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民法典(民法典医疗篇)

2023-04-13 民法典

民法典的重点内容

民法典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条,总字数10万余字。结构安排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民商合一,二是单设人格权编,三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四是不设独立的知识产权编,五是单设侵权责任编。

(一)总则编。总则编共10章、204条,与民法通则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为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各分编的相关制度中体现了绿色原则。

第二,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确立了特别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枯岁枣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权利制度。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增加规定了“好人条款”和“英烈保护条款”等。

(二)物权编。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与物权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落实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制度;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衔接性规定。

第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没拆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规则;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增加规定居住权。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

第四,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和清偿顺序;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完善流押、流质的规定。

第五,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作出原则性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三)合同编。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与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增加典型合同类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合伙合同这4种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

第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

第四,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第五,完善格式条款制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贷。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细化客运合同的规定。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等。

(四)人格权编。人格权编共6章、51条,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自然人生前未表雀差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第二,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第三,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四,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从人格权保护角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明确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隐私的定义,对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常见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与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明确规定树立优良家风。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二,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规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规范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五,规定离婚冷静期。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第六,完善收养制度。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删除了现行收养法关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应为14周岁以下的限制,并完善了收养人的条件要求。

(六)继承编。继承编共4章、45条,与继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增加打印、录音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还增加规定了遗嘱信托。

第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第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社会组织作为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第四,完善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此类财产收归国有后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权益。

第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第五,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为鼓励助人为乐,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第七,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规则。“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医学民法典(民法典医疗篇)

 

民法典医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明确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赔档岁偿责任将由医疗机构承担。告知形式不再限定于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等形式,只要取得患方的明确同意,既符合法律规定。之前临床的知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的,患者家属秩序签字即可,这种告知方式流于形式,容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病历管理新增“遗失、违法”扩大过错责任的使用范围,这也要求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加强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及时”是对现实中存在的医疗机构拖延提供病例所做的限制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部分,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具体内容的简单复制,而是结合具体情境进行的“精加工”。这些处理体现滚告了立法者在解决医患问题上的良苦用心,既考虑到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化了对医大蠢明务人员的保护力度。以后医疗机构的管理,不仅要求医疗技术过硬,还要求医疗机构必须精细管理,疏于管理的医院轻则罚处,重则退出行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或册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笑亮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碰团宽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民法典增减病历页数是第几条规定的?

民法典没有具体规携备神定病历页数的增减,但对病历有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客观性病历主要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日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滚敏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历报告及护理记录。

主观性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运用自己的医学知识对患者病情的分析和判断,是医务人员主观认识的成果,主要包括病程记录、诊断分析、疾病分析及治疗方案、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辩亏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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