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是如何的的简单介绍
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是如何的
道路 交通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绝族,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 管辖权镇誉 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 交通事故御宏段处理程序规定 》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案件接收之日起计算。
交通事故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案件是生活中较为常见一种案件。而要是当事人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案件的,这也是可以的,但案件都需由具体的法院管辖,那交通事故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针对这个问题,我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陪穗段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
当交通事故的侵族租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二、交通事故案件如何受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诉讼是解决交通事故的一种方式。想要提起诉讼,首先得了解到哪里起诉,法院会如何受理等信息。知道了 交通事故案件由谁管辖 ,找准法院,在各种材料都准备齐全的情况下,自己的案件才会得到法院的受理,这样争议芦誉才有解决的可能。
交通事故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法院受理哪些交通事故诉讼
1.交通事故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兆肢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诉讼的管辖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即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在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交通事故案件有几个被告时,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2.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件有管辖权。当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二、法院受理哪些交通事故诉讼?
1.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起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声明或者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违法行为造成的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在非道路上与车辆、行人发生事故致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指定先行支付伤者医疗费用、处理尸体的决定。
4.当事人仅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鉴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启绝或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或者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有不当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5.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依族旁世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是,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则不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未能当场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或者公安机关调解终止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因对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或者责任较轻,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可以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结论书或者事故不是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2019
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处理交通事故的管辖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发生地的带旁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唤巧。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蠢链橡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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