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刹车乘客受伤要如何定责任(急刹车时,车上的乘客由于受到惯性作用身体会向前倾斜)
公交车急刹车摔伤,该如何进行赔偿?
一、医药费客运公司是必须理赔的。
1、乘客乘坐公交车,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2、公交车司机急刹车,导致乘客扯断拉环摔倒,造成关节处骨折、韧带损伤,属于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交公司的赔偿范围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需要营养的还应赔偿营养费。如果造成乘客残疾,还应当支付伤残赔偿金;
4、按照合同违约求偿的缺陷就是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规定,承运人公交车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误工费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由于对方原因自己刹车造成的损失怎么处理
急刹车乘客受伤,乘客可以选择合同法律关系还是侵权法律关系定责任。急刹车导致的事故中往往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司机车主与乘客之间存在的运输合同关系。即乘客在乘车后,司机有保障乘客的安全合同义务。乘客在乘车期间发生意外,司机车主为第一责任人。
二是乘客与本车司机、车外的车辆车主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种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乘客两者只能择其一进行索赔。
选择运输合同关系索赔的:受伤乘客只能要求本车司机车主承担赔偿责任。选择侵权赔偿的: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车外车辆车主和本车司机都存在过错,即都有责任的情况之下,两者属于共同侵权,乘客可以要求二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至于二者内部则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
蓄意刹车导致交通事故算交通肇事,不但属于交通肇事,还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蓄意刹车属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此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此时如果因为这个行为导致后车追尾死亡的,涉嫌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交车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理赔程序
【法律分析】
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或者违约(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公交车公司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急刹车乘客受伤如何定责任
律师解答急刹车乘客受伤的,属于乘坐的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由司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急刹车乘客受伤的责任
急刹车乘客受伤由客运公司或者公交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客车或者公交车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消费者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由于公交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驾驶车辆,致使车辆紧急制动,导致消费者身体受到损伤,故消费者的损伤与司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交车刹车摔伤了,受伤乘客应该如何追讨赔偿
一辆公交车为避让骑车人紧急刹车,导致乘客赵女士摔成残疾。为此,赵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杨浦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赵女士各类损失共计76757.1元。
去年8月14日上午,赵女士乘坐841路公交车外出。当车辆行驶到殷行路军工路路口时,遇到一辆正常穿越马路的自行车,公交车遂紧急刹车,并导致正走向后车厢空座位的赵女士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她的第4腰椎压缩性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赵女士因事故遗留腰部酸痛,腰部活动受限,活动度丧失10%以上(未达25%),构成十级伤残。
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赵女士于今年6月5日起诉到法院,她认为,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公交公司则表示,赵女士在车辆启动后仍在车厢中走动,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搭乘公交车,公交公司在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应当一并提供安全保障。事发时公交车避让的是正常穿越马路的自行车,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是其对路况注意不够、车速控制不当造成。赵女士因车辆紧急刹车摔倒受伤,公交公司负有过错,应当就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以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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