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让对方正确使用探视权(民法典探视权的规定)
民法典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探视权作出了如下的规定: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 权利和义务 。另一方具有法定的协助义务。且具体的探望形式、方式等由双方自行约定,约定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法院如何“强制执行”探视权?
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
离婚后,如果一方的探视权被有抚养权的一方禁止,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如果监护人还是不配合,法院可以根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进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探视权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丧失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中离婚时探视权如何约定
离婚 时 探视权 的规定如下: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避免纷争,夫妻双方在 离婚协议 中应尽可能采用明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以保证探望权行使的可操作性,避免产生误解。 如: 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 抚养费 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
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探视权是由双方协商而定的,可以按照双方协议的时间来探视。如果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扩展资料: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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