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恶搞(民法典吐槽)
偷拍他人并且在社交软件上发布是否涉嫌违法?
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在人人都是“摄影师”的时代,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而镜头背后的一些人是别有用心的。有些网络主播主动搭讪、调侃乃至恶搞路人,很多照片、视频未经被拍摄者同意,就被传到网上。很难相信,现实中有几个人愿意被大众围观?
如果在公共场合发现自己被偷拍怎么办?
维权方案一:
根据民法典规定,发现自己可能被侵权时,有权利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比如微博,小红书,贴吧等平台,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避免侵权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要承担连带责任。
维权方案二:
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一般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那么被侵权人可向自己住所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偷拍者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被侵权者可以要求偷拍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或关于维权成本的经济赔偿)。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规定恶搞别人照片算侵犯肖像权吗
恶搞别人照片算 侵犯肖像权 。 恶搞他人照片,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会给被侵权人身心造成伤害,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追究其 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可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 。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淘宝被恶搞了买家可以要求赔偿吗
网上被人恶搞能要求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性、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恶搞朋友葬礼视频犯法不
恶搞朋友葬礼视频没明确犯法。制作恶搞视频违法违规没有十分明确的评判标准,明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对于此类问题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提现的特定人,都属于肖像权的范畴,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蔡徐坤告B站侵权引争议,鬼畜恶搞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取决于B站是否具有盈利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才侵犯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因此,如果B站在制作、传播鬼畜视频恶搞蔡徐坤时,具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确实获利的,那么则侵犯了他的肖像权。相反,如果B站没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没有盈利的,当然没有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权。
当然,所谓的盈利目的,不局限于通过收费等方式来传播视频,还包括通过传播流量来赚取收益。在如今的网络社会,有着“流量为王”的社会现实,B站发布蔡徐坤的鬼畜视频,如果获取了巨大流量,那么多半就会获得较多收益。所以,B站究竟有没有获得盈利,其实不能一概而论。
当然,无论B站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但确实涉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为鬼畜视频,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他的个人形象,也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当然,补充一点,我不是蔡徐坤的粉丝,我只是就事论事。无论你多么讨厌一个人,但都不能为所欲为地恶搞别人。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
民法典网上被人恶搞能要求赔偿吗
民法典网上被人恶搞能要求赔偿。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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