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守则(民法典守则内容)

2023-04-10 民法典

第一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这样的举措有何意义?

第一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这样做的意义重大。此次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考虑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

 司法解释的原始含义应该是,各级法院应在审理特定案件时解释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可疑问题。这种解释反映在法官的判决和裁决的推理部分中,以澄清案件审理中特定法律问题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通常是案件类型,司法解释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的法官享有的权力。在中国,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法律适用的一般性和规范性解释。该规定的目的是解决法律冲突,填补立法空白,并通过解释使法律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正和正义。它通常与以前的司法解释(称为抽象司法解释)分开。这种解释属于一般规范,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备案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工作中法律的专门适用的解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司法解释备案审查的工作程序,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提出。司法解释备案的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公告,司法解释文本等,每册十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司法解释工作的接收,登记和备案。

首先,它确保法律和政策的适用,从而确保司法工作在各个历史时期的顺利进行,这是中国司法解释的基本职能;其次,它弥补了立法的缺陷。第三,它为立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司法解释是法律发展的阶梯。司法解释是揭露立法与司法之间关系真实面貌的机会,司法解释是解决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的压力表。另外,司法解释的功能主要是揭示原始的立法意图,包括遵循一般含义,确认原始的立法意图和深化原始的立法意图。司法解释的功能特征是作为法律结构调整的微调手段。万物的运动有宏观运动和微观运动两种形式,法律运动也是通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解释,使守则的宏观框架不断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并在功能上发挥法律的微观调整作用,司法解释应针对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符合立法的宗旨,原则和初衷。

业主手册有法律效力吗

业主手册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手册内容具体确定。业主手册(守则)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业主公约》及政府的有关法规制定的管理规则。业主对其内容应遵守。制定业主守则时应注意内容要合法。尤其处罚应注意是否有权处罚。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个小区12户业主,安装一个电梯,七楼把一楼户主给告了,那么应不应该安装电

去年 11 月,由于电梯加装遇阻,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绿园小区 6 幢楼楼上七户业主一起把一楼两户业主告上了法庭。7 月 2 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下发,判决楼上 7 户业主胜诉,一楼两户业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该栋楼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据了解,这是合肥市首例小区 " 电梯加装遇阻案 "。

老式多层楼梯房加装电梯遇一楼业主阻止

7 月 6 日上午,记者走进位于包河区美菱大道 155 号绿园小区,这个小区建于 2000 年前后,均为老式多层楼梯房。目前小区已经有 2 个单元加装电梯完毕,还有 5 个单元正在进行电梯加装工作(不包括涉事楼栋)。

此次判决涉及的 6 幢共 6 层,每层两户居民,共 12 户居民。早在 2019 年底,小区加装电梯前开始征求意见,涉及的 12 户居民中,9 户同意加装电梯并签字。

" 其中还有 2 户是同意加装但不使用电梯,所以一共是 7 户业主使用电梯,原告也就是这 7 户同意并准备后期使用电梯的业主。" 包河区芜湖路街道城市管理部门陈尧告诉记者,12 户业主中有 1 户业主对加装电梯的事情选择弃权,2 户业主反对,9 户业主已经签字同意。

陈尧表示,按照 2020 年 9 月 1 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的规定,已经达到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相关规定。

随后,该栋楼的电梯加装方案经过了相关部门的评审通过。但在 2020 年 11 月,电梯施工方进场施工第一天,一楼的两户人家就提出了异议,阻止施工,不让装电梯。

调解十几次不成走上司法程序

在 6 栋楼楼下,记者看不到任何电梯施工的痕迹,只是在该楼侧面看到这样一幅告示:加装电梯项目再次施工,请注意安全。落款为加装电梯工程的公司。

另外一侧的 " 工程概况 " 指示牌上,记录了本次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信息,并标明此次是业主自筹资金方式,合同工期为基坑建成之日起 120 天内。指示牌上被人用黑色记号笔写上了 " 如盲目施工,后果自负 " 几个字。

" 这栋楼加装电梯的纠纷调解了十几次,还不包括私下的调解。" 陈尧表示,调解中,一楼业主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都不大可能实现。这种情况下,只能建议楼上业主走司法程序。

楼上 7 户业主一起把一楼 2 户告上法庭

记者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看到,绿园小区 6 号楼一单元 7 户业主共同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一楼业主停止对绿园小区 6 幢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不得组织、妨碍、破坏绿园小区 6 幢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一楼两户业主作为被告称:针对绿园小区 6 栋加装电梯,未经协商一致,不同意加装电梯。

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 年 9 月 11 日,绿园小区 6 号楼 1 单元业主与安徽静秋加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2020 年 9 月 18 日,业主代表郭某在单元入口处对加装电梯事项及初步设计方案图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2020 年 9 月 19 日至 9 月 25 日,共计 7 天。

2020 年 9 月 28 日,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友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加装电梯公示报告》,载明 :" 根据《包河区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工作守则》、《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及《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绿园小区 6 栋一单元户数及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一致同意本单元门口加装电梯,于 2020 年 9 月 19 日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总共 7 天对初步设计方案图纸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反对意见,特此说明 "。

后业主代表向合肥市包河区住建局提交加装电梯的申请表及社区、街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备案意见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因一楼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发生纠纷,诉至包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一楼业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扰

" 随着年龄越来越大,尤其是老公腿关节不舒服,也希望上下楼生活更方便。好几年前协商过就有加装电梯的想法,当时政府补贴政策还没出来。" 该栋楼 601 业主唐爱萍告诉记者,小区其他楼栋有加装成功案例,当初并没有想到会遇到这么大的困难。邻里之间并没有想到走法律途径,一开始都是希望是和平解决,只是邻居做了很多工作没有走通。" 拖了一年多,现在判决下来,确实很高兴,希望能够早一点开工。"

记者试图采访一楼业主,但是对方并不配合。

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肥市政府发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规定,此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的事项,已征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意见,且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对加装电梯事项亦进行了公示,案涉小区所在社区、街道均已盖章备案,因此,安徽静秋加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对案涉楼宇加装电梯进行相应施工,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不得阻挠加装电梯施工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

被告认为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影响采光、出行便利与安全等不可预见的隐患,该院认为,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不应对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若被告认为加装电梯造成相关隐患存在,其可向原告另行主张权利。据此,判决被告 1 楼业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 155 号绿园小区 6 号楼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

" 目前还在上诉期限内,还不知道被告的 1 楼 2 户会不会上诉,只能等最终定了再看什么时候开始动工吧。" 加装电梯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

鼓励业主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

" 这起案例是多轮相互协商后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得以走上法庭,是合肥首例小区‘电梯加装遇阻案’。" 合肥市房产局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主任王成方表示,合肥市电梯加装从 2019 年到目前历时两年半时间,开工建设 500 多部电梯,也不都是一帆风顺到开工建设的,有很多艰难和曲折。

" 我们鼓励业主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如果穷尽所有办法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时候,只能通过诉讼维护大家合法权益。" 王成方表示,出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办法初衷是为了解决老人、智障人士出行难的问题,希望市民能够多些包容,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对于有业主建议给予一楼业主补偿的问题 , 王成方认为 , 一楼业主的确应该获得补偿 , 但一楼业主获得补偿的数目 , 需要业主自行协商 , 暂未统一。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余佼佼 实习生 罗维佳

民法典守则(民法典守则内容)

 

什么时候可以结婚哦?

1、满22周岁的时候我国大陆的法定结婚年龄是22周岁,所以第一步要先满22周岁,然后才可以去领证结婚。2、对象满20周岁的时候男生自己满22周岁还不行,和男生结婚的女孩子也要满结婚年龄才可以,我国大陆女生年满20周岁才可以领证结婚。3、自愿结婚的时候我国结婚是自愿的,所以满了结婚年龄,却还不愿意结婚的小伙子就不要去领证了,等自己琢磨明白了,自愿结婚的时候再去吧!怎样选择中国的结婚吉日1、选择润年润月。中国人对结婚日期的挑选颇为看重,并且非常讲究“润月”、“润年”之说,即每隔两、三年便会出现一个润年,即该年有两个“立春”,一个“润月”。择结婚吉日,最好在有润月的年份。2、避开三七九。三吉日最好避免在农历的三月、七月和九月,因这三个月份分别适逢“清明”、“盂兰”和“重公”,均为传统的“鬼节”,不宜办喜事。而在月初圆的“中秋节”月份,即农历八月是最适合办婚礼的月份。3、避开三娘煞。相传月老不为三娘牵红线,使她不能出嫁。基于报复心理,三娘喜与月老作对,专门破坏新人之喜事,故每月的三娘煞之日,即初三、初七、十三、十八、廿二及廿七,不宜结婚。4、杨公忌日”又称为“杨公十三忌”,世传为唐代风水宗师杨筠松所订定。这十三个“忌日”分别是正月十三、二月十一、三月初九、【四月初七】、五月初五、六月初三、七月初一、七月廿九、八月廿七、九月廿五、十月廿三、十一月廿一、十二月十九。这十三个“忌日”是诸事不宜。5.四离四绝不宜。6.通常嫁娶择日宜:天德、月德、天德合、月德合、天赦、天愿、三合、天喜、六合、不将日。忌:月破、平日、收日、闭日、劫煞、灾煞、月煞、月刑、月厌、五墓、月害、大时、天吏、四废、四忌、四穷、五离、八专、厌对、亥日。7.父母的生日不宜。8.新人的具体生肖八字,五行情况。9.初一、十五不宜。10.当梁、勾绞不宜

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往往需要预先制定好方案,方案是阐明具体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 方法 等的企划案。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1

根据坊子区教体局的通知精神,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民法典》,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大力弘扬民法精神,普及民法知识,宣传民法实践,推动《民法典》学习宣传走进师生心中、融入师生日常生活,提高师生运用民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抓好全校《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

二、活动目的

《民法典》学习宣传 教育 工作要进一步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教育学生在学习、生活中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培养学生做一名既关切身边小事,又关注社会时事,更要关心国家大事的新时代的良好公民。

三、活动形式

(一)观看《民法典》视频。

1、《民法典》在线课堂:___(可观看回放)

2、民法典宣传片下载地址:___

(二)学校学校围绕“读懂《民法典》,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一主题,在微信、QQ群里和主题班会中,深入了解《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监护、个人隐私权、收养权和探望权等条款。将《民法典》内容与德育课程有机结合,用生动形象的生活小案例,为学生们讲解如何运用民法典来保护自身权益

(三)在学校教职工会上,党支部**组织全体教职工共同学习,营造了良好的学法氛围。全体师生通过“线上+线下”学习方式,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了解了《民法典》的内容,加深了对民法典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法治意识推动《民法典》宣传工作的开展。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7-9月: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及时推送《民法典》宣传。充分利用学校公众号、微信、球球、学校宣传栏等载体,通过集中讲座、小讲师普法、成长礼等多种形式,把《民法典》条文融入日常生活中,倡导师生们共同学习《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营造《民法典》学习宣传氛围。

(二)8-12月: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进校园活动。

一是组织开展学校党支部《民法典》学习和全体教职工《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提高全校广大党员干部教师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

二是结合实际,将《民法典》相关内容融入学校法治教育宣传普及。

三是开展专题学习和主题班会,举办知识讲座、竞赛、征文、演讲等活动,在师生中广泛学习宣传《民法典》。

四是选择《民法典》中与师生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作为学习宣传重点,掌握《民法典》中相关的法律条文,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规范师生行为,杜绝违法现象发生。

五是将《民法典》学习列入师生寒、暑假课外学习的内容之一进行安排,让广大师生充分学习《民法典》知识。

五、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是一项覆盖全社会、面向全体师生的系统性工程。充分认识《民法典》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认真学习领会,掌握《民法典》要义,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好《民法典》知识帮助开展校园治理,提高法治校园建设水平。同时,要认真组织广大师生认真学习领会《民法典》,积极引导师生员工加强学习,提高师生员工法治意识,增强法治素养。

(二) 总结 提炼,形成常态。在学习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提炼 学习 经验 方法,突出学习成效,使学习形成常态化。要通过学习,努力推动《民法典》知识入脑入心,增强广大师生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做到依法行事,依法治校,为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2

为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我校根据《浙江省20__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精神和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广电局、省普法办、省关工委《关于在全省青少年中开展“法在心中”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的通知》要求,决定于本学期在高一学生中开展第__届“法在心中”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传播法治 文化 ,培育法律意识。

二、参加对象

全体高一学生。

三、活动时间

20__年5月——6月

四、活动内容

青少年“法在心中”法制宣传主题活动是全省“六五”普法校园行系列活动之一,贯穿“六五”普法全过程。我校今年主题活动安排以下内容:

(一)开展学法 心得体会 征信竞赛活动。

1、活动内容:围绕读好书、长知识、增见识、组织学生通过阅读《法律连连看》读本,给家人、老师写一封“德与法”的感悟信,畅谈学法、用法、守法的体会与感受。

2、活动时间:20__年5月28日——20__年6月22日

5月28日——6月8日:阅读阶段

6月9日——6月15日:讨论阶段(其中6月11日社团活动课围绕本次活动主题进行讨论)

6月15日——6月22日:总结、写信阶段

3、活动要求:紧扣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主题、以小见大、贴近生活、生动感人,信件字数一般在1000字以内。要求班班开展,人人参与。投稿时必须填写本人真实姓名、所在地区、学校、班级、联系方式以及指导老师姓名。

4、投稿方式:每班参加竞赛的信件由班主任(或语文老师)挑选5件,收集后统一交至政教处。

5、评比表彰:政教处将组织人员,对征集到的信进行评选,设“学法先进班”若干、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15名。获奖的作品将在校园展览。

对于获奖的优秀信件,学校将统一寄至省“法在心中”活动组委会,组委会对征集到的信件进行评选,评选分为专家评选和网上展示评选两部分,高中组设特等奖5名,一等奖30名,二等奖50名、三等奖及活动组织奖、指导老师奖若干名。届时,活动组委会将举行颁奖仪式,并组织部分获奖作者与著名作家等进行现场交流创作活动。同时,经本人同意,择优聘选一批获奖作者为省青少年教育家学网和浙江电视台《浙江教育》栏目的小记者小主持人。

(二)开展校园法制歌曲传唱竞赛活动。

1、活动内容:以歌咏活动为载体,在全校学生中,组织开展人人传唱法制歌曲活动。

2、活动时间:20__年5月28日——20__年6月27日

5月28日——6月6日:创作(选择)歌曲阶段

6月7日——6月20日:排练阶段

6月21日——6月27日:录制视频阶段

(在高一年级挑选4人,组成校法制合唱团由音乐教师指导)

3、活动要求:紧扣法制主题,体现以法律为准则规范自己行为,倡导遵纪守法社会风尚的内容,要求班班开展,人人参与。

4、活动形式:演唱形式不限,可以是独唱、小组唱,也可以是表演唱、歌伴舞,鼓励原创歌曲于节目参加活动。

5、评比表彰:政教处将组织人员,对征集到的视频行评选,设“法制歌曲传唱优秀班”若干名。

在校竞赛的基础上,选择优秀的作品参加更高层次的比赛。

(1)选拔参赛选手。省活动组委会选拔参赛选手分两种方式进行:第一种,各市组织分赛区比赛,分小学、初中、高中组,各选拔5个节目,由各市普法办以视频形式报送省活动组委会;第二种,未进行分赛区比赛的地区,由各市普法办将全部参赛视频提交省活动组委会,由组委会组织进行省直赛区选拔,分小学、初中、高中组分别进行评定,并确定参加全省比赛节目。

(2)全省比赛。在各地选拔基础上,进行全省青少年法制歌曲传唱比赛。比赛分小学、初中和高中三个组分别进行,每组各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及活动组织奖、指导教师奖若干名。同时,组织总决赛获奖选手,参与浙江卫视“我爱记歌词”节目演出。

五、工作要求

开展“法在心中”法制宣传主题活动,是今年全省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落实“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主题活动的具体 措施 。各班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在心中”青少年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本次活动。

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3

一、主题思想

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不断推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此次集中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月教育活动的主题是:增强法制观念,预防违法犯罪,构建和谐校园。

二、时间安排

专项教育活动于今年9月份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学开学之际集中进行。

(一)6月至8月,为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活动的舆论宣传,动员广大师生员工积极投身到活动中来,并做好法制讲座的师资组织;举办学校校长、**和兼职法制副校长培训班;组织法制文艺汇演彩排,图片资料、青少年 法律知识 资料册收集编印等筹备工作。

(二)9月,为实施阶段。主要开展图片巡回展览、法制讲座、社会法制实践、法制文艺汇演和法律知识测试等系列活动,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三、活动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要内容,以海口市为重点,在全省各大、中专院校和中学在校学生中,着重普及宪法、民法、刑法、婚姻家庭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南省禁毒条例等与青少年学习、生活、成长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不同年龄段青少年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生理、心理、兴趣等特点,针对当前校园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普遍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讲座。一是全省所有大、中专院校和中学在专项教育活动期间,要结合学校

教学的具体情况和学生的知识层次特点,就近期我省校园内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情况,如暴力、恶性等重大案件的状况,以集中授课为主要形式,普遍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法制讲座,讲座不少于3个课时;二是在学校开学之际的家长会上,集中给学生家长上一次与青少年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制教育课,发放法制宣传资料。师资由省普法讲师团或各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担任。省属大、中专院校和省属中学由省教育厅负责课时安排,省司法厅负责师资。市县中学由各市县教育局、司法局负责。

(二)举办中学校长法制教育培训班。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在暑假期间负责举办两期中学校长法制教育培训班,对我省734所中学校长进行培训,培训率达80%以上。为9月份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月活动做好准备。

(三)图片巡回展览。由海口市司法局负责收集制作与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密切相关的资料图片,以海口、三亚等市县为重点,进行巡回展览。

(四)印发青少年法制宣传资料。省普法办负责组织收集有关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和针对在校学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资料,编印发放各中学开展宣传教育。

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4

一、活动重点

邀请巴南区关爱明天,普法先行宣讲团成员巴南区公安分局看守所所长陈明同志为我校师生上一堂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教育课。

二、活动目的

开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制教育,引导全体学生在社会生活中正确使用法律,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加强法律自我保护,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三、活动安排

1、时间:20__年10月20日下午

2、地点:石滩小学 篮球 场

3、参会人员:全体教师及学生

4、相关布置与安排:

标语 制作:田松

标语悬挂:姚兵、何力

音响调试:刘伟、田永强

场地布置:王斌、张吉康

摄影:张德莲、张娅

活动主持:张镭

5、安全保障:由校警王广兴同志带领全体保安人员负责校门安全巡逻,舒强同志带领校卫队全体人员负责会场的安全巡逻,各班主任教师和值周教师负责维持学生的会场纪律。

四、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关爱明天,普法先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师生全部参与。

2、相关部门、人员积极配合好陈所长,共同组织开展好此次活动。

3、在李校长的亲自领导下,相关人员认真搞好活动的安全预防工作。

4、各班开展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中队活动或知识竞赛,使法制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学校民法典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5

一、活动主题:响应今年全国法制宣传月的主题 “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二、活动目的:

1、加强教职员工特别是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师德师风建设和育人实践,组织教职工学习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以及教育专业法律知识,着力提高指导学生学习法律、培养学生法制观念的意识与水平,促进广大教职工 爱岗敬业 、教书育人。

2、加强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教育宣传月”的系列活动,引导学生形成自觉学习、履行诚信道德和遵纪守法等良好品质,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广大学生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家庭做个好成员,在社会做个好公民,成为良好社会风尚的积极实施者和有力促进者。

三、活动安排:

1、法制教育宣传月启动仪式。由学校党支部**在升旗仪式 国旗下讲话 中向全校师生发出“增强法制意识,共建和谐校园”为主旋律的倡议,以促进学校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2、营造校园浓郁的法制教育氛围。利用国旗下讲话、橱窗、法制宣传图片、标语、广播室、多媒体“法制教育”专栏等,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和遵纪守法的先进 事迹 。

3、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法。利用周四政治学习时间,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4、抓好法制教育的日常化。每位老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有机渗透法制教育,尤其是思想品德课,要充分发挥学科教育优势,结合法律案例,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

5、组织学生学习一次法律法规知识和竞赛活动。各班主任利用晨会、班会课组织学生重温《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亮兵中学学生一日常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以及禁毒、环境保护、互联网上网等相关知识,加强学生的 安全教育 ,抓好行为习惯教育。

6、各班要认真开展好“五个一”评比活动,要重视活动过程和质量,帮助广大学生了解法律、法规赋予青少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树立自尊、自律、自强、自护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五个一”评比活动是:

(1)、出好一期以“法在我心中”为主题的专题 黑板报 。

(2)、充分利用好《法制教育》课程资源,认真举行一次“学法用法”的主题班会。

(3)、开展一次“与法同行”征文。各班学生都要参与,征文送教导处。

(4)、开展一期“我是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手抄报 比赛。(7.8年部)(要求:8K纸,单面,主题突出,排版合理,色彩美观。选送2张优秀手抄报参与学校统一组织的评比)

(5)、开展一次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良行为”大排查活动,并建立档案。欢迎广大同学勇于举报,杜绝不良行为在校园内的蔓延。

7、学校方面将安排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

(1)、法制副校长将为广大师生开设法制教育课,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2)、组织全校师生进行普法知识竞赛。

(3)、多媒体教室播放《与法同行》、《今日说法》、《为了明天》等法制教育影视片,提高学生约束自己行为和自我保护能力。

(4)、学校文明监督岗活动,将继续加大校纪校规的检查和管理,以促进广大学生提高守法守纪意识,形成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5)、开展“小手拉大手、共同学法”活动。构筑社会、家庭、学校法制网络,形成教育、管理、防范的运行机制。学校将让学生“带法回家”、“家长会”等形式与家庭多联系,教师也要与家长多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形成全方位教育、管理、防范的运行机制。

(6)积极联系综合治理部门,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地区的治安综合治理,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7)、家长学校对学生家长进行一次普法教育活动。

8、活动结束,各班要上交相关的活动材料,学校将根据各项评比对在教育月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班级和学生予以表彰。

总之,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遵纪是守法的基础。因此我们要通过法制教育宣传月的有力促进作用,要通过丰富多彩的教育、艺术的手段,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做到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做一个守法护法的小公民,平安、健康、茁壮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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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下课受伤了老师有责任吗

法律主观:

学生课间在学校意外受伤老师是否有责任 如果与学校没有关系,是无法预见的,且学校进行及时的施救,那么学校和老师就没有责任。 具体案例:在 四川 某中学学生课间休息期间发生一起意外受伤事件。课间休息时学生杜某与同学打羽毛球,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手中所持有的羽毛球拍竟然脱臼了,在随羽毛球飞出去之后,落在了在一旁观看的同学梁某面部,造成梁同学左眼受伤。 事故发生后,在学生跟老师反馈之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梁某先后送至当地二家医院进行急救。最终医院诊断,梁某左眼球破裂并导致摘除,初步判断大概属于七级伤残。 随后的第二个月,梁某家长跟学校协商赔偿问题,但是学校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梁某家长将学校诉至 法院 ,要求杜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8.9万余元。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休息时间。此时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约束学生的,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学校对杜某与同学间打羽毛球的活动没有加以禁止未有不妥之处。 专业律师了解到案情后分析认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梁某致伤,完全系杜某过错所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梁某与杜某家属双方协商赔偿问题。 《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 教育 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 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学生课间在学校意外受伤老师是否有责任方面的知识,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请上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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