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责条件的简单介绍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包括哪些
(一)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二)交强险的责任免除
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老迹岁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侍睁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州碧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举案说法: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六大免责事由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免赔分为交强险的免赔和商业险的免赔。
1. 交强险只有 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才可以免赔;
2. 无证驾驶、醉驾、机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这几种情况,交强险公司一是应当垫付抢救费,二是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三是不赔偿财产损失。
3. 除无证驾驶、醉驾、机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种情形以外,其他类型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得免赔、不得追偿。
(2018)鲁02民终83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被上诉人青州中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提交涉案车辆悬挂的安全锁照片,证明涉案车辆一直悬挂安全锁,安全锁与车架号相对应。上诉人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并证明其主张。另,车辆未悬挂安全锁免赔作为一般免责事由,应由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经本院释明,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握轮利后果。综上,上诉人关于此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8)豫10民终380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争议焦点是: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免赔条款在本案中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棚嫌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人财保许昌市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其上诉称的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4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需对该条款履行提示义务。本案中,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浙F×××××驾驶人胡晓和饮酒驾驶,且事发后逃逸,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因此,天安保险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上述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日期为2015年6月9日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天安财险)》、《保险单及附件确认签收单》中“胡晓和”签名字迹均非胡晓和书写,对此,天安保险公司也予以认可,称系其公司业务人员代签。天安保险公司提出,胡晓和已经交纳保险费,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对于,本院认为,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行为,仅表明其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行为仅系对代签保险合同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对其生效。但保险人是否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段和信明确说明义务是个事实问题,还需天安保险公司举证证明,本案中,天安保险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上述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力。原审确定天安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18)豫10民终380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争议焦点是: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免赔条款在本案中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人财保许昌市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其上诉称的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免责条款在本案中不发生法律效力。
(2018)皖01民终4715号民事判决书
(2018)粤18民终809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1、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叶某无证驾驶、酒驾以及毒驾,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永安财保清远支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保险条款,可以证明其“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因此,永安财保清远支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生效,商业三者险免赔,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有哪些免责事项?
1、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免除全部的赔偿责任。(条例,第二十一条)2、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条例,第三条)3、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保险公司免除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人身伤亡和抢救费用仍需赔偿)4、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免除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人身伤亡和抢救费用仍需赔偿)5、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除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人搭扮身伤亡和抢救费用仍需赔偿)需要注意,并不是就任何一起交通事故向保险银枝耐公司索赔的,保险公司都必须要作出全额的赔偿,此时还要看是否在锋春该保险的范围内,同时具体造成的损失是多少,通常都是有一个赔偿限额的。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件是什么?
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件是: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碧誉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唤慧带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和芦、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交强险的责任免除有哪些
在绝对免责的情况下,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其中,绝对免责情形主要指的是受害人故意。相对免责是指保险公司会先行赔偿给受害人,后再向致害人追偿。其中,相对免责情形包括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车被盗抢、被保险人故意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也是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况。有以上这些情况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总的来说,车主计算投仿察悔保了交强险也并不意味着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能够获得赔偿,即交强险在某些情况没没下会免赔,具体分为绝对免责和相对免责2种情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备正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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