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选举(居委会选举选民资格)
居委会是选举产生的吗
居委会是“居民委员会”的简称。对于居委会专门有一部法律叫做《中告纤橘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它对居民委员会竖模的定义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此看来,“三个自我”为主要特征的居委会是一个自治性质的组织,并不能独立行使任何政府职能。
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都是由区政府或者由不设区的市政府决定。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上述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所谓“有选举权的居民”是指年满十八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也就是说居委会的成立、撤销、调整是由政府决定,但是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是由居民袜团选举产生。
居委会 更高比例的选举是什么意思
就是指居委会让嫌备更多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目的是让选举更加公平公正。
社区扮答居委会正从芹缺毁过去的居民代表选举,向更高比例的居民直接选举发展,选举程序更加规范,给城市基层治理带来显著变化。
居委会的换届选举是指居委会依照民主程序和自身章程,更新领导层的组织行为。
居委会是怎么选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扩展资料:
社区居委会选举流程 :
1、社区选举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进行工作分工,研究选举工作计划,制定本社区选举工作方案。
2、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标语、板报等形式向居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宣传和发动,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竞选。
3、推选居民代表。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或按照20-50户推选1人,过半数的居民同意为正式当选确定选野腔举方式。民主决定本社区的选举方式和投票选举日期,同时决定本社区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方式、地点以及选民登记员并公告,同时报街道选举指导小组备案。
5、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员对本社区有选举权资格的居民进行登记、审查和确认。
6、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采取直选方式的,公布确认的全部选民名单;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的,公布确认的居民代表选民名单。
7、张榜公布候选人条件,组织候选人报名和推选工作。
8、确定正式候选人。在居民小组提名和个人报名的基础上,社区选举委员会对每个被提名者和报名者,按照候选人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产生初步候选人。
9、候选人的介绍。投票选举日前,允许候选人开展竞选活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可采取组织介绍和颂坦衫自我介绍两种方式。
10、投票选举
①正式候选人确认后,由区统一印制选票,由街道发放各社区。
②办理委托投票。按照办理委托投票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③布置投票场地。选举大会会场布置要庄严、隆重、悬挂会标。
④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召开社区居委会选举大会,采取直选或户代表选举的,可召开选举大会,也可不召开社区居委会选举大会。
⑤颁发当选证书。宣布选举结果后,由街道领导或委托的代表及时向当选信芦者颁发《社区居委会成员当选证书》。
11、封存选票、公告选举结果。
参考资料:光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什么选举产生
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据查询官方资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乎档生。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岁缺乱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扮铅义两种理解。
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带租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居民委员会时间超过1年的,与全市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选举。第六条 居民小组一般由15至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进行。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由居民会议补选。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一条 年满18周岁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二条 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
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第十三条 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公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1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瞎洞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以前张榜公布。第十七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居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并蠢神兆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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