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倾销案例分析(中国反倾销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023-04-09 知识大全

反倾销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1.反倾销并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政府是为企业服务的,围着企业转,为企业解决困难,而不是企业围着政府转。正是由于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我国企业受到的影响最大。也正因为如此,该事件也具有了政治色彩。那么,如何从这一困境中突围?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在所谓的“非市场化国家”的环境中,创造出市场化的企业。即,确立起现代公司制度的企业、是平民化而不是权贵化的企业、是民营化的企业、是完全靠市场生存而不是靠政府生存的企业。企业在所有的商业行为中,应该刻意营造商人的光环,而不是政府的光环。行业要有自己的组织,企业要有自己的组织,这种组织不是政府的组织,也不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控制的组织,而是市场化的、能够自己说了算的组织(如美国南方虾业联盟)。2.行业要建立起专业性的预警体系,企业更要建立起企业自身的预警体系。通过这次美国虾反倾销案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事件美方酝酿了3年,而我们很多企业对此却毫无反应。很重要的原因是,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企业的产品研发是重要的事情,但比产品更重要的是对产品所处市场的研究,是信息的筛选、搜集、整理、提炼。企业必须要养“闲人”,要有没有经济指标的人,要有不围着产品转的人,要有专门研究市场的人。信息时代的网络化并不是简单地建立公司网站,不是让别人能够搜索到自己,更不是摆谱,而应是能够随时知道潜在的竞争对手正在做什么。信息人员不是电脑操手,而是具有职业敏感度的市场分析人员、市场情报人员。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得到案件的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做好防范工作,保全原始记录,在强制调查中从容应对,填写了3000多份问卷,最后胜出。虽然代价是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应诉费用,但相对于1亿美元/年的出口额,确是九牛一毛,相对于近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来说,更是“超值”。3.单一产品的公司、单一市场的公司、单一客户的公司都是经营风险极高的公司,都是不稳定的公司。一旦市场发生变化,这样的企业随时都会面临绝境。多元化的策略,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贸易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当企业产品处于成熟期时,尤其应当如此。多元化的策略,主要是指企业既应该有成熟期的产品,也应该有成长期的产品,还有开发期的产品。在本次虾产品反倾销案中,一家南方企业因为仅有对虾一个产品,生产线只能生产出口产品,且只有美国一个市场,结果在2004年6月不得不全面停产。而此前其半年出口额就已经达到2000多万美元,2003年9月新建流水线才刚刚投产,损失惨重。多元化的策略还表现在多元化的市场上。虽然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以零关税胜出,但是,按照多元化思想,其不仅应该逐步提高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更应该将目光投向其他市场,如日本、南美、欧盟和东南亚等。4.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此次以零关税胜出,很多人想知道为什么?其实,根本的原因在于产品过硬的质量、在于生产环境的全面现代化、在于员工的出色表现。美国商务部代表在现场核查中对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优秀的生产环境、严格的全程质量管理表示钦佩。所以,湛江国联公司胜出不是美国的选择,而是市场的选择。5.尊重市场规律是我们应对反倾销的最有利的武器。政府有关部门、很多省市往往热衷于人为地确定优势产业带、优势产品群,形成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结果事与愿违。优势产业的形成不是人为决定的,而是市场决定的。人为决定的事情,多数会被市场无情地改变和修正。政策导向应该集中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核心竞争力高的产品上、产业上、资金投入上。科学的发展观要求政策导向更加关注环境保护、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产品生产全过程有害物质的严格控制上、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上。市场规律要求我们,政府必须与企业脱钩,政府必须与政府办的所有各种名义的协会脱钩。企业的事情企业办、行业的事情行业办、政府的事情政府办,各司其职。

倾销案例

案例一:中欧化纤服装战

2004年8月欧委会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化纤服装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根据各应诉企业的不同情况,欧委会分别对中国企业裁定了33.6%至26.3%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在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里,欧委会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与中方进行周旋:①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问题。②作上是否有政府的干预。③计活动与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是否相符。④否为市场经济运作模式。⑤代国的选择,欧委会在这次调查中均选择美国作为替代国。

案例过程:初步裁定只给予了10家应诉企业中的一家南京LC国际服装有限公司市场经济地位,给予了其他三家单独税率。经过10家企业的联合不懈努力与积极应诉,在终裁中,欧委会撤销了上面的裁定,认为该配额违背了自由决定出口的原则,商会组织该活动并与若干国有企业达成协议明显反映了国家一定的干预,并且该协议中清楚指明了一些生产商想通过获得低税率的生产商处出口涉案产品的意图,是一种明显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据此,欧委会决定虽然取消大部分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待遇,但最终对所有出口服装产品只实行了统一关税22.5%。

案例分析: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当我们在遭遇反倾销时,只要积极采取措施并调动一切手段的话,是可以在诉讼中获胜的,至少可以把损失减少到最小。同时可以从这次案例中得到的经验教训是:

( 1)、中国的应诉企业这次虽是群体努力但团结的紧密性还不够强。

( 2)、对反倾销的游戏规则如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及替代国的选择等一系列问题等还没有完全掌握。

( 3)、诉求的目标性,针对性比较模糊没有量化,这样给反倾销的发起者钻了较大的空子。

( 4)、本案中部分企业由于提交的信息不完全,完全失去了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待遇的被审核资格。

( 5)、既然应诉反倾销调查,就应当尽量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和抗辩,超出一定的范围,可能给调查机关以口实,从而招致更加不利的结果。

案例二:中方胜诉秘鲁对华府绸反倾销案

2002年7月,秘鲁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对我国出口的幅宽不超过1.8m的涤棉府绸提起反倾销调查,产品涉案金额400余万美元,涉及10余家纺织面料生产商。

案例过程: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青岛纺织品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纺织品联合集团八棉有限公司、辽宁新元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集团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5家企业联合积极应诉,并于2002年9月、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共3次提交有关应诉材料。2002年11月,秘鲁调查当局作出初裁,认定我国出口产品倾销,并加征每公斤1.2美元的反倾销税。对此,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以行业代表身份致函秘鲁调查当局,希望调查当局充分考虑中方提出的意见和证据,作出公正裁决。2003年4月,秘鲁调查当局公布决议,决定在临时反倾销税期限届满之时停止继续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同年7月秘鲁调查当局发布终裁公告,秘鲁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署作出决议,裁定无损害结案。同时在终裁决议中,秘鲁调查当局指出:根据反倾销协议条款进行有关分析时,并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表明,中国产品的进口对秘鲁生产的府绸/聚酯及棉花织物造成损害。因此,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涤棉府绸 ( 幅宽不超过1.8m) 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对临时反倾销关税及预交的保证金实行退款,滞留的抵押凭证予以退还或还款。

案例分析:( 1) 、部分西方国家对华的反倾销似乎有跟风现象,甚至有些国家都不会对国内纺织服装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查就贸然地对华举起反倾销“大棒”,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 2) 、积极应诉是我们采取的唯一正确处理方式,正如打官司一样,并不是谁是原告谁就有理,被告有申辩的权利,最终理在何方要服从法庭的裁决。在本案例中,如国内生产商采取不应诉的消极方式,结果只能是蒙受损失。

( 3) 、找准起诉的时机。其实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反倾销是一柄双刃剑,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相比较,我国对外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的案例很少,获胜的案例更是凤毛麟角。

( 4) 、对付反倾销尽管获胜的概率很小,但是并不表示不能胜诉,关键是我们处理反倾销的态度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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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反倾销诉讼中获得一次久违了的胜诉。 2010年12月21日 11:07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重税下的反抗

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中国的诉求可以分为三部分:

一是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的相关款项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关贸总协定》(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关于贸易管理措施透明度的规定,以及《WTO协定》关于严格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

二是欧盟2009年1月26日下发的反倾销征税令是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相关条款下发的,不仅违反了上述WTO《反倾销协定》,还违反了其关于国内产业最低支持率的规定,关于倾销的界定、国内产业和产业损害的界定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等核心条款。

三是要求专家组在裁决的同时,对欧盟如何履行裁决提出具体的执行建议。

欧盟的“闭门羹”

欧盟深知其反倾销措施的问题所在,为了把核心问题排除在审理范围之外,他们实施了“闭门羹”策略,称中国的许多诉求都不在专家组的管辖范围。理由包括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的申请书中包含的许多项目,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专家组不应审理;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的申请书对诉求事项表述不清;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已经被修改,不应再成为审理的对象。

欧盟的这一招确实让专家组犯了难。如果采纳他们的意见,把核心问题排除在管辖权之外,这个诉讼就没有继续进行的必要。专家组首先分析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的事项能否在随后申请专家组时提出,且成为审理的对象。

他们反复斟酌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理论,参阅以往判例,最后认为:首先,磋商阶段虽然是必经程序,但和申请成立专家组在性质上有质的不同;在磋商阶段没有提及的事项,只要与专家组申请书的事项同质,可以纳入专家组的管辖范围。

其次,专家组审查了欧盟相关法条更迭的时间,以及中国申请成立专家组的时间,发现欧盟修改法令在前,中国申请专家组在后,并且两个法令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只修改了一个无关紧要的单词。

第三,针对欧盟提出的中国申请成立专家组时没有提及的项目,专家组发现中国在起诉时用了一个概括性表述,虽然不是很清晰,但是提到要害,让欧盟得知争执的问题所在,没有影响欧盟的合理诉权。

“闭门羹”策略是富有经验的WTO成员在诉讼中偶尔使用的手法。有的成员利用这一招,直接把起诉方的诉求排除在专家组的管辖权之外,让起诉目的落空。这次中国可谓有惊无险,如愿过关。

“算术”玄机

倾销和反倾销都是算出来的。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即为倾销;用生产成本价格减去出口价格得出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进口国根据这个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相关规定,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之后,应该确定每一个受调查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分别征收反倾销税。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涉及的产品类型、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特别多,以至于无法逐个核实,可以采用抽样法,选择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提取数据确定倾销幅度。

然而,欧盟却不是这样做的。欧盟现行《反倾销基本法》在计算倾销幅度和确定反倾销税率时设定了三种计算方法:

一是如果一个出口商能够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那么其自身的生产成本和出口价格就是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

二是如果一个出口商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但是具备欧盟所规定的市场化水平,就根据“替代第三国”的生产成本和生产商自己的出口价格计算该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

三是如果出口商既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也没有具备所谓的市场化水平,就不再对单个出口商分别确定税率,而是对所有来自同一个国家的产品适用同一个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一个国家的出口商之间的合作程度很高,平均出口价格就接近于出口价格;相反,如果他们之间的合作程度不高,那么平均出口价格就与单个的实际出口价格相去甚远。欧盟仅仅根据可获得的数据进行计算,不再考虑出口价格之间的差异。

长期以来,中国输欧的钢铁扣件一直遭受第三种待遇。这也正是欧盟对付中国产品的“算术”玄机所在。在这种情况下,用来计算中国产品生产成本的数据不是本土的,是第三国的;用来计算出口价格的数据也不是实际价格,是经过平均化的价格;在平均时,欧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选取数据。

其结果是,尽管中国的钢铁扣件出口价格本来很高,超过了生产成本,不存在倾销,但在欧盟的“算术”下,这些扣件存在倾销,必须征收反倾销税。

因此,中国在诉讼中坚持认为欧盟的“算术”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相关规定。欧盟反驳,参诉的第三方也各执一词。最后,专家组支持了中国的主张,欧盟在这方面败诉。

有成功也有遗憾。欧盟的“算术”还有其他很多招数。比如,在确定国内产业损害时,故意挑选对他们有利的国内产业,降低国内产业要求保护的门槛要求,有意夸大产业损害,不合理的数据折算方法,在调查程序上偏袒欧盟产业,等等。虽然中国在诉讼中对此也作为重点进行举证、论证,但最后专家组认为中国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

如何执行?

专家组裁决后,中欧双方是否会提起上诉目前尚不明确。不管上诉与否,笔者对本案的执行不敢抱乐观态度。

与以往起诉不同的是,中国在起诉本案时,已经明确要求专家组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自由裁量权,就如何使欧盟履行裁决提出明确的意见。换言之,要求专家组裁定欧盟立即撤销不符合条约的反倾销令。

但专家组引用以往的判例,证明专家组有权就某项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WTO条约规则作出裁决,却没有法定义务就如何履行裁决提出非常具体的建议,驳回了中国的诉求。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一个无奈的漏洞,为欧盟规避裁决提供了机会。

据中国商务部发布的信息,在此前的11月24日,欧委会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就贸易救济问题在欧洲议会接受质询并发表讲话。其主要观点为:中国是不公平贸易的主要来源,必要时将坚决采取行动,包括反补贴调查;目前并无必要反思现有的贸易救济体制等等。

业界人士普遍认为,德古赫特上述讲话预示着欧委会将继续强化其贸易救济政策,中欧之间的贸易摩擦形势可能更加严峻,本案对欧盟反倾销体制影响不会太大。

近年来中国反倾销案例,如果可能加上案例分析,说一个即可解释其原因?

中国轮胎遭遇反倾销案例分析

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及五矿商会消息,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应轮胎行业生产Nt#会的申请,已经于2005年12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汽车轮胎提起反倾销立案。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

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llo、Tyres、JKTyre、Ceat和Birl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

据资料:截至本案,印度已累计对华发起87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调查84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起。

2005年以来,印度对中国共发起6起反倾销调查。印度之所以频频向我国出口产品挥舞反倾销大棒,主要原因就是中国和印度在产品结构上的类似。

我市涉案企业为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该公司全年出口印度1068万美元,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珠江轮胎的应诉态度、方法与结果将直接影响我国在印度的轮胎市场。近日,该公司负责人已经

赶赴北京,与商务部及商会商讨应诉事宜。

2005年中国轮胎大事记:

2005年3月,印度轮胎业生产商协会表示,将在1个月内向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提交反倾销诉讼申请。该协会董事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已经事先向海关作出通报,并提供了目前轮胎的市场价格。印度轮胎销售商协会表示,生产商协会此举是“不公平”的。中国的轮胎价格低是因为中国天然胶的销售价格比印度要低得多。商务部呼吁我国有关生产/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此事动态,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保证出口的顺利进行。

2005年4月,土耳其政府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从2005年3月10日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33%。这一举动再次为我国敲响了轮胎出口遭遇反倾销的“警钟”。反倾销行为极易引起仿效。自2004年以来,土耳其、印度、秘鲁等国先后对我国出口轮胎提出反倾销立案调查,如果此种势头发展下去,势必会对我国轮胎行业造成不利影响。

2005年8月20日,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反倾销案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土耳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终裁决定从即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以CIF价按不同税号分别征收60%或87%的反倾销税。案件中,我国应诉企业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2005年10月28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提交的申请书。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认为,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市场上低价倾销,给南非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2005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2005年3月31日。2005年初,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向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提供的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南非市场销售,导致南非国内的同类产品生产者不能在市场上参与公平竞争,给南非国内轮胎生产者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涉案产品属于新型充气轮胎,其中包括海关编码为40111000,‘主要用于摩托车;海关编码为40112015,主要用于卡车和公共汽车;海关编码为40112025,主要用于载重指数不超过121的汽车和载重指数超过121的汽车。

2005年12;月23日,墨西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旅行小客车和轻型卡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4年1月1日一2005年3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0112003、40112005。

2005年12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对原产于中国的卡车和客车斜纹轮胎提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40112090、40131020、40139049。

L2005年12月31日,中国轮胎行业应诉南非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成为中国轮胎企业首次在行业协会一一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的组织和领导下进行的大规模集体抗辩。北京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作为代表律师表示,“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在中国,没有一个行业像轮胎行业这样遭受过如此高频率的反倾销调查,因此本案是中国产品在出口中遇到反倾销损害最典型的案例。我们要求政府出面同南非政府和相关企业交涉。”在过去5年里,中国轮胎企业已经经历了多次打击。前几次遭遇反倾销,中国的轮胎企业由于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再加上出口金额较小,影响不大,基本上没有进行任何抗辩,因此,中国轮胎也基本上从委内瑞拉和秘鲁市场全部退出。

由于我国拥有丰富的廉价劳动力,发达国家橡胶加工企业向我国迅速转移。目前,世界轮胎十强中已有8家“落户,,中国,促使我国轮胎产量大幅增长。国内轮胎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轮胎企业纷纷加大了出口的力度。但出口轮胎产品和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出口轮胎中以低档次轮胎为主,出口价格低;出口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出口中东、东南亚、非洲、南美等地区的轮胎约占出口总量的70%,而北美、欧盟等发达国家所占比例较小。随着近年来我国轮胎出口逐年迅速增长,遭遇的反倾销案件也越来越多。虽然名义上提起反倾销的是南非、印度等国的轮胎生产商协会,但背后实际操纵该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近几年来,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6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来挤占中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中国企业只能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的海外市场来弥补国内的损失。但就在中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的同时,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中国轮胎有可能威胁到其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于是通过上述多起反倾销案件来挤压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我国轮胎生产企业,为避免重蹈屡遭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之覆辙,要从政策和技术两个层面积极筹划反倾销的应对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轮胎生产、出口的宏观调控力度,力促轮胎出口由数量型向技术型、效益型转变。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管理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对国外出现的反倾销调查,应及早组织企业应诉,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出口轮胎企业要实施名牌战略,加大技改力度,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积极开展体系认证和国外产品认证出口;重点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到国外投资和合作建厂,防范国外反倾销风险。

中国反倾销案例分析(中国反倾销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我国成功应对反倾销的案例及成功原因分析

中国轮胎遭遇反倾销案例分析:

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及五矿商会消息,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应轮胎行业生产N t#会的申请,已经于2 0 0 5年1 2月3 0日对原产于中国汽车轮胎提起反倾销立案。

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 l l o、Tyre s、JK Tyre、Cea t和B i r l 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

据资料:截至本案,印度已累计对华发起8 7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其中反倾销调查8 4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起。

扩展资料: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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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1.反倾销并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用市场经济的观点看,政府是为企业服务的,围着企业转,为企业解决困难,而不是企业围着政府转。正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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