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春联(民法典春联内容)
男子扯下邻居对联被索赔3万元,你觉得邻居的索赔合适吗?
每到过年,家家门口贴上红色的春联,抒发美好愿景。可一对街坊却因一副对联闹起了矛盾,甚至还打起了官司……
李叔和杨某是邻居关系,两家的门口紧邻。过年的时候,李叔在自家大门前张贴了一副对联,上联“事业顺景千秋盛”,下联“幸福家庭万事成”,横批“一帆风顺”。
同年,杨某对自家房屋进行装修,因房屋装修两家曾发生过矛盾。在装修过程中,杨某用白色封箱纸环绕李叔家的对联四边进行粘贴封盖。李叔发现后,认为是对自家的侮辱和挑衅,找到杨某理论并将白色封箱纸撕下。杨某在发现白色封箱纸被揭开拿掉后,将李叔家门口对联的下联“幸福家庭万事成”扯下并扔进存放垃圾的纸箱中。
李叔认为,杨某装修期间,将“代表喜庆、祥和、祝福等美好愿景的红色对联用寓意丧事和不吉利的白纸进行封盖”,还撕掉了其家门口内容为“幸福家庭万事成”的对联扔掉,是“恶意挑衅、侮辱和极度的蔑视”。李叔说,在传统观念中,用白色纸张去封盖红色的对联是不正常的,且杨某遮盖对联没有事先征得其同意,也没有与其进行任何的协商,事后还多次在其门前来来往往,丝毫感受不到杨某的歉意。
李叔越想越气,最终起诉到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按原内容、样式赔偿对联一副;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杨某答辩称,所谓的白纸是一层胶纸,是为避免李叔的对联因装修遭到污染而封上,施工完成后该保护膜也已被撤下,并非挑衅侮辱。
那么,杨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李叔的人格尊严?
一审法庭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装修时确实多使用白色保护膜对家具、地板或墙纸等进行保护,因此,仅以李叔提交的视频截图,不足以证实杨某有以此对其进行侮辱的故意,李叔据此主张杨某侵犯其人格尊严依据不足。对于杨某撕掉对联的行为,虽然确有不妥,但并未达到侵犯李叔人格尊严的严重后果。且杨某在庭审中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表示愿意赔偿李叔对联一副,并表达了歉意。考虑到原对联为手写对联,如按原对联相同的内容、样式、规格、字体赔偿,标准较难掌握。判决杨某向李叔赔偿100元;二、驳回李叔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叔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审理后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三、杨某应向李叔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以原审法庭审核为准);四、杨某应向李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五、驳回李叔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副对联虽小,却包含了中国人传统观念中对家庭、事业和顺的一种良好祝愿和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具有较强的精神含义。未经他人同意用白色封箱纸环绕对联四边粘贴起来的做法,确实有违公序良俗,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更说明了法律要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努力营造和谐、友善的社会环境。
祖堂入伙对联贴一年吗?
“祖堂入伙”对联多数情况下会贴一年。这是一种中国传统的习俗,又称“动土龙头”,“进宅门祝词”。在建筑房屋之前,人们会贴上对联和红色的喜庆装饰,用以祈求新居祝福和吉祥。而“祖堂入伙”对联则是指家祖之堂定栋梁,而儿孙之宅由长辈移交给子孙。贴“祖堂入伙”的对联,可以表达家族的祝福与传承,表示希望新居能够与祖先的庇佑和保佑,促进家庭和谐美满,世世代代幸福安宁。通常情况下,这种对联贴上一年,随后进行拆除和更换。
新居落成贴神字需要写俩边对联吗?
答:不需要写俩边对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新居落成,应当贴神字,以示庆贺。”这里的“贴神字”指的是贴上一些祝福的话语,而不是写对联。可以在新居落成时,贴上一些祝福的话语,如“福如东海,寿比南山”等,以示庆贺。个人小贴士:新居落成贴神字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家庭文化传统,选择一些吉祥的话语,以示庆贺,祝福家人幸福安康。
房东家有人死了要求租客不贴春联违法吗
不违法。这只是房东的要求而已,不是必须这样子,如果你不想遵守这个要求的话,可以不当他的租客。
结婚对联什么时候撕掉
法律分析:按照各地风俗习惯不同,撕结婚对联有两种情况:1、自然脱落,不撕:有的地方,结婚的对联贴上去之后,只要对联没有烂掉或者破掉的话就是不用撕的,等待它自己脱落就行了,或者是等下次有其他事需要贴对联的时候才撕下来。2、三天后撕掉还有的地方习俗不一样,一般要求结婚对联在新婚三天之后就要撕掉,有着早扯(撕)对子的美好寓意。所以结婚的对联什么时候撕是没有明确标准的,大家根据自己地方的特点和风俗来做就行了。结婚贴对联要分清楚左右,贴结婚对联一般都是从右边到左边,从上面到下面,所以上联应该贴在门的右边,下联要贴在门的左边。结婚贴对联要分清楚哪个是上联哪个是下联,仄起平落,仄音为第三声和第四声,平音为第一声和第二声。结婚对联最后一个字是仄音就是上联,结婚对联最后一个字是平音就是下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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