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词(民法典词条)
2022年新民法典后面加什么词?是出台、更新还是编撰?
2022年新民法典后面加出台。
因为最新修订的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这是第一部以民法典形式颁布实施的法律,生效后期陆续会出台一系列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所以2022年新民法典后面加出台。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在法学上的名词解释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民法典哪些条款体现了对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价值观在民法典中自始至终贯穿。
《民法典》直接规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六个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概括为12个关键词,其中,《民法典》条文中直接规定了6个,包括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诚信。
关于平等,《民法典》出现“平等”一词的条文有10条,内容包含四个方面。一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二是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三是物权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四是男女平等,家庭成员平等。
民法典背诵口诀
民法典背诵口诀
民法典背诵口诀,民法典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文书,对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是有法律效应的,每个公民都要遵守民法典的相关条例,下面就和我一起来看看民法典背诵口诀吧。学习一下。
民法典背诵口诀 篇1
一、所有权:物、建、共、邻
1.物权变动;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构成);
3.共有制度(按份共有or共同共有);
4.相邻关系(VS地役权)。
二、用益物权:城市一个,农村俩,还有一个地役管全家。
1.建设用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解决农村住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农村吃的问题)3.地役权。
三、具体人格权:生、身、健、姓、肖、名、荣、隐(物质型人格权3类 精神性人格权5类)
1.生命权;2.身体权;3.健康权;4.姓名权;5.肖像权,6.名誉权,7.荣誉权;8.隐私权。
四、身份权:上有老、下有小、旁边配偶不能少
1.亲属权;2.亲权(监护制度);3.配偶权(效力有瑕疵的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制度)。
五、形成权:撤、抵、追、解、否、选、继、遗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2.抵消权;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人权;4.解除权;5.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否认权;6.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购买标的`物与否的选择权;7.继承人对继承的接受与放弃;8.受遗赠人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六、宣告死亡: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灭;
2.—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
3.个人合法财产按遗产开始继承;
4.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七、法人解散的情形:章、权、并、立、关、撤、销、僵(自愿解散、强制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单独或合计)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八、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强、公、主、意
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不违背公序良俗;3.主体(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意思表示真实。
九、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存、券、资、国
1.存款本息请求权;2.债权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所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
十、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政、法、继、事
1.政府征收;2.法律文书;3.继承或受遗赠;4.亊实行为。
民法典背诵口诀 篇2
先说下策略:
1、20个小时的学习不可能把所有知识点都记住,我这智商还只是普通人智商,硬伤。
2、把民法典作为一个工具来用,需要的时候能快速翻看查阅。
3、学习的时候要提取常用的法条,然后记住。这种法条一种是像510条合同生效后约定不明的,很多条文都引用的,别到时候看法条的时候想不起来是什么,这种法条很少,屈指可数。第二种是常用法条,这次民法典把原合同法52条拆散了,变成民法典第144、146、153、154、497、506条了,还有民法典188条诉讼时效三年的条款,还有1259条以上、以内、以外是否包含本数。等等吧,这种常用条款一定要提取出来,然后记住。
4、抓大放小。因为调整很多,先粗略看一遍,然后重点学习自己专项领域的法条。像我诉讼都做的很少,侵权基本都没做过,人格权、婚姻家事也不做,这几篇就先粗略看一下,等遇到的时候再学就可以。
说下记忆方法:
1、民法典1260条,记住每50条。第50-100-150-200~1250条,一共25条。
2、记住每一篇第一个法条,一共7编,7个法条。
这样一共记住32个法条就可以了。
3、然后挑出常用的法条。
4、再挑出自己领域常用的法条。
3和4很容易,因为这次变更的不大,只要记住第多少条就行了,因为之前也都是学过的嘛。
5、记住一写名词,像原来的居间合同,现在叫中介合同了,居间人叫中介人了,等等。
记忆的“锚”
1260条,一共12条100的,可以把这个12联想成12星座或者12生效或者其他12个能独立区分的。然后第50条联想成五菱宏光,这样就给12星座配了一辆车,然后配上法条。例如第550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12星座第5个是狮子座,这样就是银行把狮子辛巴买的五菱宏光的贷款转让了,狮子辛巴怒气冲冲的去银行要精神损失费。要有画面感,就好记忆了。
再说第500条,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三个关键词: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虚假情况、违背诚信原则。狮子王反派是刀疤。自己联想吧。要想长期记忆,一定要有画面感、有动作、有声音、有表情,有个故事,这样记忆效果才能更长。因为记忆的锚很多,随便联想几个出来,这个法条就记住了。
具体记忆方法自己研究,可能死记硬背快速,读几遍就记住了,但我觉得长期记忆还是联想比较好,锚很多,很容易想起来。
理由:
当初准备按照每编的章节来记忆,但是太多了,总则就10章,合同是三编29章,算下来得小一百条,再加上常用的,妥妥的超100。让我记100多个法条,我是不行,短期可以,长期肯定忘。
学了一遍,法条么,上下都是有逻辑关系的,递进、总分,每隔50条就差不多了,当想起第50条的时候,就知道需要的法条属于一般规定,还是特殊规定,50条之前,还是之后了,查找非常快速。
民法典背诵口诀 篇3
民法典核心在于维护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
因为它真的管得很宽!
大到社会秩序,买房置地
小到缴纳物业费
8岁独立打酱油等
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
都与民法典密切相关
《民法典》中有包罗万象的1000多条法文
这可让不少法律从业人员忍不住这样吐槽
《民法典》1260条
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默默看了一下自己的发际线
天若有情天亦老
学完法律头发少 ”
不用着急,好消息来啦!
民法典小程序“民法知道”正式上线
不仅可以帮助到法律工作者
同时也让更多的群体了解民法典
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民法》的语源是什么
民法的语源
据学者考证,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在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jus gentium)而言的,它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主要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日本民法典用的“民法”一词由法国民法典的“droit civil”翻译而来。 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民法”一词传入我国是在清朝末年。当时,清政府聘请日本学者松岗正义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传入我国,但当时不称“民法”,而称“民律”。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自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23日公布的《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就已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就有“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的记载。不过,我国古代即使有“民法”一词,但其基本含义也与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相去甚远。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6、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68、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6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70、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73、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74、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 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8、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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