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包庇罪(什么是包庇罪公民有知情不报的)
包庇罪是什么意思
包庇罪是明知是反革命分子或者其他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的对象必须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归案或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分子,以及已经被逮捕、拘留或被判刑劳改而越狱脱逃的犯罪分子。(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借以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帮助其掩盖罪行,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 包庇罪 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 罪名 ,具体包括 窝藏罪 和包庇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 窝藏、包庇罪 行极其严重 刑事犯罪 分子的等。根据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 共同犯罪 论处。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 嫖娼 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包庇罪该如何认定? 关于包庇罪的认定主要从已下几个要点来讲: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 伪证罪 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 (三)本罪与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 证据 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刑法》中将窝藏罪与包庇罪是规定在了一起的,而这二者之间其实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所以司法实践中需要仔细的区分窝藏罪与包庇罪。一般对于那种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那么也是会按照包庇罪来定罪处罚。
窝藏罪和包庇罪的区别是什么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窝藏罪与包庇罪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窝藏罪主要表现为实施积极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为。包庇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什么是包庇罪?包庇罪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包庇罪认定分为了四个方面,包括: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3、主体要件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3、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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