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任性(民法典中的人)
如何取名民法典有怎样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或者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原则上应该是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有几种情况可以取其他的姓:可以选用直系长辈血亲的姓,如爷爷奶奶的姓;少数民族可以遵循自己的规则选取姓氏;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收养长大的,可以选用收养者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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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不能太“任性”
一个人的姓名,往往有着独特的寓意,寄托了父母的美好心愿,或者有着时代的烙印。对于孩子起什么名字,《民法典》也有相应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首先要用汉字,很多人用各种字母,这是不允许的。
现实中起名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在网络上取名字也有一定的规则,不能侵犯到他人的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潇湘晨报—我姓王,可以给娃取名“王者荣耀”吗?《民法典》有规定
什么才是婚姻的本质
所谓本质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它是事物固有的东西,是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内在联系,是由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婚姻, 是指适龄男女按照婚姻法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结合,并取得法律、伦理、医学等层面的认可,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户成亲,共同生产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 是指男女结合,取得许可,共同生活。此概念更可简化为:男女结合共同生活。 婚姻的注意事项和重点须知: 大多数处于磨合期的夫妻,虽然没有出现出轨等背叛婚姻的行为,却总是小吵不断。这是因为此时双方对彼此的性格还不够了解,还不能完全接受对方的生活习惯,不能兼顾双方的公平,也不明白各自的婚姻底线是什么。 夫妻二人要学会给婚姻保鲜,努力在平淡中寻找激情。所以,在这一阶段,不妨试着“重走青春”,再谈一次恋爱。妻子要注重自身外表和内在的提高,通过穿漂亮的衣服、改变外在形象来引起丈夫的注意。夫妻二人可以培养一些共同爱好,一起读点婚姻辅导类的书籍。还应多关心彼此的健康,可以一起出去锻炼,从运动中提升感情。 什么才是婚姻的本质2 婚姻的实质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均符合结婚的规定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婚姻 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明确指出其在爱情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婚姻观,认为有道德、有生命力的婚姻只能建立在男女双方的爱情基础之上,这样男女双方才能够体会到婚姻的幸福、保证婚姻的品质。 草案中提到,婚姻不应该具有强迫性,但一旦男女双方踏入婚姻的殿堂中,婚姻中的任何人就一定要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因此,马克思在对以往社会生活中的婚姻状态进行批判认识的基础上,辩证地认为只有无产阶级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婚姻才符合公民的基本道德素质。 才符合婚姻的本质。同时,恩格斯做出爱情是“人们彼此间以相互倾慕为基础的关系”的论断。因此,在现代意义上,爱情是男女之间以互相平等为基础所产生的诚挚的、符合道德的感情关系。 二、婚姻双方应当保持充分的自由 恩格斯认为婚姻自由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即择偶与婚姻是双方的自由权利,不受外界社会关系中的任何因素制约。婚姻关系应建立在男女双方的爱情基础之上,而不应只考虑家庭利益和家族利益,否定婚姻的政治性。 肯定婚姻的自由性。这从根本上推翻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下以利益为主的婚姻观。他主张只有推翻资本主义,才能将政治、经济因素等宏观因素排除在婚姻关系之外,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其与结婚自由有相应的爱情因素为主导。 只有当夫妻双方之间不存在爱情时才可能结束婚姻关系。恩格斯认为由于夫妻双方爱情消失而造成的离婚不仅对婚姻当事人甚至对于社会都是有利的。列宁也指出,家庭是文明社会中稳固的民主基础,离婚自由并不表示家庭关系的瓦解。 而是使家庭关系趋于优化,以达到民主精神在家庭活动中的巩固与提高。然而,马克思主义提倡的离婚自由是建立在非草率离婚的基础上的,马克思认为已婚的夫妻双方的婚姻自由必须以婚姻的本质为基础。 而草率离婚只代表了男女双方或单方面任性、自私的主观意志,忽视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对于家庭其他成员如父母、子女、亲友的影响。 三、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不分地域和时代,婚姻都具有两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谓自然属性,即致使婚姻和家庭成立的自然因素。这包括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别、“性”本能和由此产生的血缘联系。 婚姻家庭关系的这种自然属性使得其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别开来。所谓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在某种社会制度下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结合,既依存于某种社会结构,又影响着这种社会结构。 什么才是婚姻的本质3 1、一夫一妻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本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 2、婚姻由双方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有着)权衡利害的婚姻。这种权衡利弊的婚姻,往往变成最为粗鄙的卖淫---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娼妓不同之处,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计件出卖劳动那样出租自己的肉体,而是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 3、自从大工业迫使妇女走出家庭,进入劳动市场和工厂,而且往往把他们变为家庭的供养者以后,在无产者家庭中,除了自一夫一妻制出现以来就扎下根的对妻子的虐待还遗留一些以外,男子的统治的最后残余也失去了任何基础。 4、在包括许多夫妇和他们子女的古代共产制家庭经济中,委托妇女料理的家务,正如男子获得食物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需的'劳动。随着家长制家庭,尤其是随着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情况就改变了。 家务料理失去了自己的公共的性质。它不再涉及社会,变成了一种私人的事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意外。只有现代的大工业,才又给妇女---只是给无产阶级妇女---开辟了一条参加社会生产的途径。 5、如果妇女仍然履行自己对家庭中的私人事务的义务,那么他们就会被排除在公共生产以外,不能有什么收入了。如果她们愿意参加公共劳动而有独立的收入,那么就不能履行家庭的义务。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和隐蔽的妇女的家庭奴隶制上,而现代社会则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构成的一个整体。 6、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的。不言而喻,体态的美丽、亲密的交往、融洽的旨趣等,曾经引起异性间的性交的欲望。因此,同谁发生这种最亲密的关系,无论对男子还是女子都不是完全无关紧要的。这距离现代的性爱还很远。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的仅有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7、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之后,才能普遍实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8、(在之前的前提下)一夫一妻制会非常肯定的失掉它因起源于财产关系而被烙上的特征,这些特征就是:第一、男子的统治,第二婚姻的不可离异性。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简单的后果,它将自然地随着后者的消失而消失。 最后总结一下: 所谓的恋爱自由,自由的追求爱情,在一个资本主义社会是及其困难的存在。所谓的裸婚,本质上体现的就是这个规律!在一个资本主义社会,所谓的婚姻的幸福,也是有且只有在占有社会财富的这个基础上。 再加上一点感情或者爱情这种元素来点缀,才会被人赞赏、鼓励、吹捧、膜拜的。 剩女的出现是必然的,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出现的现实情况。 因为这样一个社会是一定要把女性按照她们的身材、学历、外貌来划分三六九等,然后安排进行婚配的,这是错误的规律。 这才是婚姻和婚姻关系,在我们这个社会的本质!
民法典正式实施,哪些政策事关民生?
民法典的实施,是关乎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大事情,可以说,无论是吃穿住行,还是生老病死,我们一生中各个阶段,都与民法典息息相关,民法典的颁发是以人民为中心,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权利。
民法典与我们相关的内容实在是太多,比如说婚姻很神圣,保护更细致;房东突然卖房,租户有权索赔;高空抛物一时爽,事后追责要补偿;性骚扰非小事,单位应当处置;合同不是你想改,想改就能改;游戏装备也是钱,账户被盗可维权;任性服务要不得,物业管理将讲武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紧急救助免费保护……这些我们生活中的“小事”,现在都可以在民法典当中找到处理的方法,真正的有法可依。
民法典对于婚姻,加大了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保护,如果对方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租房,出租人出卖租聘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若未通知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民法典深入到我们生活的细节,是一本我们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的实施,是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很好地补充了社会的需求。我们国家的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等重要权利将受到更大保护 ,相信民法典的实施,能够满足我们国家公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与向往,能够将我们国家的执政能力带上新的台阶,人民的生活蒸蒸日上。
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的重大意义, 现在我们也还能时常听到身边“独立女性”的呼吁,“妇女能顶半边天”这句话不是假的,但是总是会发生侵害妇女权益的事情,下面是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的重大意义1
一、职场、公共场所性、骚、扰一直以来困扰着诸多职场女性,此前立法并不明确,此次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用言语、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这条规定可以说是对女性朋友的一个特别保护。
二、过去婚姻法中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也就是说,这类患者是没有结婚权利的。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结婚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使这类患者也有结婚的权利,但有如实告知义务,对方有知情权和自主决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权利,而不是直接被法律规定为无效婚姻,保护了婚姻各方的权利。
三、民法典把“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改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把请求维权的时间延长了。
比如,有被拐卖的妇女被强制要求进行登记,但一直无法摆脱囚禁受胁迫的状态,多年以后终于逃出来了,却因错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据此撤销婚姻。此次民法典的规定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节点从摆脱胁迫行为后开始起算,切实保护了受胁迫妇女的权利。
四、原来继承法对胎儿继承权的相关规定为“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除此以外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条总则编对胎儿利益保护有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都说孩子是母亲的心头肉,保护了胎儿的权利,也是对母亲最大的保护。
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扩大。民法典第1062条新增了“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条规定,对于辞职照顾家庭和子女的全职太太来说是非常有力的经济保障。
六、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吸收了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正式成为法律规定。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以外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条规定保护了较少参与丈夫社会事务的女性,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或者丈夫在离婚时突然主张要求女方承担共同债务的情形。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很大的亮点。原来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只要资料齐备,婚姻登记机关就当场办理离婚证。
而民法典规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协议离婚时先登记,一个月过后夫妻仍坚持要离婚的,才正式办理离婚手续。这一规定防止了意气用事草率离婚现象,对于保护婚姻的稳定性、降低离婚率将发挥积极作用。对于任性的小女生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诉讼离婚中也相应规定了“冷静期”。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条规定,既可以理解为是法律设定的一个诉讼离婚的“冷静期”,也可以理解为对确实经过冷静期仍确定要离婚的夫妻,第二次诉讼时应当作出离婚判决,避免了久拖不离的现象,保护了女性的离婚自由权。
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的重大意义2
妇女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1)妇女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妇女实现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的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如果妇女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便不能通过其自身劳动或接受国家与社会提供物质帮助而得到正常物质生活的来源,更谈不上自主地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实现男女权利平等。
(2)妇女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妇女自尊、自信、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妇女只有享有和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才能获得完全独立的地位,才能真正享有人格上的尊严,才能对自己的现在和未来充满信心,才能不断地发展自己。
(3)妇女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当代国际社会中妇女解放运动的正确方向。
当代国际社会中妇女解放运动正朝着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的正确方向发展。这个趋势使得各国都在积极制定法律,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4)妇女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妇女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没有广大妇女的参与,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确认和保护妇女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会使广大妇女没有后顾之忧地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事、峨与男子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民法典对女性权益的保护的重大意义3
对于保护女性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是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男女的平等。因为现在社会的情况,是对于妇女的地位还是会有一些歧视的情况,尤其是妇女在就业以及女职工劳动权利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障碍,这也导致了妇女就业率比较低,性别歧视的现象,在职场当中是非常普遍的,而有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保护职场当中的女婿是有着积极的作用
,是能够维护合法的权益,让更多的女性在职场当中能够取得更多的机会。而且很多中国女性在教育上得到的机会其实也是比较少的,而保障法也保障了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了基本的维护,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保障了妇女,是能够参与国家和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同时也保障了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在入学升学等方面和男性有着一样的权利,同时适龄女性儿童也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在女性进入到职场当中之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也得到了基本的维护,有些工作单位是不能够以性别为理由去拒绝录用妇女的,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经期哺乳期间也让女性受到了特殊的保护。
除此之外重要的一点就是女性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是不能够受到外界的侵犯,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现在妇女权益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让女性的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护,也对于妇女未来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如果女性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话,是会影响国家的未来。
民法典对女性有什么好处
民法典对女性有什么好处
民法典对女性有什么好处,随着社会在不断的变化,以前的重男轻女也逐渐减少了许多,现在社会提倡男女平等,女人跟男人一样工作赚钱,下面我整理了民法典对女性有什么好处,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对女性有什么好处1
比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处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对女方怀孕、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补偿等规定,都体现了对女性权益的特别保护。
民法典对女性有什么好处2
一、职场、公共场所性】骚扰
一直以来困扰着诸多职场女性,此前立法并不明确,此次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用言语、行为等方式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这条规定可以说是对女性朋友的一个特别保护。
二、过去婚姻法中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
婚姻无效,也就是说,这类患者是没有结婚权利的。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结婚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使这类患者也有结婚的权利,但有如实告知义务,对方有知情权和自主决定婚姻是否有效的权利,而不是直接被法律规定为无效婚姻,保护了婚姻各方的权利。
三、民法典把“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改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把请求维权的时间延长了。
比如,有被拐卖的妇女被强制要求进行登记,但一直无法摆脱囚禁受胁迫的状态,多年以后终于逃出来了,却因错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据此撤销婚姻。此次民法典的规定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节点从摆脱胁迫行为后开始起算,切实保护了受胁迫妇女的权利。
四、原来继承法对胎儿继承权
相关规定为“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除此以外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而民法典第十六条总则编对胎儿利益保护有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都说孩子是母亲的心头肉,保护了胎儿的权利,也是对母亲最大的保护。
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扩大
民法典第1062条新增了“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条规定,对于辞职照顾家庭和子女的全职太太来说是非常有力的经济保障。
六、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吸收了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正式成为法律规定。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除此以外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条规定保护了较少参与丈夫社会事务的女性,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或者丈夫在离婚时突然主张要求女方承担共同债务的情形。
七、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有很大的亮点
原来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只要资料齐备,婚姻登记机关就当场办理离婚证。而民法典规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协议离婚时先登记,一个月过后夫妻仍坚持要离婚的,才正式办理离婚手续。
这一规定防止了意气用事草率离婚现象,对于保护婚姻的稳定性、降低离婚率将发挥积极作用。对于任性的小女生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诉讼离婚中也相应规定了“冷静期”。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条规定,既可以理解为是法律设定的一个诉讼离婚的“冷静期”,也可以理解为对确实经过冷静期仍确定要离婚的夫妻,第二次诉讼时应当作出离婚判决,避免了久拖不离的现象,保护了女性的离婚自由权。
八、婚内出轨导致离婚,受害方能否获赔
原来婚姻法规定可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有:重婚、家暴、出轨、虐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比如婚姻被撤销的或者最终婚姻被确定无效的,离婚的时候也可以索要赔偿。这个规定对于婚姻中总是处于弱势的女性来说,是一个兜底保护条款,最大程度保护了女性权益,有利于解决婚内出轨等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九、民法典物权编最大的亮点就是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这个权利确定的立法目的是多元的,但对女性朋友来讲,至少保障了两种情况下的合法权利,实现了“住有所居”的生活需求。比如老人丧偶后再婚,配偶去世后子女要求再婚后的老人立即搬离,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老年女性中,如果产权所有方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并进行了登记;
那么另一方根据设立的时间一直居住该房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另一种情况是在一线城市离婚时,房产价值较大,客观上不便于分割,那么一方享有所有权,另一方享有一定时间的居住权也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处理方式。这两种情形,对于婚姻中处于较弱地位的女性来讲,既维护了她们的权利,也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
民法典对女性有什么好处3
1 、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66条的规定,如果男方有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女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医治,而男方拒不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则女方有权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三个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因这三个时期女方的身体、精神都比较敏感脆弱,因此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离婚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申请则不受这一限制。
3、 胁迫婚姻可以撤销
曾遇见这样的案例,女方在打工期间与男方相识、交往,相处一段时间后,女方认为双方不合适想分手,但男方坚决不同意,并多次扬言:如果不和他结婚,就杀死女方一家。
迫于男方的威胁,女方遂与男方登记结婚。
婚后男方对女方大打出手,女方不堪忍受,这时她便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考虑到在胁迫婚姻中,女方因被胁迫陷入恐惧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4、 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基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和男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给自己充分的物质保障。
5、男方的个人债务不需要女方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男方对外举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男方自己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此外,像男方赌博、吸毒欠下的债务,女方千万不要帮忙偿还,可以咨询律师协助处理。
6、 离婚时,女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 离婚时,女方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在婚姻家庭中,全职妈妈不仅要抚育子女、照顾老人,还承担着繁多的家务劳动,由此丧失了职业发展等诸多机会,离婚时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向男方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8、 离婚时,女方可请求经济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如果女方离婚时陷入生活困难,连基本的生活都很难维持,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9、 离婚时,女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91条的规定,如果男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10、 女方更容易取得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生活中,孩子与母亲在一起的时间通常比较长,感情也更好,离婚后,孩子若由女方抚养更适宜孩子成长,法官可能会着重考虑这一点,并结合孩子本身的意愿来作出判决,因而在离婚案件中女性当事人更容易取得子女抚养权。
孩子被楼上掉的烟灰缸砸伤,不知谁扔的,能直接起诉全楼住户吗?()
不能,先由公安等机关调查,调查不出结果然后才能起诉。
后期如果起诉了全楼的住户,那整栋楼的住户就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害行为;如果用户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则需要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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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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