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新规定(交强险新规定实施时间)
你的交强险可能更便宜了!新规定9月19日正式执行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公告》明确,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公告》分为三个部分:
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一是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相比原来的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细分为5类
二是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的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
9月19日零时后均按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三是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做好交强险各项工作,确保交强险的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公告》原文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1?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元
2?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3?新方案实行时间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
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交强险和商业险死亡赔偿新规定
法律分析:(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规定,交强险最高赔付限额为12.2万,其中,死亡伤残最高11万元、住院治疗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但在现实中常出现各项赔款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投保人很有可能就要自己承担一定费用。建议车主在购买车险时,除了交强险外,商业三者险仍不可少,这样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帮助支付超额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021年交强险最新赔偿标准
2021年交强险包括的内容有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财产损失三个方面,其中详细内容如下:
(1)意外身故/伤残:是指被保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于第三方的人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责任,有责情况下最高是18万,无责情况下是1.8万元赔偿;
(2)意外医疗:是指对被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于第三方的人进行住院费、医疗费、伙食费合理且必须的给付,有责情况最高1.8万,无责1800元赔偿;
(3)财产损失:被保车辆发生了撞坏指示牌或者造成对方车辆损失,有责情况下最高是2000元赔偿,无责100元。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交强险缴纳新标准
交强险缴纳新标准: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的新《交强险基础费率表》中规定,从2月1日起,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包括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36座以上公交车等在内的16个车型投保交强险将获得“降费”,降费幅度从5%~39%不等。 以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为例,此次下调后的基础费率为950元,如果投保人的行车安全记录良好,连续3年没有发生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则最终只需要支出665元。新调整的交强险费率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总责任限额将正式从现行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将由现行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 由于保费比老交强险便宜100元,一些交强险将在1月份到期的车主,计划着等到2月再投保。对此,相关人士提醒车主,为省100元可能遭受大损失。 首先,按照我国交通法规定,车主不投保交强险被查出后,将按保费双倍罚款,补上交强险,并扣留车辆。 其次,新规定明确,对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一旦车主交强险断档,商业车险无法理赔交强险责任,其间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只能自己负责。 最后,交强险续保将享受10%的优惠,那么旧的基础费率1050元优惠后就是945元,反而比新的基础费率950元少了5元。 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最新的交强险费率如何规定的?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x0d\x0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与2006版对比,后面斜体字的为2006版费率)\x0d\x0a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元) 调整前保费\x0d\x0a一、家庭自用车\x0d\x0a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1,050\x0d\x0a\x0d\x0a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1,100\x0d\x0a\x0d\x0a二.非营业汽车\x0d\x0a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1,000\x0d\x0a\x0d\x0a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1,190\x0d\x0a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1,300\x0d\x0a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1,580\x0d\x0a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950\x0d\x0a\x0d\x0a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1,070\x0d\x0a\x0d\x0a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140\x0d\x0a\x0d\x0a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1,320\x0d\x0a三、营业客车\x0d\x0a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800\x0d\x0a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2,360\x0d\x0a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2,580\x0d\x0a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3,730\x0d\x0a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3,880\x0d\x0a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2,250\x0d\x0a\x0d\x0a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2,520\x0d\x0a18 .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3,270\x0d\x0a19 .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4,250\x0d\x0a20 .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350\x0d\x0a21 .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620\x0d\x0a22 .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3,420\x0d\x0a23 .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4,690\x0d\x0a四、非营业货车\x0d\x0a24 .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1,200\x0d\x0a\x0d\x0a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1,630\x0d\x0a\x0d\x0a26 .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1,750\x0d\x0a\x0d\x0a27 .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2,220\x0d\x0a五、营业货车\x0d\x0a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1,850\x0d\x0a29 .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70\x0d\x0a\x0d\x0a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450\x0d\x0a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4,480\x0d\x0a\x0d\x0a六、特种车\x0d\x0a32. 特种车一 3,710 6,040\x0d\x0a33 . 特种车二 2,430 2,430\x0d\x0a34 . 特种车三 1,080 1,320\x0d\x0a35 . 特种车四 3,980 5,660\x0d\x0a\x0d\x0a七、摩托车\x0d\x0a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120\x0d\x0a\x0d\x0a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180\x0d\x0a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400\x0d\x0a(摩托车车船税统一为120元)\x0d\x0a八、拖拉机\x0d\x0a39 .拖拉机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待定\x0d\x0a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x0d\x0a\x0d\x0a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x0d\x0a\x0d\x0a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021车险新规的内容
2021年车险新规定分为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新规调整。
车险新规定是: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 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