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确立了(民法典十九条)
民法典确立了私法自治的原则
法律主观:
《 民法典 》的原则有六个: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确立的制度或原则
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共10章、204条。
(一)基本规定
1.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
2.规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3.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主体
1.自然人
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法人
规定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3.非法人组织
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
(三)民事权利
1.对知识产权作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
2.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3.规定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
(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
2.规定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
3.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
4.规定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内容。
(五)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
1.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规定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2.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
3.规定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
二、物权编
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共5个分编、20章、258条。
(一)通则
规定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所有权
规定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
法国民法典确立了哪三个近代民法的重要原则,详细的介绍一下?
自由、平等的原则。
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
这就是说,每一个成年的法国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以民法的角度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及其特权,强调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进一步确立了人权平等的原则。
契约自由的原则
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而且规定原料的取得,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佣,都必须通过契约,买卖、交换,一切均可以自由经营。第1598条规定,“交易范围的物品,除特别法禁止出让者外,均可出售”。
第1710条规定,“凡劳动力雇佣者可与出卖劳力者商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报酬的契约”,并规定工人必须遵守雇主关于工资定额的规定。
该法典中几乎有1000多个条文规定了契约之责,这就可以使资产阶级利用契约自治原则,不受限制地进行包括劳动力在内的自由买卖,自由竞争,发财致富。
确认了人民财产所有权的原则。
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私有制的不可侵犯性,维护了大革命最根本的成果。
例如第537条规定,“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这就保证了绝对的个人私有制,激发了个人积极性,为工商业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扩展资料:
《拿破仑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随法国经济、政治、国情等多方面的变化,法典共修改过一百多次。例如,一开始,法典的第213条至217条中规定妻子必须服从自己的丈夫,这在此后引起了很多保护妇女权益组织的不满,后来被废除。
又如,1816年,法典中曾经废除了离婚制度,1884年又得以恢复。1970年废除了丈夫是一家之主的规定。1972年又废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平等的规定。
《拿破仑法典》不仅在法国国内影响深远,对其他各国的影响力也不可小觑。例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丹麦和希腊的民法典都是仿照该法典编制而成的。另外,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巴西、阿根廷、智利等国的民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国民法典
民法典研读系列|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0年5月28日发布以来就一直热议不断。《民法典》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存在的法律,其意义重大深远。《民法典》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修改了担保制度等等,这些对我国的营商环境都起到一定的优化作用。今天,法里君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对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意义。
01《民法典》颁布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困境
2020年突如而来的新冠疫情,对各行各业都造成了严重的冲击。首当其冲的是线下的人员密集型的行业,比如影视剧拍摄制作公司(基本上处于完全的停摆状态)、影院、餐饮业、线下培训业务(基本上也处于停业状态,但是租赁的场地费用却要照付。虽然疫情期间国家有减免房租的政策,但是多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出租门面,私人出租门面并不能强制要求)。很多企业苦不堪言,入不敷出。此外很多合同因为疫情原因也不能正常履行,很多公司就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免除违约责任,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陡然增多。
司法实践中,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具体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请大家注意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两个除外规定,一是非不可抗力因素,二是不属于商业风险。
所谓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不可抗力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履约时依人力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但是受有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依据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也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可见,法律对不可抗力的适用也规定了前提条件,以此来规制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同时体现了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相对保护。
关于商业风险,最高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排除不可抗力和正常的商业风险,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范围非常局限。加之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防止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最高院又要求各级法院“谨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最高院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受理法院若认为确有必要在个案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在适用前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适用前的一个审核制度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审慎态度以及对适用情形的严格限制。这对于企业而言,就意味着其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
就以此次新冠疫情而言,新冠疫情的爆发不可预见,不能避免,至今仍在境外持续蔓延,客观上又没有特效药和可以大量临床使用的疫苗,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不可克服的,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事实上,司法实践也对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进行了确认。但问题是,新冠疫情下并非所有合同都不能履行,换言之,也并非所有合同当事人均可适用不可抗力原则进行免责。但因《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之重大变化需“非不可抗力造成”。
此种情况下,若新冠疫情客观上并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只是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或者说是显失公平,当事人却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减少损失,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就是《民法典》颁布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困境所在,也是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的原因之一。
02《民法典》扩大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相较于《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中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民法典》第533条删除了将不可抗力排除于情势变更情形外的规定,不再将情势变更限定于非不可抗力,厘清了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适用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和范围,解决了其法律适用困境,同时也能为企事业提供更广泛的保护。若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不再具有可能性,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解决,免除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方的民事责任。如果合同在客观上是可以继续履行的,但是继续履行会产生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结果甚至会给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此时则可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进行解决,变更合同条款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创设有利于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赋予了在发生特定事件后受有不利影响的一方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民法领域的公平原则。
03《民法典》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对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不仅扩大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外延,增加了其适用的可能性,而且还引入了自行协商机制,即在发生符合情势变更条件的情形后赋予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重新约定权利义务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先进行重新协商,而不是直接介入法律,充分体现了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及自由原则,极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交易自由。此外,《民法典》还进一步规定,若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也赋予了当事人审时度势的选择权,其可以在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和利益后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最优选择。
《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护交易市场的稳定性,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措施,同时也刺激了企业在市场上活动的积极性,优化了我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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