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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将承认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香港承认内地结婚证吗)

2023-04-13 案件

香港离婚判决令有几份

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薯大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发布实施,香港地数晌竖区离婚案件判决书在内地法院如何办理承认谨激手续有了明确、统一的规范。

对于香港法院或者内地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分别如何在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对于内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如何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

香港将承认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香港承认内地结婚证吗)

 

香港与内地互认和执行婚姻家庭案件判决,条例订定了什么内容?

《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5日首消在香港特区立法会获得通过。条例订定:在香港承认和强制执行内地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利便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承认内地离婚证等。

条例落实实施了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

该法案委员会**、议员梁美芬当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报告时表示,委员会共举行搏芹稿4次会议。委员认为,就香港与内地互相认可及执行婚姻家事民事案件判决确立机制,是为了避免重复诉讼,以及为家庭特别是为跨境婚姻双方及其子女提供更佳保障,因此支持尽快通过条例。

条例的适用范围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指出,条例将适用于条例生效当日或之后由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及内地离婚证。条例将主要订立登记机制,让一方当事人在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及强制执行内地在相关案件中的判决或指明命令,或申请承认内地民政部门发出的离婚证。

至于内地法院承认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的判决方面,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实施安排。为便利当事人,条例亦订立机制,让一方可在香港法院申请在香港判决的经核准文本及证明书。

以基孝上内容参考 中国青年网-香港将承认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 互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获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民政部门所发的离婚证,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178章)第V部、第VA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参照适用本安排。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生效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依据香港法律可以在生效后作出更改的命令。

前款所称判决,在内地袜册锋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明书,但不包括双方依据其法律承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第三条 本安排所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

(一)在内地是指:

1.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2.离婚纠纷案件;

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4.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5.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

7.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8.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

9.抚养纠纷案件;

10.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

1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12.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

13.探望权纠纷案件;

1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

1.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Ⅲ部作出的离婚绝对判令;

2.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IV部作出的婚姻无效绝对判令;

3.依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姿肆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的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令;

4.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II部、第IIA部作出的赡养令;

5.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II部、第IIA部作出的财产转让及出售财产令;

6.依据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作出的有关财产的命令;

7.依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在双方在生时作出的修改赡养协议的命令;

8.依据香港法例第290章《领养条例》作出的领养令;

9.依据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429章《父母与子女条例》作出的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确立婚生地位的宣告;

10.依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告晌、第16章《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作出的管养令;

11.就受香港法院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养令;

12.依据香港法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作出的禁制骚扰令、驱逐令、重返令或者更改、暂停执行就未成年子女的管养令、探视令。第四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

(一)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区域法院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

(四)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

(五)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认可本安排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离婚证或者协议书、备忘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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