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几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怎么规定的
公司人格否游森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洞宽,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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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神颤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揭开法人面纱的理解?????
公司法里的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法律即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
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的权利,不管个案的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论上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还往往能够获得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
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的介入则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稼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均衡。
相反,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外部利害关系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
其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体制下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必将蒙受重大损失。
可见,有限责任制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揭开公司面纱法律规定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穗拦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立法价值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公正、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股东债权人揭开公司面纱补充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也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本质的内涵的严格恪守。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范围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
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
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普遍适蔽族局用的。
适用条件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取得独立法人人格。
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客观表现滥用:法人人格空洞化(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的财产宏让混合;公司被控股股东直接控制;一人公司);公司资产不足(资产总额与公司经营的事业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你在自己总结下
揭开公司面纱的概念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在大巧纤陆法中称为“直索(Durchgriff)责任”(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与实践》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第544页。)或“透视”理论。
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沈四宝 王俊:《试论英美法“刺破公司面纱”的孝肢仿法律原则》 载于《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柯菊:《一人公司》 载于《台大法学论丛》第22卷第2期。)
法律即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 载于《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327页。)
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的权利,不管个案的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论上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还往往能够获得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的介入则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稼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均衡。相反,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外部利害关系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饥弊管理,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其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体制下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必将蒙受重大损失。可见,有限责任制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325页。) 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种不公正如果长期坚持下去,将会造成道德公害。(张忠军:《论公司有限责任制》 载于《宁夏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第79页。)
什么是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
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法缺胡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伏灶拦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
法辩握人是一个组织体,其本身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承担的民事义务,需要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行为,将直接对其所代表的法人产生法律后果。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法定代表人必须首先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揭开公司面纱
什么是揭开公司的面纱
股东是揭开公司的面纱,公司是拟制的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对外以自己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背后是股东,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拆租,股东可以通过公司逃避责任,揭开公司的面纱就是掀开公司这层保护膜,追究股东的责任。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旅枣兆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岩唤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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