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如何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条件如下:
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
2、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3、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4、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一、外国人办理永久居住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5、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二、外国人办理永久居住证的注意事项如下:
1、须申请人亲自办理;
2、上述申请材料均须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一式四份;
3、相关证明或公证如属外国主管部门出具的,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通知申请人、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或者要求提交其他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外国人如何申请在中国长期居住?
最好是有工作签证,或者能够有你为什么长期留在中国的原因递交给使馆
绿卡的条件:
配偶或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夫妻团聚、亲子团聚以及亲属投靠的,由有关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长期居留地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如果是在北京和上海,可以到北京市、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递交申请和换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
申请人属于配偶的应提交结婚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于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上述证明如系外国政府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父母或子女从国外投奔你属于投靠,要求住满5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但相关文件上对配偶没有这样要求,所以你的情况应该到办理单位进一步咨询)
附相关:
亲属投靠申请永久居留证须知
一、申请条件:
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办理亲属投靠人员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1)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2)年满60周岁的;
(3)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
(4)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另:
关于办理程序的时限
1.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换发或补发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3.对同意受理有关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4.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批准通知书;对被批准的,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若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该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外国人办理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的,首先向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根据外国人的不同身份和理由携带相关的材料。如果是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如果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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