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聚餐后回家发生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吗(员工聚餐回家遇到车祸怎么分责任)
在公司聚会后,员工返家途中发生的意外能算工伤吗?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有关工伤,许多上班族可能就是在新闻报道里见到或听见,而对于工伤的规定,如上下班途中负伤的意外状况,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则是一头雾水。工伤,又被称为岗位损害、工作损害,指员工在从业岗位主题活动或是与岗位义务相关的主题活动时需受到的事故损害和职业危害损害。下边分成三块内容和大家的实际说说:
怎样认定为工伤
依据在我国采取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含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有下面情况之一的,理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遭受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左右在工作场所内,从业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是结束性工作遭受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工作岗位职责遭受暴利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危害的。
(五)因工在外期内,因为工作缘故遭受损伤或是产生事故失踪。
(六)员工在有效的时间内来回于工作地与另一半、爸爸妈妈、儿女居所的有效线路的上下班途中产生非自己关键义务的交通出行事故或是大城市城市轨道、货物运输渡船、列车事故损害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新工伤商业保险条例全文(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理应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员工有下面情况之一的,视作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性病症身亡或是在48钟头以内经医治无效致死的。
(二)在抢险救援等维护保养国家主权、集体利益主题活动中遭到损害的。
(三)员工原在部队服现役,因战、因公负伤伤残,已获得改革伤残军人证,到劳动部门后旧患发作的。
可是如果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可认定为工伤或是视作工伤:
因违法犯罪或是违背突发事件应对死伤的;喝醉造成事故的;自虐或是自尽的。
什么状况下产生的意外算工伤
实例一:工作时间本质企业水房抽水烫伤起泡。
小明是某公司职员,某工作天内,小明去企业水房抽水喝,不小心被开水烫伤。也许会有些人疑惑:“自身抽水,被热水烫到只有恨自己吧?难道说还能认定为工伤?”。此类情况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遭受事故损害的可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就是指员工从业岗位主题活动的具体地区,分成固定不动地区和不固定不动地区。“工作缘故”可分成二种情况,一种是根本原因,即在工作因其从业实际工作时遭受损害;另一种是主观因素,即为了更好地处理没法逃避的,与一切正常工作紧密联系的,必不可少的、有效的生理需要而得到的损害,如饮水、尿尿等。“事故损害”就是指员工在工作全过程中产生的意外伤害等事故。
此事例中,小明去企业水房抽水喝是因为符合人需要的生理需求,与一切正常工作紧密联系,因而在饮用水全过程中负伤也应以为是工作缘故而致,因而应认定为工伤。
实例二:上下班途中产生交通出行事故。
某公司职员小红书骑自行车从深圳福永某住宅小区住所前去公司上班中途,被客车碰伤,造成右脚及左手和右手好几处负伤。交警队认定小红书在本次事故中担负主要义务。
交通出行事故就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在城市道路上出现的车子交通出行事故。非自己关键义务有三种情况,一是同样义务,二是主次义务,三是无义务。产生事故后需要历经交通部门做出“非自己关键义务”的认定,那样才能够认定为工伤,假如经交通部门认定自己在交通出行事故中负首要义务,则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自己关键义务的交通出行事故或是大城市城市轨道、货物运输渡船、列车事故损害的,能够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小红书从住所前去公司上班中途产生交通出行事故。核查,事故时间归属于工作有效时间,事故地址在工作有效路程上,交警队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表明,小红书担事故主次义务。总的来说,应认定为工伤。
实例三:参与公司聚会后回家了产生交通出行事故。
某公司通知公司职员,下班了到当地某餐馆聚会。那天晚上,该公司职员小绿按时参与了聚餐活动。夜里九点上下,其骑单车离去餐馆回家路上,产生交通出行事故。交警队认定小绿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
该实例争吵的聚焦点取决于参与公司安排的聚会是不是归属于工作内容。企业以通报的方式告之员工到某某某处聚会,该通告具备行政命令的颜色,员工都应参与。它类似企业机构参观学习。尽管展现形式不一样,但仍归属于工作特性,归属于工作范围。聚会回家了产生的交通出行事故相当于下班了路上造成的交通出行事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理应判为工伤。
实例四:工作时间串岗时负伤。
小明是某公司的机器设备操作工,在1号生产流水线承担实际操作4号机器设备。他在工作时,邻居生产流水线的老林使他帮助看机器设备。因彼此之间不错,小明到2号生产流水线协助老林焊接操作机台。因对2号生产流水线的机器设备特性不了解,小明实际操作不小心划伤左手,伤势比较严重被送到大医院医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遭受事故损害的,理应认定为工伤。”有关“工作场所”、“工作缘故”并没有设置为“在本职工作工作职位上工作,及其因本职工作工作缘故而负伤”,且现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工作场所”、“工作缘故”未做限定表述。
小明尽管没有在本职工作工作岗位上负伤,但其“串岗”所从业工作与其说本职工作工作具备一定关联性,且也是为企业造就经济收益,因而理应认定为归属于工作缘故。
有关“串岗”的手段只牵涉到员工是不是违背企业的管理制度,并不危害员工的工伤认定。因而小明负伤可认定为工伤,自然,假如一些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业与本职工作工作不相干的主题活动遭受损害的,例如因个人缘故“串岗”闲聊,玩耍等,应没法认定为工伤。
单位聚餐后回家途中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职工参加单位聚餐后,回家途中出事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算工伤: 1、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其他情形,不算工伤。
参加公司年夜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这样判定合理吗?
2021年这个特殊的春节,不少人选择就地过年,一些单位也为员工们组织年夜饭聚餐,共享“家”的味道。然而,“暖心餐” 也可能变成“寒心事”。有人就因为下班后参加公司年夜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进了医院。关于该员工能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出现了分歧。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不服,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下面具体介绍:
一、上海浦东法院一审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请。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老张是某保安公司一名员工,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担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时间是上午7点到晚上7点。事发当天该汽车公司定于晚上7点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老张和其他保安队员一同参加。傍晚,经保安队长同意后,同班的队员和老张相继提前下班。不料,老张在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进了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不负事故责任。
二、老张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随后展开工伤调查程序,并最终认为老张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然而,某保安公司作为实施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却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该公司认为,老张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至晚上7点,而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8点10分左右,老张系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同时老张在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尚未到岗的情况下,提前离岗回家,并没有直接前往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餐地点。因此,老张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三、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来看,老张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在案证据显示,老张确系经保安队长同意后才提前离岗,并且在工作地点至居住地合理路线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要件,老张回家换便服参加聚餐,未直接前往聚餐地点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阻断条件。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开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参加公司聚餐后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参加公司聚餐后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属于工伤。参加公司聚餐属于工作范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公司喝酒后,回家路上出了车祸算工伤吗
上班因公喝酒回家出车祸存在认定为工伤可能性。
职工因为工作需要,如接待客商陪同客户就餐喝酒,不构成醉酒的,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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