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中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包括什么(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后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离婚 后获得 子女抚养权 的有利条件有哪些? 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 1、工作性质; 2、工作环境; 3、收入状况; 4、居住条件; 5、文化程度; 6、性格修养; 7、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在 离婚诉讼 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 抚养 存有争议,这种争议分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一种是双方不希望抚养孩子。实践中前者的情况居多,我们就以的一种情况为例,进行说明。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 婚姻法 》第36、37条对此进行简单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上面的章节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里只谈论为争取孩子的 抚养权 收集哪些 证据 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根据我国抚养孩子的立法精神,从如何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证据的收集。 (一)夫妻双方的综合素质 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父母的接人待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特性无时不再影响着自己的孩子,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尽力将自身具备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等。 (二)双方的抚养能力 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两方面:一是看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看双方的家庭成员。如果您有充分的经济实力,为孩子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您争取 孩子抚养权 是非常有利的。如果您的家庭里,还有身体健康的父母,他们有能力为您照顾孩子,这也是您需要向法庭说明的。像这种情况,您可以提供自己单位的 工资 证明、自己经营公司的可以提供公司的 营业执照 ;另外提供您自己父母的户口本或 身份证 ,或让您父母出庭等。 (三)孩子的意见 如果您的孩子已满10周岁,您可以征求孩子的意见,只要孩子不坚持跟随另一方,您就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像这会情况家长都不希望去法院那种场合,有的就要求孩子写个书面的意见,这种情形一般对方会提出异议,认为孩子是被胁迫的;所以大部分就是主审法官单独和孩子谈谈,做成笔录入卷。 此外,还可以提供对对方不利的证据,以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如: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等等。 对于离婚后获得子女抚养权,法院所看的根据就是是否会更好的适合子女的生活,哪一方的生活环境,收入,对子女的影响更好,法院一般就会判给哪一方,如果是未出哺乳期的子女一般都会交给母亲进行抚养,10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由子女自身进行决定。
离婚孩子抚养权判决条件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解疑
一、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离婚案件中,子女扶养问题往往是处理案件时不可回避的。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婚姻法充分的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处理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如果双方都要孩子,法院会根据谁抚养更利于孩子的成长来判决,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有探视权,也要履行抚养权,抚养费至少要给到孩子满十八岁;如果十八岁以后孩子还继续读书,则抚养费可给可不给。
根据《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规定的原则,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
1、协议处理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2、子女不足两周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因离婚要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一、因离婚要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 子女抚养 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 抚养 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2、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4、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8、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二、男方争取抚养权时应做好的 证据 准备 对应以上条件,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双方都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夫妻离婚必然会给孩子带来创伤。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用最大的能力给孩子更多的爱,很多父母会为了孩子的抚养权争论不休。那么,两个离婚的孩子都想做什么呢?父母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如何证明?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曲骆律师解析。
离婚两个孩子都想要怎么办?
双方可以就抚养孩子的问题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依法处理:
离婚后,母乳喂养的孩子应该由母乳喂养的母亲抚养。
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和母亲住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父亲共同生活: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条件,父亲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
如果父母双方协商,其两岁以下的孩子将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则可以给予许可。
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与其共同生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长期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有利于其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宜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能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视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6)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其父亲或母亲有争议,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父母离婚后,子女通常与父母一方分居,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离婚不能消除父母和孩子的关系,但抚养孩子的方式会发生变化,从共同直接抚养变成单个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不仅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也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至关重要。
夫妻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岁以下儿童一般随母亲生活;
(二)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孩子长期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4)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五)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有利于其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宜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
(6)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7)10岁以上的儿童自愿要求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一)子女虽不满两岁,母亲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虽不满两岁,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且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3)虽然孩子不满两岁,但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无法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四)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孩子长期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6)没有其他孩子,但另一个
关于子女抚养费,法院会从子女成长的角度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但哺乳期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母乳喂养,就看哪一方更适合孩子成长,询问孩子自己的意见。如果夫妻有两个孩子,通常一方获得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一方在未来抚养期间不适合抚养子女,另一方可以再次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当事人一方想要同时取得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应当具备比另一方更适合子女健康成长的条件,且另一方具备上述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条件,才能同时取得两个子女的抚养权。
离婚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关于离婚的子女抚养权问题的确定的具体办法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其他规定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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