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问责是一把利器,用好了可以充分发挥警示作用,但如果问责泛化简单化,不仅救不了人、治不了病,还会影响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世孝我们党强化问责,充分释放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的情况下,依规依纪问责、科学问责、精准卖埋问责,显得尤为重要,但在一些地方,问责工作存在粗线条以及随意性、尺度不一等现象。中央党校政法部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勇就此表示:“有的基层单位为应付上级的多种问责、多次问责,不管谁的责任、什么责任,班子成员轮流‘分担’;有的问题还没有到问责的程度,但是被简单、草率问责。这样不仅会挫伤干部的积极性,也削弱了问责的权威性。”
那么,如何实现精准问责、避免走偏?关键在于吃透、把准问责的四大原则。
长期关注问责制度的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曹鎏认为:“问责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该不该问责、问谁之责、问责程序、问责结果,均应当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监察法等相关法规。高水平的问责,既能让被问责的干部感觉板子打在身上的疼痛,具有足够的震慑性,又能够让被问责的干部心服口服,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下不为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这四条原则34个字,就是问责工作的‘度量衡’。第一条原则要求,问责必须依规依纪进行、深入调查核实,正确研判问题的性质和后果,做到宽严有度、不枉不纵;第二条原则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化,强调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第三条原则要求在问责工作中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第四条原则是说,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是哪一级责任就要哪一级承担,不能替代。”曹鎏认为,“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问题,也绝不能简单地用通报等问责方式‘降格以求’,这也是需要防止的一种倾向。”
“一针不补,十针难缝。”针对当前问责欠缺精准等问题,不少地方纪委监委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山西省临县纪委监委启动问责前,仔细分析责任落实情况、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细节情形等,推动问责落实落细落准;四川省简阳市纪委监委严搜配稿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综合考量“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六要件,把好问责尺度,精准运用免责或减轻问责措施……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中办近日发出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强调,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这些举措部署所指向的都是要精准有效问责。只有真正把问责的原则学懂悟透,问责的质量、水平和效果才会越来越好。”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拆铅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条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信御燃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滑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等原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档拿拦、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行胡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敏或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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