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则(民法典重点条款解读)
民法典寻衅滋事怎么定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陵皮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注意,是刑法,不是民法,更不是民法典。
民法典里没有什么寻衅滋事,更谈不上什么定罪,民法里没有刑事责任,没有“定罪”——这是最基本法律常识。
寻衅滋事轻则治安违法,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则涉嫌违反《刑法》里的寻衅尺芹差滋事罪,属于刑事犯罪——这两种情况,完全不关民法典的事!
不能出来一个民法典,什么事都往上靠。民法、刑法、行政法,这是最首历基本的区别,最基础的常识啊。
民法典医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明确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赔档岁偿责任将由医疗机构承担。告知形式不再限定于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等形式,只要取得患方的明确同意,既符合法律规定。之前临床的知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的,患者家属秩序签字即可,这种告知方式流于形式,容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病历管理新增“遗失、违法”扩大过错责任的使用范围,这也要求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加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及时”是对现实中存在的医疗机构拖延提供病例所做的限制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部分,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具体内容的简单复制,而是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的“精加工”。这些处理体现滚告了立法者在解决医患问题上的良苦用心,既考虑到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化了对医大蠢明务人员的保护力度。以后医疗机构的管理,不仅要求医疗技术过硬,还要求医疗机构必须精细管理,疏于管理的医院轻则罚处,重则退出行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民法典的核心理念
一、民法典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典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中有两条价值线索。一条是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陵搭旁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另一条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
(1)平等原则使得民事主体适用相同的经济社会生活规则;自愿原则使得民事主体枝碧可以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凭借自己的自由意思追逐合理利益;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使得民事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合理利益能够得到法律保障。
以上三原则是社会效率的源泉,构筑了市场经济及自由竞争的法律基础,被称为“基本体制原则”。
然而,基本体制原则的功能经充分发挥,时日既久,民事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成败效果会逐步累积,导致日益严重的强弱分化。严重的强弱分化会带来巨大的社会问题,使社会正义价值受损。
(2)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后一条价值线索逐渐在民法中突显出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前一条线索形成限制和修正。其实质是国家以公权力之手对自由市场机制进行一定的干预,从而使社会正义价值得到体现。以上三原则被称为“体制限制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确立了一条全新的基本原则即尺含燃“生态环境保护原尺橡则”,也被誉为“绿色原则”。也属于体制限制原则。)
(3)基本体制原则与体制限制原则并非平行关系,而是有主有辅。平等、自愿、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构成基本体制原则,居于主导地位,这条价值线索若不存在,民法本身就不复存在,市场经济与自由竞争机制也不复存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绿色原则构成体制限制原则,居于辅助地位,其功能在于使基本体制妥当发挥功能,故其虽对基本体制原则形成一定的限制和修正,但决不是颠覆和取代。
从根本上讲,社会正义价值主要依靠公法和社会法去实现,作为私法的民法虽然也对社会发展和需求做出回应,并在自己弹性范围内进行一定老春的调整,但是这种调整绝非否定自我;否则,社会效率价值在法律上就无从贯彻了。
民法典的重点内容
民法典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条,总字数10万余字。结构安排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民商合一,二是单设人格权编,三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四是不设独立的知识产权编,五是单设侵权责任编。
(一)总则编。总则编共10章、204条,与民法通则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为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各分编的相关制度中体现了绿色原则。
第二,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确立了特别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枯岁枣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权利制度。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增加规定了“好人条款”和“英烈保护条款”等。
(二)物权编。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与物权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落实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制度;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衔接性规定。
第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没拆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规则;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增加规定居住权。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
第四,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和清偿顺序;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完善流押、流质的规定。
第五,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作出原则性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三)合同编。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与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增加典型合同类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合伙合同这4种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
第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
第四,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第五,完善格式条款制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贷。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细化客运合同的规定。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等。
(四)人格权编。人格权编共6章、51条,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自然人生前未表雀差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第二,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第三,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四,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从人格权保护角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明确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隐私的定义,对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常见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与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明确规定树立优良家风。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二,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规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规范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五,规定离婚冷静期。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第六,完善收养制度。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删除了现行收养法关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应为14周岁以下的限制,并完善了收养人的条件要求。
(六)继承编。继承编共4章、45条,与继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增加打印、录音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还增加规定了遗嘱信托。
第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第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社会组织作为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第四,完善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此类财产收归国有后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权益。
第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第五,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为鼓励助人为乐,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第七,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规则。“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人犯法已经坐牢了,他向银行代的钱,利息要还吗,做牢其间利息要还不还
要还,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的方法计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主张欠款利息的条件:欠款上的还款时间;欠款上的具体条款内容。
法律分析
欠条中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开始计算,如果没有中止、中断情形的话,为三年,超过三年就散纳丧失了胜诉权。如果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欠钱之日起开始计算为三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拆族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冲御没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口头约定利息,法院会认为是无息借款,判定只还本金。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可以追究逾期以后的逾期利率。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得到法院的部分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
一、民法典规定履行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1、全面履行原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
2、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即它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从功能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在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执时,赋予法官较大的公平裁量权,如同给予了法官一张空白委任书,可以由法官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解释,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是人们可以期待的交易的基础;也有人认唤脊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求得利益的调和;另有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谋求利益的公平,而公平就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究其实质,法律不过是借用了“诚实信用”这个带有强烈道德色彩的词来寻求利益的均衡,促进交易,实现交易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功能,是一种高超的法律技术。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债务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合同,于此种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2、在以给付特定物为义务的合同中铅亩,债务人于交付物之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存该物;
3、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双方协商处理合同和激渗债务;
4、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未规定明确时,债务人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09条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具体化规定,即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护等义务。在传统民法上,这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义务被称为附随义务。此类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发展,于具体情形下要求当事一方有所为或有所不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于任何合同都可发生,而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
3、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情势变更多为计划变动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因此,情势变更问题遂以各种形式出现,因情势变更而发生的纠纷也逐年增多,《民法典》(2021.1.1生效)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明文规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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