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游园(民法典游园活动)

2023-04-24 民法典

如何在乡村偏远地区以工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推进《民法典》的宣传

开展“民法典大讲堂”活动、加强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1、开展“民法典大讲堂”活动,向群众普及常用法律知识。乡村偏远地区围绕依法治国、法治乡村等主题,开设“法治课堂”普法讲座,重点宣讲《民法典》、《宪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农村热点问题“以案释法”深入剖析,把普法宣传的过程变成服务群众、引导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在群众中形成尊法守法懂租尘法用法的浓厚法治氛围。

2、加强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营造浓厚学法用法氛围。在村居建立标准化的雀亮司法行政服务站、法律顾问室,将《民法典》内容融入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游园等法治文化阵地,让群众在休闲娱乐中学到法律知识,使法治宣传工作走进群众、贴近顷型宽生活,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民法典游园(民法典游园活动)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什么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搜州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2)为宣传报道而使漏悄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返漏渣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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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一定的约束力,中镇要求人们按照法律文件规定的那样行为。法律效力有时还指某种行为或事实在法律上的效果,即能够获得肯定性法律后果,例如一份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显然,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合法的行为和事实的效力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赋予的。只要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当然地具有一定的效力。

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侍蔽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老培州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民法典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顷虚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冲缓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雀判燃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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