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高空抛物民法典的出台对社会的影响)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为何危害如此之大?
随着生活条件的提升,住宅环境的变化,小高层建筑日益增多,伴随而来的也是小高层住宅的各种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高空抛物,轻则受伤,重则直接致死。
有些“幸运”的人可以找到凶手并且追究责任,但更多的往往因为没有足够证据根本找不到凶手。另外还有极大的可能是非人为原因掉落。
某居民楼6层的一户业主已经饱高空受抛物之困十年之久了,因为家中阳台比其他楼层的稍微突出一些,一些剩饭和泔水总是“从天而降”。
然而正上方的10户业主却没有一户承认,但剩饭、泔水在调查后依然没有绝迹。物管人员说这算是“幸运”的了。前不久的铁锹从高空掉落砸坏了路边一辆小车。
对于物业管理者来说,他们只能尽劝告义务,并没有处罚权。
每一个人生活当中或多或少都会遭遇“天降一物”,不少网友曾经被一袋垃圾扔到头部,还有躲过花盆捡回一条命,但没躲过一口痰正中头顶,虽然气愤但无奈找不到凶手。
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所以说高空抛物在法律中是明确禁止的,但此前的法律中并没有这样的表述,大概也是因为当时的立法者认为不往外扔东西应该是一个常识和最为基本的要求。
近几年高空抛物事件频频发生告诉我们不能高估一些人的守法意识和道德水准。
小小苹果砸死人,别小瞧高空抛物的威力。
用一个125克的苹果做实验,从24楼落下大约需要5秒钟,无一例外每一个从楼顶摔下来的苹果都变成了苹果酱苹果泥。
虽然都是相同位置抛下但受外界气流影响砸中地面的位置却大不相同,落点也非常的分散。下落时会发生位置的偏移,所以不能因为楼下没有人而乱扔东西,因为同样可能伤到人。
高空抛物从物理角度看,重物到地面以后跟地面的冲击力,主要跟重物的质量、下落的高度以及重物和地面作用的时间有关。
大致估算24楼高度大约69米,苹果质量为125克,接触时间为0.01秒,根据动量定理大致估算地面承受约为45.7千克重物冲击。
因为苹果本身承受能力有限,冲力大的情况下苹果自己也就先碎掉了。一般来讲100克以上的重物从5楼以上抛下来,危害都比较大。
如何避免,物业住户要警惕
住在高层的住户禁止在窗户、阳台放置物品,以免掉阔。更不能往外扔物品。
除了对住户要求外,民法典还规定物业管理人员应尽安保义务,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
比如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还有有巡防检查、设置警示标志及安装监控探头以及安装防护栏网之类的。
这一项法律的颁布,也为了受害人更好的追究责任,这也是因为之前一些物业在出事之前不注意安全防护,出了事之后到处甩锅,推卸责任 。
当我们被“天降异物”砸时,万万不可忍气吞声,把眼泪水往肚子流。首先要报警再通过警方来联系物业。
为了避免之前找不到凶手这种现象发生,此条法律颁布后公安机关会介入调查,如果还未找到凶手,那也只能让所有可能扔的人来承担责任。
只要不能够自证清白,那么就大家一起来补偿。这也是从社会角度追求公平的一种体现。
这个规定最大的作用就是让公权力介入进来寻找到底是谁扔的,这比之前被害人自己去找,找不到再起诉全楼那是更加公平合理。
这更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民法典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最新规定
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于高空抛物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现如今,对于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情形,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1)由实施高空坠物行为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物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高空抛物的处罚如下:
1、高空抛物罪处罚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判断,主要还是根据高空抛物的具体行为来判断构成什么样的罪名,如果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受伤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致人死亡的,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处死刑。
民法典草案如何解决“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
民法典草案对“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要求有关机关要查处责任人,并明确了物业公司责任,也会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对于高空抛物,有关机关要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物业公司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有关机关介入调查以后,往往能够找出肇事者。
新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的解读
高空抛物视造成人身伤亡、财物损失的严重程度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法律分析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高空抛物指从高处抛掷物品,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该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视造成人身伤亡、财物损失的严重程度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其相应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十三、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谈高空抛物:民法典草案通过后,“一人抛物,全楼赔偿”局面将扭转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案件屡屡发生,“头顶上的安全”成为社会焦点。一些案件中,由于难以确定肇事者,最终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引发热议,特别是对于无辜业主来说,为他人的行为买单实在想不通。
5月22日上午,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针对上述问题,草案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草案通过后,将会给大家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与变化?对此,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太琨创始合伙人、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
草案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
《民法典(草案)》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扩展和完善。朱界平指出,草案增加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因而,要求每一个人都负有这样的法定义务。草案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任何人违反“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都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就是抛掷物品的行为人,或者坠落物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草案中明确了补偿人的追偿权,出于道义或者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责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其中的无辜者由于缺少事实和公平原则的依据,因而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如果已经查到了真正的侵权人,就应当将责任转移给真正的侵权人承担。补偿人的追偿权意味着给与补偿行为是垫付行为,如确定加害人,可追偿,而不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坐”。
草案还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是建筑物的管理者,即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管理人,他们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情形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安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草案中新增机关的调查义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具体侵权人的,才可以让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
朱界平:草案通过后,“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局面将改变
草案通过后,“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局面能否得到改变呢?朱界平律师说,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以前只有在高空坠掷物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公共所有部分情况下,物业作为公共部分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其它情况,物业很难承担责任。现在只要发生高空坠掷物,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草案加大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
对于业主的影响,发生高空坠掷物,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查清违法行为人。只要公安机关的介入,就会将绝大多数高空抛掷物损害案件的行为人予以查清。即使查不清侵权人,能提出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证据,如抛掷物,家中没有该物品、事发家中无人、物理学规律证明不可能等等证据。最后,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其补偿是垫付性质,查清真正侵权人,还可追偿。草案中关于坠掷物规定,加大找出真正侵权人赔偿的力度,减少无辜业主补偿的可能性。
对于当事人的影响,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判决后所有业主承担给予补偿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业主自己没有抛掷行为,却让自己承担补偿责任,其内心不满,拒不执行判决。如重庆烟灰缸案,20年内仅3人赔偿。依照《民法典(草案)》,发生高空坠掷物,公安机关查清侵权人,如无法查清,由可能加害人补偿。物业公司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责任。上述有关规定无疑极大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朱律师认为,草案关于坠掷物规定减少无辜业主补偿的可能性。只有满足公安机关找不到人,有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能由全楼补偿,其补偿也是垫付性质,查清侵权人,还可追偿。
朱界平说,以前发生高空抛掷物,不能查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有可能加害人实行补偿责任的“连坐”,无疑是对高空抛掷物行为的纵容。如今明确有关机关的积极调查义务,采用刑事方法查清侵权人,如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对抛掷行为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从源头上减少抛掷物事件,也保护好“头顶的安全”。
“民法典”时代已开启,网友最关心哪些变化?
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和道德风险、婚姻家庭等内容受到舆论关注。
属于民法典的新时代终于来了!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志着属于民法典的新时代已经到来,同时也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草案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条文。
无论涉及土地权属制度、遗产继承归属、个人隐私保护,还是高空抛物、邻里纠纷、婚姻问题、性骚扰等情况,民法典都能够覆盖到每个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它也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决定提出这一重大立法任务——编纂民法典后,“民法典”一词便开始频繁进入公众视野。
回顾近几年来编纂民法典之路,从出台民法总则到进行拆分审议各分编草案,再到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我国在制定民法典这方面,已陆续迈出了重要的“十大步”。
▲图:民法典草案中重要的十步
各方面普遍认为民法典是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单独设置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是世界《民法典》的首创,也为世界展示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国际舆论方面也认为,中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已经进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2020年作为民法典正式出台之年,在今年两会期间也更加备受关注。近几天有关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和道德风险、婚姻家庭等内容都受到大量的舆论关注。围绕相关话题,网络中充斥着众多高频词汇。
▲民法典词云图
在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期间,新浪微博中有关“高空抛物”“设立离婚冷静期”“未成年人遭性侵”等均形成了多个热搜话题,吸引网友关注评论。截至28日15时,上述话题的累计阅读量已突破2亿。
此外, #权益受侵害如何自助免责#、#死者生前不反对家属可决定捐其遗体#、#抚养权纠纷已满八周岁子女有话语权#等与民法典草案关联的话题也吸引着舆论关注。
新京智库经过统计分析,梳理出了在民法典草案审议阶段最受关注的几大核心话题,具体如下:
关注度最高话题: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草案的侵权责任编规定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外,一些案例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最后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引发了很多争议。民法典草案对此要求有关机关要查处责任人,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因为明确了物业公司责任,也会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微博中有关“高空抛物”的话题出现较多,@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头条新闻等媒体主持了相关话题,累计吸引多达2.5亿次阅读。这是网友关注度民法典相关话题中最高的话题之一。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对于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网友普遍予以支持。但不少人认为“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确有不妥之处,建议安装摄像头监视,严惩高空坠物者。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但也有大V表示要想解决高空抛物还得靠《刑法》。
知名法律博主@杨文战律师(242万粉丝)则认为:“防高空抛物这事儿民法典是解决不了的。民法解决的是赔偿数额和责任的问题。高空抛物的难点在于‘真凶’的确认,以前民法的解决方案是找不到‘真凶’,所有‘嫌疑人’一起赔,显然这种方式没啥震慑力。”
支持率最大话题: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
民法典草案规定:遭受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央视新闻在微博主持了相关话题后,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转发,在网友留言中可以看出,点赞、支持的声音层出不穷。仅首发微博的点赞量就突破了30万人次。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民法典草案的这项规定之所以成为两会期间热点话题,源于近期幼童性侵害事件的频发。从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9岁女童到上海市男幼师猥亵儿童,以及前不久让舆论沸腾的“鲍毓明性侵14岁养女”一事,都引起网友高度关注和不满。网友纷纷留言谴责鲍毓明这样的人,同时也对受害人积极维权予以大力支持。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微博大V、育儿名博@王人平(291万粉丝)指出:“支持!很多未成年人遭性侵时,受限于自己当时认知能力和心智发展水平,或出于恐惧,或出于不知所措,都没及时报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可以更好地打击性侵犯罪,支持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权益。”
争议较多的话题:设立离婚冷静期
围绕首部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条款是否应该删除,在网上引发热议。
首先看看支持该条款的声音:
5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对于每个人而言,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司法上予以尊重。但是离婚太多太随意,某种程度上也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和后果。
白岩松认为,设计这样一个冷静期,不是说要限制离婚自由,而是说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冲动的、轻率的决定要离婚的念头。有这么一个月的时间冷静一下,真想离婚的不差这一个月。这一个月恰恰不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破坏,而是为了防止因过度自由而导致的草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法专家金眉也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有利于减少冲动离婚,它不但不会阻碍离婚自由,还有利于促进家庭圆满和社会稳定,对未成年子女的培养也有积极意义。
然而,从整体舆论来看,呼吁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的占比更高。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蒋胜男建议民法典草案删除“离婚冷静期”。她表示,婚姻就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对于90%的人来说不需要“离婚冷静期”,要离婚的人一天都等不得。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蒋胜男的言论一度成为微博热搜话题,不少网友留言支持: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同样支持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的还有微博大V、两性专栏作者@女王易衡(718万粉丝),她认为:“大家不希望有离婚冷静期,它就是侵犯了婚姻自由,立法不能太过走‘精英’‘父母官’思路,要照顾到普遍的常识和诉求。”
@新京报发起了【你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的投票,约91%的网友并不赞成设立离婚冷静期,具体原因有家暴、成年人可为自己决定负责等。更有网友调侃称:“结婚也需要冷静期。”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对于外界对“是否有必要设立离婚冷静期”争议,全程参与了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国著名民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作出回应,他表示:“多数人是认真考虑婚姻问题,对于95%的人来说,要离婚一定是经过了深思熟虑,有些可能已经争执多年,在离婚时感情破裂一定有相关证据,针对这部分人群,冷静期是不是还要适用,法院也需要慎重考虑,因此亦不存在少数人绑架多数人的问题。”
结语
无论是社会冲突、家庭矛盾还是伦理道德,一些话题在民法典草案审议阶段受到舆论热议的同时,也从侧面凸显出了不少存在多年的社会痛点。事实上,生活中还有很多新老问题都要遵循和依靠民法典来解决。民法典的出台不仅及时全面地回应了公众关切,体现出“民有所呼,法有所应”,还能够通过引导我们每个人积极地贯彻和落实,从而防止或减少不良负面行为事件的发生。相信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未来百姓生活定会更加安全、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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