予执行法。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神孙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基本上是由三种方式解决的,之一种方式是和解的方式也就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进行协商解决,一种方式就是调解方式是有相关的调节组织机构进行的,最后一种方式是去法院进行起诉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具体的可以咨询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 【适用范围的例外】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 【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 【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 【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七条 【依据事实和法律仲裁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八条 【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 【一裁终局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喊毕游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第十三条 【仲裁员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数灶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第三章 仲裁协议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郑销裁委员会。第十七条 【仲裁协议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 【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十九条 【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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