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意见(民法通则意见还有效吗)
民通意见的正文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乎闷慎】
【颁布时间】1988-1-26
【部分条款失效】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罩樱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岁敬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民法通则意见128条包含有撤销房屋赠与合同规定吗
您好,液禅茄包含的。根据该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袭滑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立之后,但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之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闹察》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这说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才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界点。但是,根据上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即只要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这时该赠与行为即生效,赠与人应当为受赠人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一般是不可以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为由来翻悔的。因此部分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不但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且这种赠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由此可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立之后,但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之前提出,否则赠与人就不能有效的行使撤销权、进而达到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法通则意见128条失效了吗
没有明确规定失效。
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8、公民之间赠与关搭租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知带兆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行者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十一章规定的是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至第一百九十五条做了详细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废止了吗
民法通则意见已经废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悉谨察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晌迹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睁茄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民通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羡逗猛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兄桥当给予赔偿。
注:以上条文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指洞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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