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能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工伤获赔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因工受伤所得赔偿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乱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前取得的皮卖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婚前一方因工受伤所得赔偿款在婚前取得,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婚前一方因工受伤所得赔偿款在婚后取得,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双方燃陪逗已经离婚,赔偿款的归属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来确定。
工伤赔偿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工伤赔偿不得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赔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裂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隐胡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灶源拦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工伤赔偿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吗
工伤赔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但是,一方因人身损害受到的赔偿或补偿为夫妻一方的财卖者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中旅薯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镇宴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夫妻一方的工伤赔偿款在离婚时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吗?
一方的工伤赔偿款,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赔偿,对于保护个人权利有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意义。同时工伤赔偿构成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巧含等项目,主要是对受害人未来生活损失、治疗陪镇所需的一种填补,具有维持其将来生活所需的保障功能,具有人身的专属,故工伤孝乱笑赔偿款被法律定性为获得者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男方因工伤获得赔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主观:
2001年王某与元某 结婚 ,结婚后王某在煤矿工作,月工资4500余元。2009年,王某因在煤矿受伤,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获得 工伤赔偿 金22万元,这笔22万元由王某妻子元某代为保管,部分用于了家庭生活开支。2012年8月,王某与元某因感情不和,元某向 法院 提出诉讼,要求与王某 离婚 ,并提出将22万元 工伤 赔偿金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 进行分割。王某则认为工伤赔偿金是其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那么工伤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①一方的 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王某因工伤获得的22万元工伤赔偿金是身体意外伤残而获得的赔偿费,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王某本人所有,必须“专款专赔”,他人不得截型滚祥留、分享,王某妻子要求将22万元列 残疾赔偿金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要求与法律相悖,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工伤赔偿金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情况下工伤赔偿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 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 住房公积金 。 (7)双方实际卜搏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 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备圆权的收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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