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逃逸一方是否负全责的简单介绍
肇事逃逸一定承担全责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解释:发生交通棚伏事故后逃逸,是一种很链胡携严重的过错,但并不做裂是逃逸就一定负全部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交通违法行为,也有过错,则要根据双方的过错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就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吗?
这是交通肇事逃逸后事故认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逃逸行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二,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人横穿马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原因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后事故认定在实践中比较复杂,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1)交通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陪判承担全部责任
(2)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双方均无过错,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重大过错,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调查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从上面责任划分看,对搭乱旅交通肇事方的责任是加重的,只有在对方知凳当事人确实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逃逸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也是立法、司法、执法都着重打击的行为。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是全责吗
一、发生 交通肇事逃逸 是全责吗? 交通事故 中逃逸方负全责,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 意外事故 ,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晌首隐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四)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一)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刑事处罚: 1、 交通肇事 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芹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宴厅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 交通肇事罪 是一种 过失犯罪 ,为保持 犯罪构成 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 故意杀人罪 或者 故意伤害罪 定罪处罚。 可见,肇事逃逸一方负全部责任的只能是建立在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已经无法判定了的情况下。如果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方并不是负全责,比如说双方均有责任,这种认定结果肯定能够极大的减轻肇事逃逸司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可是,哪怕当时肇事司机无责,选择了逃逸都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交通事故中逃逸是否一定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另外还有公安部的规章《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表明了立法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是根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各自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程度来确定个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这原则规定要求认定事故责任应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考虑,即客观行为和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在主观上就是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仅一方有过错则一方负全责,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客观作用和主观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主责、同责和次责。然而,现行法律上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还算是比较客观、合理,因为该条规定还有一个但书条款:“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而公安部的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逃逸行为在事故认定中的界定则过于主观,和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同时也不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法理。遗憾的是,实践中大量的事故认定书,交通部门都只引用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直接认定逃逸的驾驶员负全部的责任,鉴于此,有必要分析一下该规定对逃逸的驾驶员是如何不公平的。 第一、正确认识交通事故中逃逸行为性质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往往是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短时间内,而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逃逸行为虽然客观上表现为事故发生后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但主观上表现却有不同表现:或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或者避免受到受害人家属殴打和攻击,或者是心里的极度恐慌等等不一而足。然而逃逸行为本身的主客观内容却与事故的主客观内容完全不同,它们由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构成,在发生的时间上也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时段。逃逸行为是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出于上述各种心理而为的逃避行为,是驾驶员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理的态度,并不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瞎悄态度,是一种事后行为亮芦。而正确认定交通事故的原则的主客观要件是应当针对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的客观行为和驾驶员对事故发生的主观心态,并未涉及到驾驶员对事故发生后逃逸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只能基于驾驶员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而事后的逃逸行为都是事后驾驶员在主观心态下支配下的行为,如果以事后行为作为认定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的过错程度,显然是把驾驶员事后的主客观行为作为事发时的主客观行为来看待的,这样将使责任认定失去了基本的前提。 第二、实践中,交警部门往往把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后果完全转嫁到逃逸当事人身上,这不仅部分体现了交警部门的不作为,也部分违背了合法、公正的原则。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应当包括两个部分:首先是事实部分,最后才是结论部分。事实部分是指交警部门在勘验、检查现场,调查询问后查证的事实。该事实是经还原后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本来状况,是一种客观结果,本身没有主观性,因而应当是客观、公正的。结论部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查所得到的交通事故事实作出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认定,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在证据学上应归属于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作为民事或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将深刻影响法官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如果作为证据使用的事故认定结论不能从据以作出结论的事实上加以审查,将无法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因而事故处理行为的两个部分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关系,交警部门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认定逃逸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显然是违反侵权行为法下的证据适用规则的。事实上,无论逃逸人的逃逸行为对现场和证据造成了多大程度的破坏,调查交通事故的事实、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都是交警部门作为行敬神带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在无法收集足够的证据以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时却将无法履行职责的后果全部归责于逃逸当事人亦是不合法、不公正的。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