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的信息
交通肇事罪怎么认定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因此,我们仍然用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说明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罪过,是否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是由受害人违反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的,或者是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如山体滑坡、地裂缝、暴雨、洪水等。,就不应该以此罪论处。当然,事故的发生也不排除可能有很多原因或者其他的介入因素。在这里,我们应该仔细分析交通事故中干预行为的原因和作用。只有认定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以本罪论处;否则不应以本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在高速超车后,肇事者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过马路,然后打方向盘试图避让行人。但由于车速过快,该车撞上了人行道,并重伤他人。此时行人过马路作为介入因素只是本案的条件,事故的真正原因是违章超速。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圆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本罪。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凳腔稿公共安全罪,都可能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是主观过失;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产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在实践中,这类犯罪人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第二,客观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从而造成严重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它要求违法行为必须造成法律上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严重后果。
第三,惩罚不同。交通肇枣孝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9
论述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早袭贺共安全罪的区别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禅衡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陆派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的特点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这是区别的核心点。
至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自己查找写一下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
2、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凯嫌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汪孙告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困明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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