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民法典(嗨,民法典)
未成年父母不给生活费怎么起诉?
亲 亲 您 好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双方可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抚养协议,包括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您好!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如果不尽抚养义务,作为未成年子女可以主张支付抚养费,建议向当地社区或妇联反映,如果经过协调,对方还不愿意尽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的话,可以以孩子为原告,你作为法定代理人,你可以提交起诉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提交被告住所地区一级人民法院。1、什么是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当父母之中有任意一方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承担应尽的义务。
2、谁能去打官司?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的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一方抚养的继子女、一方抚养照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抚养费支付义务一方追索拖欠的抚养费。需要我们关注的是,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其支付抚养费。这是我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新增的,也是旨在为我们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完善的保护。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父母双方对于抚养费用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且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依照约定给付了抚养费,但是一段时间之后,由于生活上的某些原因(工作、疾病等),无力承担原有的抚养费标准,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给付标准,这时候起诉主体便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了。
3、去哪家法院打官司?
抚养费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种管辖的原则被称为“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抚养费纠纷的案件,这也是大多数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的通行管辖原则。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如何撰写起诉书?
起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以及联系方式,如有诉讼代理人,注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2、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起诉状中的重要内容,是起诉状必须记明的法定事项。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记明诉讼请求,明确提出自己对实体权利的主张,以便法院明确其在诉讼上的要求以及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在抚养费纠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明确通过诉讼想要达到什么效果,是要追索拖欠的抚养费,还是要提升或降低抚养费到一个每月多少元的标准。
3、事实与理由:原告围绕提出的诉讼请求,阐释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4、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并写明日期,如果一并附有证据,列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抚养费如何计算?
法院对于抚养费标准的认定, 主要是根据三个方面来综合考量的,分别为: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官一般会对子女的实际需求和抚养义务人负担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以此来增强内心确认的标准,从而进行判决。例如,在变更抚养费的案件中,父母双方在离婚时确定由父亲抚养子女,母亲不承担任何费用,一段时间之后父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承担抚养费。第一次诉讼中,法院根据父母离婚时直接抚养方未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离婚诉讼至本次诉讼仅隔数月,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情况无重大变化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第二次诉讼中,由于未成年人开始就读幼儿园,法官根据未成年子女实际需要的增加、非直接抚养方的收入水平确定了一定的抚养费承担标准。
6、何时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年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民法上来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以此为限。
当然,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在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然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应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况:尚在校就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大学生并不在此列。
所以根据法律,对于已经成年的大学生来说,虽然大多数父母基于情感,仍为在读大学的子女提供生活费,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7、抚养费如何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抚养费通常采用定期给付的方式,一次性给付的较为少见。定期给付一般以月、季或年的方式给付,给付期限一般为十八周岁为止,通常在判决书中的表述为:自某年某月某日起,XXX每月支付XXX抚养费人民币多少元,至X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变化,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因此无论是法院判决定期给付抚养费还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之后,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8、打官司时谁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给付标准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一)被抚养人开支增大的相关证据,例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票据(租房费用、日常生活费用等)或者医疗、教育的相关支出(学费证明、医疗单据等);(二)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比如纳税证明、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工资条、银行流水记录等。
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所要调查证据的内容、要证明的事实及申请法院调取的原因。比如说当事人仅仅了解对方的收入,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对方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证据。
法官的话:儿童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之爱和家庭培育。我国《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也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目的是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因夫妻关系变更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
关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保证其个人身心健康发展,又要考虑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谈谈民法典颁布的伟大意义?
从高度看,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彰显。李永胜表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色、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它的颁布实施,对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良法善治,必将发挥重大的积极作用。“它是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作为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民事立法,它所涵盖的多项重要制度,有力夯实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民法典的编纂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李永胜说。
从深度看,民法典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提升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水平。”李永胜告诉记者,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以法典形式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并将其转化为法律上和现实生活中具有操作性、执行力和强制力的具体制度,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确保市场经济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受法治规则调整。民法典规定的各项制度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安全、稳定的法治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它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压舱石。
从温度看,民法典回应人民法治需求,饱含爱民、护民、利民、惠民的人民情怀,蕴涵着浓厚的人文关怀。李永胜对记者说,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对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急所盼,实实在在写进法律条文中,镌刻在法典中,更好地为老百姓的幸福生活保驾护航。民法典健全和充实了民事权利种类,形成了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和细化了权力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序的权利保障机制,以法治方式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夯实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根基。民法典始终围绕人民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展开,秉持全生命周期保护的系统理念,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从抽象到具体的全生命周期权益保障,为公民民事权利提供了全方位保护。民法典通过建立居住权制度、家庭制度、遗产分配制度、侵权责任制度,以及加强对精神层面利益保护等,保障幼有所育、劳有所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让社会充满仁爱精神与人道关怀,体现出脉脉温情,彰显出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从广度看,民法典对治国理政有重大意义。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与有力支撑。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李永胜谈到,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至关重要。它是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事关每一个体的方方面面,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为民事主体的社会生活提供了行为实施的最基本秩序。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民法典既是老百姓权益的保障法,也是公权力运行的规制法。它不仅强调公权力要尊重民事权利,不能侵害民事权利,而且要求公权力积极履行保护民事权利的职责。
民法与法律的关系
民法是法律的一部分,法律包括民法。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根据民法典,婚前的作品在婚后取得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吗?
您好,婚前的作品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除非能够证明一方在婚后对取得这笔稿费做出贡献的,比如因为该方的努力而让稿费在婚后又增加了,那该方就可以主张分到增加部分中适当份额的财产。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判断依据并不是财产利益何时取得,而是产生财产的原始权利何时取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4 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普法达人,学法达人还有哪些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8日讯(记者 谢雯嘉) “学法并普法能给群众带去什么?”在平凡的岗位上,郝银刚一直坚持学习《民法典》,为群众做着力所能及的事,他用实际行动给出了这道题的答案:将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群众中,既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又教育引导群众知法懂法。
郝银刚,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庭副庭长,从业16年,他作为一线审判人员,始终以为人民掌权、为人民司法作为自己的座右铭。工学相长、学以致用,他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网信办、菏泽市司法局及中国山东网联合组织开展《民法典》网上知识竞赛中积极参与,认真答题,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六字”学习法 让《民法典》融入日常生活
说起日常生活中学习《民法典》,郝银刚总结了“听”“写”“看”“说”“做”“用”这六个字告诉记者他的学习过程。
“听”和“写”,郝银刚说,每天他都会利用休息时间听一听《民法典》知识讲座、人民法院大讲堂有关《民法典》的知识。“听的过程中,我会把听的知识和书本知识相结合,听和写相结合,才会记得更牢固,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慢慢地,郝银刚的书本上、纸上、手机里写满了他的笔记。

“看”和“做”,“每天起床第一件事就是看学习强国,逐渐养成了习惯,休闲时间也会通过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学习新知识。”郝银刚告诉记者,平时他最为关注的是要闻,新思想,教育和科技这几个板块,每天都会利用碎片化的时间进行学习,早上起来首先看《新闻联播》节目,了解时事,提升政治修养;然后,利用休息时间进行每日答题和挑战答题以及学习“技能课堂”。说起答题的技巧,郝银刚坦言,长期坚持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上学习和刷题,让他提升了自身政治素养,更是让学习成为了兴趣和爱好,即使工作繁忙,也会找一些时间完成每天的学习任务,这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积累的过程。
“说”和“用”,“学习知识,不仅能印到自己大脑里,还能可以通过交流把知识传播出去,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学以致用。”在工作中,郝银刚将学到的知识融会贯通,应用到工作实践中,与同事讨论《民法典》知识,交流问题;在生活中,他与家人孩子讲解《民法典》知识,与朋友交流时,他使用最贴近基层生活、易于吸收的通俗语言,讲解《民法典》。这充分发挥学法与普法的桥梁作用,将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群众中。
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
郝银刚不仅学法而且普法,不仅普法还能在普法的过程中,将群众利益最大化。他虽然是刑事审判的法官,但是学习刑事法律的同时也要学好《民法典》,通读《民法典》条例。“学习《民法典》,是更好的把刑事和民事之间架起一道桥梁,让他们相互融会贯通。在平时的案件审理中,对于审理邢民交叉案件,可以妥善的处理涉及民事主体,民事权益案件,维护案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郝银刚说。

郝银刚告诉记者:“对于老百姓来讲《民法典》是一本百科全书,作为一名法官,更应该学习《民法典》,他不仅能提高我的工作效率,也能提升我工作的能力。我的工作虽然有关刑事案件,但和《民法典》息息相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它渗透着对民事主体权益的保护。”
勤勉敬业 作一位传递爱的法官
众所周知,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是一套繁杂、凌乱而充满挑战性的系统工程,从通知当事人开庭送达法律文书,到开庭审理、撰写审理报告,再到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向审委会汇报,每一个环节都要特别仔细认真。
郝银刚善于研究并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梳理,大到案件定性、如何量刑,小到讯问笔录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等无不细心审查,化繁为简,寻找案件特点和规律。在工作中,总结出“先简后繁”的工作方法,极大地提高了工作质效。
他坚持向老法官、向书本、向网络学习,并将最新的法律思维运用到具体案件中来,依法办案,但又不就案办案,案外求法,又不突破法律底线,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寻求有机统一。
郝银刚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的同时,又体现了政策的宽严相济,不仅有办案的“硬度”,更有“温度”,传递出有温情的司法、有态度的法官的形象,要让司法传递爱的温度和正能量。
学法普法 全院干警用行动“说话 ”
工作16年来,他一直坚持以群众利益为重,不断学习提高自己。郝银刚说,《民法典》,涵盖了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家庭婚姻、邻里纠纷等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关每个人的“生前”“身后”,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应该一遍又一遍地学习。
积极参与《民法典》网上学习知识竞赛,是深化全民学习宣传、保障实施《民法典》的重要举措,也是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重要任务。为更好地学习《民法典》网上知识竞赛,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电子公告,组织动员全院干警及编制外人员积极参与,为营造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良好的学习氛围、展现法院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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