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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2023-04-14 司法

如何定义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其定义如下:

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漏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瞒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肆清中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裂山国务院令第493号 ,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正消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如何认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歼游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侍渣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氏谈销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态裤;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经把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另外,2007年知灶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法搭闭扮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认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戚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李颤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哪仔败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谎报安全事故罪如何认定?

符合下列要件即可确定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3、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备档陪报告职责的人员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仿蠢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蠢燃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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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如何定义生产安全事故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其定义如下: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漏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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