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期限)
连带担保责任条款的表述
直接写明:某某法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当发生争议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即合同对方当事人)、担保人任何一方单独承担,或要求其债务人、担保人共同承担债务履行责任。通常情况下,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一般都会请他人为自己担保,这时,需要写一份连带责任担保书,并且在其中写清楚连带责任担保条款,以此来约定彼此之间所要承担的责任关系。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厅氏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扮念散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高孙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二条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担保法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
【罩闷法律分析】
1、将原来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修改为“保证人和债务人”;2、将原“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规定,修改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3、在债权人行罩闷早使权利的前提条件中增加了一种情形,即“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该点是实质性的修改,值得注意。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都属于保证的具体形态,两者既具有诸多的共同之处,也存在诸多区别。其中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物雀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什么是连带担保
连带担保,指保睁缓并 证人 与主 债务人 对主 合同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的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 债务 时, 债权人 就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履行债务或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当主债务在 诉讼时效 过后发生中断(例如诉讼时效过后,主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发生 诉讼时效中断 )时,连带担保债务不发生中断。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一条主债务 诉讼时效期间 届满哪春,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悉迹的 诉讼时效抗辩 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连带责任担保协议书如何写
连带责任担保协议书,应写明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期限;担保的方式(即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和期间等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配昌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族卖哗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兆行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担保的时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多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具有连带关系的债务称之为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时效: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吵陪笑;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据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原则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以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定的方式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责。即债权人的权利就消灭了,债权人不仅丧失了胜诉权,而且也无权再起诉保证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第二款都是对除斥期间的规定。除斥期间与诉讼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如果债权人在一般责任保证期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乱毕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升含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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