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土地被别人强行占用怎么办呢)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土地方面的重要法律和政府决议
——《土地付费法》(1991年10月11日,1738-1号);
——《关于确定土地标准价格的办法》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1997年3月15日,第319号);
——《关于不动产权及其交易国家登记》的联邦法律(1997年7月21日,第122-Ф3号);
——《关于国家地籍评估》的联邦政府决议(1999年8月25日,第945号);
——《关于批准进行国家地籍评估规则》的联邦政府决议(2000年4月8日,第316号);
——《国家地籍法》(2000年1月2日,28-ф3号);
——《土地整理法》(2001年6月18日,第78-ф3号);
——《关于划分土地国家所有权的俄罗斯联邦法律》(2001年7月17日,第101-Ф3号);
——《俄罗斯联邦土地法》(2001年10月25日,第136-Ф3号);
——《关于批准土地整理文件国家鉴定规则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2002年4月4日,第214号);
——《关于批准监督土地整理进行的规则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2002年4月26日,第273号);
——《关于批准进行地方土地整理的规则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2002年6月7日,第396号);
——《关于农用土地流转的俄罗斯联邦法律》(2002年7月24日,第101-Ф3号);
——《关于某类土地地段转为另一类土地地段的俄罗斯联邦法律》(2004年12月21日,第172-Ф3号)。
二、联邦土地法
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土地改革打破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垄断,使土地成为商品进入市场买卖,土地所有权可以流转势在必行,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监督保障。但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调节土地关系的主要标准包含在1992~1993年的一系列总统令和政府决议中,它们是在执行者和法律分支机构相互对抗的情况下出台的。它们包括了最自由化的标准,实际上不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交易。联邦土地所有制全面的法律正式出现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文中,并在新的民法调节土地交易的第17章中得到发展。
从1990年到2001年总共通过了41项联邦法,33项总统指令及近百项政府决议。除此之外,不同的地区也都通过了自己的法规,使土地立法呈现出非系统化、水平参差不齐、又相互抵触的局面。
俄罗斯从1994年着手制定国家土地法典,在以后的6年中,由于分歧严重一直未能通过。争论的焦点是,是否允许土地流通和承认土地私人所有制。经过几年的激烈角逐,各派不得不达成妥协,即土地法典先回答是否允许土地进入市场流通的问题,然后再制定专门的土地法规,解决土地私人所有制的一系列问题,总结近年来的经验,争取一个积极的结果:既符合农民的利益,又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终于在2001年10月25日颁布《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见附件四)。
土地法典共18章,其中第一章到第十三章都从不同角度涉及了土地走向市场的问题。
土地法典强调其权威性:其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法律包含的土地权条文,应当与本法典相符合。土地关系也可由俄罗斯宏升旅联邦总统令调节,但总统令不得与本法典、联邦法律相抵触。
土地法典指出,俄罗斯的土地所有制包括:公民所有制、法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联邦主体所有制和自治市(镇)政府所有制。
土地法典规定了土地所有者以及土地使蔽凳用者、承租者的权利义务。
土地法典开始实行以后,不会再给予公民对土地长期使用并继承的权利,但是,如果公民是在法典通过之前就已得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那么他们的权利会受到保护。此外,那些以原有的所有制形式(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占有土地的人,都可以无偿地将土地私有化。
土地法典还规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和外国法人,对位于国界附近领土上的土地不得拥有所有权。
土地法典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使用土地是交费的。土地使用费的形式是土地税(在推行不动产税以前)和租金。
土地法典使土地私有化的结果得到承认笑凯和维护,使土地走向市场进入流转有法可依。例如,土地法典为开发建设而购买土地提供了可能性(如建筑房屋),只要符合国家建设条例,遵守土地开发使用的有关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是有偿的,偿付的费用以土地税、租金的方式支付。为了索取费用,需要对土地进行估价,因此,土地的市场价格应当和联邦政府关于资产评估的法规相一致。税收的额度应以土地登记册中的价值来计算。土地与其上的建筑、工程相统一的原则也在法典中得到了确认:建筑物的所有者对该建筑物下的土地享有绝对的所有权。
与此同时,土地法典表明了国家对土地进行监控、管理土地开发建设的立场。在土地法典中,规定了土地流通的有限性。被禁止进入流通的土地不能成为交易的目标(买卖、抵押等),不能被私有化。例如,属于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属于军事武装组织的土地既不能抵押也不能私有化,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来租赁,例如,林用土地、水用土地、交通用地等。以农用土地为例,农用土地具有能居住的特点,被用作或事先指定用作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土地包括农业生产用地、耕地、割草场、牧场、熟荒地、水果园,以及其他的灌溉地等。这部分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并且必须受到保护。土地法典还就保护土地和生态环境,对土地损失承担责任,为了国家、地方政府的建设需要而终止土地权利等问题分别做了相应的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哪茄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虚缓乎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差悉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9、《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0、《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1、《土地登记规则》;
1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3、《土地复垦规定》;
1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1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等。
占用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法律主观:
1、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征配携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培渗伏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喊滑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
土地使用首磨权 法律规定概念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圆凯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橘芹唤地的使用权。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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