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法典(深圳民法典公园著名雕塑)

2023-04-25 民法典

深圳婚内出轨一般怎么处理离婚

一、深圳婚内出轨一般怎么处理离婚

婚内出轨话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就可以了,并且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并可请求赔偿一定数的损失。因为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过错方,无过错方在双方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收入是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诉讼离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闹档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女方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消漏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原告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拿弯烂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通知原告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被告同意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婚内出轨属于过错行为,直接上法院起诉离婚就可以了。法院在分配财产以及抚养权的时候都会偏向无过错的一方,在离婚判决之前应该积极的收集这方面的证据,作为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

深圳民法典(深圳民法典公园著名雕塑)

深圳生前预嘱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规定了些什么?

深圳生前预嘱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规定了如下的内容。

一、《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中首次规定了生前预嘱

许多人在人生的最后阶段,都会失去知觉,作出重要的医学决定,只有医生和家人才能做出。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深圳市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中,第一次将患者“临终决定权”——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这也是全国首次。

二、生前预嘱的具体内容

患者可订立生前预嘱,明确在其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可以不选择有创伤性的抢救措施,如插管、心肺复苏、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可以进行或不进行原发性疾病的持续治疗。

通常情况下,当各种管子进入病人体内时,病人就失去了说话郑敬态的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的思想,病人也会承受巨大的痛苦,最终可能也会死去。但有了生前预嘱,病人就可以自行决定在临死前进行急救,但需公证或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参加,但见证人不能是参加治疗的医务工作者。

可以采用书面、录音或录影的方式,如以书面形式进行,须有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字,并标明日期,如果是使用录音、录像的,应当将其姓名、画像、时间等记载在案。

但是以上所有内容都是有前提条件的,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必须由医疗机构作出的专业的判断。

三、生前预嘱的意义

生前预嘱是贯彻《宪法》、《民法典》中稿键有关生命权条款的具体体现,以“尊重”为核心。在签订了临终遗嘱后,如果病人的意见发生了变化,应当尊重他们的新决定。生前预嘱也是喊源一种全新的医疗制度,在执行上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医疗机构制定相应的指导意见,以便更好地落实。

深圳公租房认租流程

深圳公租房认租。已纳入公租房轮候册的在册轮候人。办理流程:

1、查看配租通告。

2、信息变更。

3、提交认租申请。

4、入围名单公示。

5、打印/提交《认租申请书》。

6、审核申请。

7、公示完成,开始选房。

8、签订租赁合同。

9、办理入住手续。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深圳成为首个“生前预嘱”入法城市

深圳成为首个“生前预嘱”入法城市

深圳成为首个“生前预嘱”入法城市,按照相关立法规定,如果病人立下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余生。深圳成为首个“生前预嘱”入法城市。

深圳成为首个“生前预嘱”入法城市1

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下称《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由此,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对此,上海大学法学院国际医疗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金成华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深圳‘生前预嘱’立法试点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观念引导’和‘制度创新’两个方面。 从制度层面推动传统观念的变化,临终时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权得到了法律的尊重和保障,这是国内首创,具有较大的象征意义。为今后国内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提供了较好的范例。”

不过,金成华也提醒道:“‘生前预嘱’乃至‘尊严死’并非是简单的法律问题,它牵涉到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权,也会引发哲学领域深层次思考的问题。而且,其制度化要涵盖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和主张。在尚未形成充分论证和认同的情况下,如果草率立法将会引发更多社会矛盾和纠纷。因此,我国始终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

深圳试水“生前预嘱”

所谓“生前预嘱”就是针对临终前广为流行的过度抢救和过度医疗而提出的概念。此前,该理念在民间频繁试水,而此次深圳将其入法,是一次保障“人权”的重大突破。

为此,《华夏时报》记者走访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发现,不少患者及家属向记者表示“有这个需求,也非常想亲身体验一下!”但也有不少患者认为“为了家人,我还是会选择过度治疗来延长生命。”

《条例》修改稿第七十八条对“生前预嘱”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 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粗冲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并且,《条例》对生前预嘱的形式和方式,都作出了明确要求。在内容上, 必须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形式上,要求有公证或者经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 见证人不能是参与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并且, 要求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有患者签名以及注明时间等,来确保患者意愿的真实性。这一明确要求确保了此类预嘱的真实性和效力,避免了后续纠纷的产生。

目前,深圳公证处已办理3宗生前预嘱公证,通过公证的方式,确保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和执行,并在司法实践中总结有益经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落地实施。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珺表示:“‘生前预嘱’首先将保障晌租患者意愿最大程度地得到尊重,实现对患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其次,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解决家事纠纷,避免家属之间的意见分歧;再次,在社会效益层面,有助于节约医疗资源,避免过度医疗和无效医疗,将有限的医疗支出转移到预防和保健上来。”

对于岩谨歼“生前预嘱”为何在深圳首先入法,领悟时代数字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唐树源对本报记者表示:“一是此次立法是在2017年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当时这部地方法规就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有了充分的修订基础;

二是,深圳在2021年4月17日成立了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这是全国第二个推广生前预嘱的公益组织,由深圳市8家安宁疗护试点单位发起,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三是,深圳经济特区具备先行先试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人民对于‘生前预嘱’的新理念能更容易更快接受和推广。

能否在全国推广

实际上,“生前预嘱”是由“Living Will”一词翻译而来,最早是由伊利诺伊州律师路易斯·库特纳(Luis Kutner)在1967年向美国安乐死协会(Euthanasia Society of America)发表的演讲中提出的,并于1969年在法律期刊上发表。

目前,全球已有30个国家和地区允许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合法使用“生前预嘱”以及功能相似的一系列文件,如加拿大、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以色列、瑞士、印度等。但在部分国家,“生前预嘱”仍未被法律认可,如日本。

然而日本私人组织Nihon Songenshi Kyōkai(日本尊严死亡协会)为成员提供了一种在该组织注册的半标准化的“生前预嘱”表格,但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此,金成华也指出,“不管是早期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西方国家,还是近期实现制度化的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周边国家和地区,其制度化并非其社会争议的结束,反而引发更尖锐的社会争议。这一点是我国需要关注的。”

据了解,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首次将“尊严”一词写进第1002条的生命权条款中,“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在人格权篇中格外亮眼。

然而与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模式不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在病人的重大医疗决定上居于重要地位,某些涉及不利于患者病情的告知信息,医师基于保护性原则也往往会选择优先告知家属而对病人避而不谈,进而被剥夺了其自主决策的权利。而“生前预嘱”正是让患者重拾自己的权利及尊严。此前,在中国民间已推广多年,但真正能够落实执行的案例不多见。

早在2006年,开国大将罗瑞卿之女罗点点创建了国内首个推广“尊严死”和“生前预嘱”的“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2009年,“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发布了中国第一版生前预嘱——《我的五个愿望》,在该网站的基础上,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2013年成立,成为第一个推广生前预嘱的社会组织。

紧接着,2021年4月,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成为全国第二个推广生前预嘱的公益组织。

此外,南京、广州等地的少数养老机构和医院早年也曾探索过引入“生前预嘱”项目,虽然有部分患者和家属表示接受,但也有不少患者及家属认为无法接受,

并且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患者意愿与家属意见发生冲突时,医疗机构及医生为了避免民事侵权索赔,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巨大风险,患者的意愿有时候会沦为“一纸空谈”,不入法的“生前预嘱”,推行并不顺利。

那么,此次深圳“生前预嘱”是否会在全国推行试点?金成华认为,在全国推行难度较大。“首先,关于‘生前预嘱’等临终关怀以及尊严死等相关问题,涉及到法学、医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等诸多学科领域。但目前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特别是各个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性研究相对不足;其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文化差异较大。

基于文化程度的差异以及自己所处的环境,各地居民接受相关理念的程度和方式均有差异。因此,深圳的立法试点能够成为其他地区的参考和借鉴,但未必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标准。”

因此金成华建议:“国内理论界上应该启动法学、医学、哲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等诸多学科间的‘跨学科交叉融合式研究’,以高校法学院和医学院为牵头,大力培育‘医疗卫生法’‘公共卫生法’及‘国际卫生法’的研究平台和人才。同时,以深圳为起点,有条件的其他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地方立法试点。

我们的长远目标应该是要构建中国式‘临终关怀法案’,根据新时代的新要求,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制度设计,应该采取客观、理性、慎重的态度。而对欧美国家和周边国家的制度经验要进行批判性研究和全方位剖析,一方面吸取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以便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模式提供借鉴。”

深圳成为首个“生前预嘱”入法城市2

当罹患重症、生命走向终点,你是希望被 插管、上仪器得到全力抢救,还是希望有尊严地给生命画上句号?

深圳近日为生前预嘱立法的“前卫探索”,引起社会广泛热议,让大众重新审视生命的权利与意义、死亡的接纳与选择等人生命题。

按照相关立法规定,如果病人立下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余生。即,我的生命我做主,临终前要不要抢救我自己说了算。

在中国传统观念里,当亲人尤其长辈的生命走到最后时刻,人们经常选择千方百计全力抢救,否则会被视为“不孝”。

有的患者愿意躺在重症监护室,忍受痛苦等待奇迹出现,也有的患者不愿丧失尊严,不愿承受过度抢救造成的痛苦,希望平静安宁地走完人生旅程。虽然当前医学科技发达,但并非到了无所不能的地步,还有很多疑难杂症依旧无解,即便穷尽手段抢救,也仅仅是延长时日,病人的生命质量堪忧。

经济条件好的家庭,愿为父母尽其所有,无可厚非,但对不少普通人而言,却面临着两难。继续救治,意味着要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放弃救治,可能落下话柄,被贴上“怕花钱,不孝顺”的恶名。

重症晚期的患者,难免丧失表达意愿的能力,大脑、身体、生命只能交给亲属,被动接受治疗安排。这本质上是对患者生命决定权以及个人意志的忽视。将生命权交给患者,符合人道主义,也更能体现生命的自由意志。

一些欧美国家早以立法形式将生命决定权交给了患者。即便是在深受儒家孝道文化影响的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也不再认为“尊严死”与“孝文化”相违背。新加坡国父李光耀、台湾作家琼瑶都立下了“尊严死”的生前预嘱。

此前,中国一些地方也推广过生前预嘱,但限于口头鼓励、民间倡议等形式,有的医疗机构怕担风险,重症患者的诉求未能得到充分回应,家属的两难问题未能得到全面解答。深圳从立法层面规范生前预嘱,回应了现代社会对死亡尊严和生命尊严的求索,也有助于化解“救不救”“孝不孝”的人伦困境。

深圳成为首个“生前预嘱”入法城市3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对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进行修订完善。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作出大胆突破,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由此将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

这份地方立法重若千钧。对大多数患者来说,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是否继续抢救,往往是不能做主的。很多时候,病人在痛苦中挣扎,也花费了大量钱财,而家人还在要求医院继续维持毫无质量也毫无希望的生命,直到最后一刻的到来。

说实话,这种看似尽心尽力的情形,并不符合医学规律,也未必是病人乐见的结果。而有了这份地方法规,患者在人生的最后一程,就能“自作主张”,避开无谓抢救的折磨,在平静与安宁中结束生命。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把“生前预嘱”当作“安乐死”的一种变体。虽说两者都是为了更少痛苦地结束病人生命,都带有“尊严死”的味道,但“生前预嘱”却有别于“安乐死”。设立“生前预嘱”的目的,是让医院和医生放弃无谓抢救,让病人以一种趋近自然、也更宁静的状态走向死亡,安乐死则是要医护人员以无痛苦的方式终结病人生命。

相比之下,前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如心肺复苏术、人工呼吸机等人工设备,体现了病人在生命权选择上的自主性,也更容易避开横亘在安乐死前面的法律障碍。目前,仅有荷兰和比利时通过了安乐死立法,但多数国家的法律对“生前预嘱”却少有禁止。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典也有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审视“生前预嘱”的本质,其实是尊重临终患者对医疗护理的自主权,保护和发展他们的生命权,与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冲突。

今年3月,国家卫健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明确提出发展安宁疗护服务,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完善安宁疗护多学科服务模式,提高老年人和疾病终末期患者生命质量,由此也折射出国家政策层面的变化,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已成大势所趋。

再看深圳的这一地方立法,秉承法律精神,借鉴他山之石,迈出了坚实步伐。为防止这一创新制度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被尊严死”的不利情况,该《条例》明确了严格条件:

一是患者有明确表态;二是有在场见证,“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三是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通过这些措施的共同发力,能够有效体现患者的自主意愿,也能有力约束医疗机构的行为,避免非常情况的出现。

总体来看,地方立法“生前预嘱”,拓展了依法保障生命权的空间,但也要看到从观念到立法的不足。目前,登录“选择与尊严”网站的,已有1294934位访客,注册会员为50755人,但仅有321人完成了“生前预嘱”,且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地。

对此,有必要加强宣传,让更多患者知晓这一新事物。此外,这种立法创新还停留在地方立法层面,从长远看,还需经调研论证,进入国家立法,为更多患者提供有尊严的选择。

深圳婚内出轨怎么处理第三者,深圳婚内小三出轨调查

一、深圳婚内出轨怎么处理第三者

如果小三和配偶构成重婚罪的条件的话,则可以起诉小三,但同时配偶也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三者的处理上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有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及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属于婚姻过错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对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 ;同时无过错一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伤害程度和过错方的收入确定蔽陪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宏孙蠢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一般怎么起诉小三破坏家庭

小三破坏家庭如果没有构成重婚罪,是不能够进行起诉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仅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未对婚外情人(即小三)作任何实质性处理规定。只有当婚外情人明知道他(她)人有配偶却还与之结婚的,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否则对于婚外情人,我们只能予以道德上的谴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凯稿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三破坏家庭如果没有构成重婚罪,是不能够进行起诉的。根《民法典》对小三破坏婚姻的规定有禁止在结婚之后有重婚的行为。对于婚外情的一系列行为,只能以道德进行约束和规诫。同时法律还规定禁止在结婚时向对方索要相关的财物,或者则会受到法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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