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研究(民法典研究性报告)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重新启动民法典编纂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1、 形成完备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其中,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在民事及商事领域就需要制定民法典,从而使民事活动、商事活动由一整套系统的、完备的、具有逻辑体系的法律来进行规范。
2、 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 *** 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依法治国需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同样意味着要加快民法典的制定。
3、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配败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培友颤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而民法是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的规则,民事主体无论在经济活动中如订立和履行合同,还是家庭生活中如结婚、离婚,均应遵循。如发生民事纠纷,诉请法院裁判时,法院应以民法作为告碰裁判基准 。因此,通过制定民法典,统一裁判规则,从而使民事案件审理有统一的裁判基准,进而实现“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对全民进行法律教育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事生活、商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并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将现行的民法通则及各民事单行法进行科学、系统编纂形成民法典后,必将成为对全民进行民商事法律教育的教科书,也会是增强全民法治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的有效规范和指引。
二、 重新启动民法典编纂的可行性
1、 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
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经济社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确立,市场经济领域改革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善,但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充分证明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活力和生命力。
2、 公民的法律素养在不断提高
经过“六五”普法,公民的法律素养在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及义务意识在不断增强,公民懂法、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
3、 法学理论研究已很深厚
民法典第三次编纂从1979年开始至今已30多年,在这30多年时间里,中国民法学界以梁慧星教授、江平教授、王利民教授等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们进行了持之以恒、深入、细致的研究,发表了大量的学术文章及著作。对几种代表性的编纂思路和方案,以及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论证,法律研究深厚,成果卓著。
4、法学教育培养了大量的人才
30多年的法学教育,培养了大量的法学人才,人才储备充分。
5、司法审判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中国在民商事方面30多年的司法审判,积累了大量的审判经验,也培养了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民商事法官。同时,法官对于民商事法律规则的不足及各单行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
6、其他国家的经验可资借鉴
目前已编纂了民法典的国家及民法典有: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蒙古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哈萨克斯坦民法典、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等。据中南政法学院民法典研究所的统计,现在世界上有113个国家有民法典。其中,欧洲32国,南北美洲24国,非洲34国,亚洲23国。此外,还有若干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 中国在制定民法典方面,有大量可资借鉴的经验。
7、 民法典编纂已具备良好的基础
在梁慧星、郑成思、王利明、巫昌桢、唐德华、费宗祎起草的专家建议稿基础上,经过讨论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02年12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之一次审议,并在新闻媒体予以了公布。在此基础上,结合2002年之后中国民事、商事领域发展的实际,重新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已具备了良好的基础。
民典法则解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烂改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毁州。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扩展资料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
课题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复旦大纤历蔽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建银集团法律部等单位的26人组成。
梁慧星学部委员担任课题组负责人。该草案采用德国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分为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七编,共计1947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居住权的研究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居住权是否属于物权
民法典居住权是属于物权,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 ***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参照适用 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房屋居住权的设定方式有哪些
房屋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 租赁合同 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明弯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三、房屋居住权的权利
房屋居住权的权利有: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举尺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激答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 ***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重点内容
民法典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条,总字数10万余字。结构安排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民商合一,二是单设人格权编,三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四是不设独立的知识产权编,五是单设侵权责任编。
(一)总则编。总则编共10章、204条,与民法通则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之一,为贯彻 *** 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各分编的相关制度中体现了绿色原则。
第二,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 *** 的监护职能,并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确立了特别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陪做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权利制度。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规定法律对数据、 *** 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增加规定了“好人条款”和“英烈保护条款”等。
(二)物权编。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与物权法绝链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之一,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落实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制度;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衔接性规定。
第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规则;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增加规定居住权。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
第四,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和清偿顺序;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完善流押、流质的规定。
第五,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作出原则性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三)合同编。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与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之一,增加典型合同类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合伙合同这4种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
第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
第四,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第五,完善格式条款制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贷。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细化客运合同的规定。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等。
(四)人格权编。人格权编共6章、51条,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
之一,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第二,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第三,增加禁止性芦宏衡骚扰的规定。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四,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从人格权保护角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明确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隐私的定义,对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常见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与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之一,明确规定树立优良家风。为了贯彻落实 *** 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二,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规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规范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五,规定离婚冷静期。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第六,完善收养制度。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删除了现行收养法关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应为14周岁以下的限制,并完善了收养人的条件要求。
(六)继承编。继承编共4章、45条,与继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之一,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增加打印、录音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还增加规定了遗嘱信托。
第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第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社会组织作为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第四,完善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此类财产收归国有后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之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权益。
第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第五,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为鼓励助人为乐,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第七,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规则。“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扩展资料: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之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背景下进行的,当时领导法制委员会工作的彭真、 *** 同志经过深入研究后,确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修改了婚姻法,相继出台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等。2001年第四次启动,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关于民法典的几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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