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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是什么(劳务费是什么费用)

2023-04-11 案件

劳务派遣和劳务费有什么区别

劳务费发票跟劳务派遣费发票的区别,就是内容不同,也就是劳务派遣和劳务费得区别。劳务派遣是劳务方式,劳务费是劳务关系中产生的费用,最大的区别是两个不是一个概念,但有相关的联系。

1,从服务方式来说

劳务派遣是一种服务方式,即用工方式,是用人单位招募人才时与劳务单位签订相关劳务派遣内容,这里会产生相关费用可以叫做劳务费,也可以叫做其他费用。

而劳务费是劳动关系双方或多方之间产生的合作费用,可以是劳务派遣,也可以是劳务输送甚至是人才推荐等方式。

2,从工资福利待遇来说

劳务派遣工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

不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3,资质要求不同

劳务费中的承包人一般都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

因此总体来区分就是合作方式的区别。

扩展资料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费

劳务费是什么

劳务报酬。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所得的,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劳务费是什么(劳务费是什么费用)

劳务费和工资有什么区别

劳务费和工资的区别是:

1、劳务费,也就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

2、计税方式不同;

3、单位义务不同;

4、争议解决程序不同;

5、适用法律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费是什么意思?

指提供劳动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是指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什么叫劳务费,应由公司交纳还是员工?

劳务费是支付给非编制员工的劳动所得,适用于流动性大、技术含量不高、不宜套用公司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的临时雇佣人员。如清洁工、保安、司机等。无论公司业绩好与坏,支付给他们的劳动报酬是不会变的。就可以不给他们发工资和奖金,改在当地地税开劳务费发票(也要交税)回公司报销劳务费,这是回避劳动法关于员工薪酬待遇强制规定的合法手段。

劳务费属于什么

劳务费是属于劳务活动进行计算的,而且范围通常措日常生活服务、城市公用、文化、艺术、教育、卫生、保健、旅游等,这类活动是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服务性劳务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使用价值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非生产性的,劳务本身并不创造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而劳动费的本质并不属于工资,其工资的计算原则上是与劳动工作工资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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