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的(民法典物业篇)

2023-04-08 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哪些物权种类

民法中物权的分类有: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排他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而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买卖合同,几个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绝对性

物权是可以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有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属于绝对权或者对世权。而债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者对人权。

民法典规定的物权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物权有: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以及依照其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民法上的物是什么东西

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实体。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新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新规定: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4、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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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的概念与分类

一, 物的特征

1.非人格性

2.原则上为有体物

3 人力所能支配的

4. 具有独立性

5.  原则上为特定物(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二, 物的分类

1.重要成分(非经损毁不能分离)与非重要成分

2.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相互独立,有一定的结合关系,归同一人所有,一般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

3.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民法典规定什么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一、《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是如何分类的?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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