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民法典(民法典关于村委会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居委会的规定
二、《民法典》对居委会、村委会的法人化改造
为促进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各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民法典》对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了法人化改造,赋予这些基层组织独立法人资格。《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居委会、村委会就能够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了。
三、居委会、村委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受限制的
居委会、村委会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意义在于可以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其主体地位得到法人制度的保护。但是,由于居委会、村委会特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位,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所以,居委会、村委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像自然人、营利法人那样,可以独立从事法无禁止的一切民事活动,而是要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职能定位,从事为履行其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居委会、村委会如果从事超越其职能定位的民事活动,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四、《民法典》赋予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除赋予居委会、村委会独立法人资格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下列社会组织也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
民法典有哪条法律规定村干部扣留证件可以想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法典》对于起诉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起诉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合同类型所认定的起诉事项是不同的,如果一方可以就违约的行为作出赔偿的,那么也是可以签订赔偿协议来进行认定的。
依据民法典第265条第2款村民个人可以起诉村委会侵害集体利益吗
依据民法典第265条第2款规定,村民个人可以起诉村委会侵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典哪条规定村委会无权替老百姓鉴定土地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外发包土地。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土地对外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民法典关于村委会主任不在时由谁管理村委会
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应当选几个临时的村委会主任,代替她的工作。
在村委会班子到期再重新选举,正式的村委会主任,这样的工作就不会耽误对整个村民来说也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作为村民委员会的上级领导部门可根据该村领导班子成员的实际情况,安排一位领导信任,村民拥护,又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副主任或其他成员暂时代理村主任职务,
主持和领导本村的各项工作。到期再进行_届选举,产生新一届的村委会主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什么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所有的财产关系到集脊皮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成员有权参与对集体财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法典》从广大集体劳动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规定了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这是完善集体事务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基础。一、这里规范的主体是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集体企业,也包括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二、公布的内容贺野桐是本集体的财产状况,包括集体所有财产总量的变化(如禅坦集体财产的收支状况、债权债务状况),所有权变动的情况(如转让、抵押),集体财产使用情况(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集体财产分配情况(征收补偿费的分配)等涉及集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三、公布的要求。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和村规民约,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公布的内容要真实可靠,有凭有据,不得谎报、虚报、瞒报。本集体成员对于公布的内容,有权进行查询,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查询。二是公布要做到及时。可以采取定期的形式,也可以根据集体财产重大变动事项,可以根据进展的不同阶段随时公布。三是公布内容简洁明了,便于集体成员了解。公布的形式和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如采用张榜公布、召开集体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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