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住房权(民法典中关于住房的条款)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登记,保障居者有其房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月1日,新华社授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闭芹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新华社文章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民法典时代,关于房地产行业的问题有何亮点,又将带来哪些影响呢?
此次《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加了一种类型——居住权。学界观点认为,居住权的设立以人为本,保障“居者有其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巍提到,此次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加了一种类型——居住权。“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中新增加的一个权力,这一权力不能继承不能转让,且不收费,但需要登记。”
“居住权的提出并非首次。2007年物权法讨论时,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就提到过居住权。这次借助民法典编纂,把居住权规定到物权编里,主要目的是保障‘居者有其房’。”朱巍说道。
朱巍认为,居住权的设立有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之下,强调其用益物权,这对于民事财产领域是一种多方处置的方式;另外,居住权将用益物权的类型多元化,在所有权、财产权实际并未转移的情况下,仅是用益物权的转移。此外,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这也就是说用益权人也不能利用住宅获得收益,因此居住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但又能够使得“居者有其屋”。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居住权的设立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包括一些保姆在雇主家干活,老了回农村没有房子住了怎么办的问题,就可以在主人家里住,以此增强居住者的安全感。”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尹飞表示,《民法典》中明确居住权主要是实现“物尽其用”,强化实际居住人的权利效力。通过族丛多层次的房屋产权结构满足人民群众的居住需要。同时居住权还可以适用于“企业引进人才”。比如北上广深的房价很贵,但企业引进人才需要有住房需求,通过居住权可以保障其居住需求。
不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程雪阳也指出,设立居住权后,可能会对房屋所有权交易有一定的影响,因为即使房屋卖了,居住兆态樱权人还可以继续居住。
民法典里面对居住权有何规定
民法典里对居住权的规定有: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其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肆老坦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含竖、继承。设立居裂桐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对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凳袭、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肯定对自己的不动产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和处分的,晌粗渗而且房屋所有权人在使用自己不动产的时候,不能够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除了自己的不动产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义务,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公共建筑物设施的费用一般都是分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宴脊、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居住权是指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居住权是否属于物权
民法典居住权是属于物权,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滑宽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房屋居住权的设定方式有哪些
房屋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橘让激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三、房屋居住权的权利
房屋居住权的权利有: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圆袜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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