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精髓(民法典精编)
如何理解新时代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人民的法典?形势与政策题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高空抛物、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的体现人民的需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解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为了加强民事立法相关活动和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我们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同时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尺标,我们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多方面推动《民法典》实施方案。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如何体现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决定,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重大举措。民法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为诸法之最,近现代以来,民法典编纂历来是成文法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工程,成为有关国家立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已于2016年6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目前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顺利推进,立法机关作出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两步走的工作方案,切合我国目前民法体系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状况,也符合民法典编纂的基本规律。
扩展资料:
在新中国民法典起草制定过程中,奠定我国现行民法体系基础的是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这一次立法虽然最终没有完成民法典的起草,但制定出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重要民事法律。立法机关此后的很多商事立法、知识产权立法也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
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尚处在变动之中,不具备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民法典的现实条件。因此,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方面采取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即首先制定一批社会生活亟需的民事单行法,待时机成熟,再考虑制定民法典。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民法总则体现哪些新的立法理念和立法精神
作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统领性规则,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施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民法总则以现代社会私法自治最重要的自由和平等为价值主轴,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民事活动的边界,以绿色发展作为人类社会的科学发展理念,引领整个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创新发展,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
民法总则彰显了权利本位的现代法治精神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因此,民法典被视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誉为法治健全完善的标志。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活动的统领性规则,充分彰显了权利本位的现代法治精神。
民法总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理念
民法总则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以对人的尊重保护为核心,民法总则扩大和调整了民事主体的权利保障范围。一是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特定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三是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四是强化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些规定,强化了对人的自主性的尊重,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现代法治精神和价值理念。
民法总则体现了中国特色和时代要求
民法总则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统领性规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保持了民事法律对人类生活所积淀美好价值的尊重。一是确立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宗旨。二是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和外在反映,直接反映了民主、自由、平等、公正、诚信、文明、法治等理念,涵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三是民法总则将民法法律渊源的范围扩大到民事习惯。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民事纠纷的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实际上是以道德为核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新增绿色原则,反应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时代发展需求。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又一个新突破。绿色原则的确立,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当下,调整民事主体利益关系离不开人与自然的视角。这一规定反映了具有先进时代特色的立法理念,既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思想,又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的新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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