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事实婚姻未补办登记可否继承(没登记有事实婚姻有继承权吗)
结婚了之后可以在结婚吗?
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话,结婚之后是不可以再结婚的。再结婚就构成了重婚罪。当然,如果您结束了前一段的婚姻,办理了合法的离婚手续,是可以再婚的。
拓展资料
第一,再婚的条件是什么再婚是指离婚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都主动要求恢复夫妻关系,那就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破裂,或者离婚的原因已经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建立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双方除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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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得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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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再婚登记设定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以恢复夫妻关系,双方必须亲自向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身份证号码1.5姓名,2英寸黑色帽子和3张照片。出具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1、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簿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和身份证号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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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村民协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再婚登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四)离婚证明、夫妻关系解除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必须附人民法院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认真审查申请再婚登记的当事人持有的有关证明和证明材料,有疑问的,予以核实。符合再婚条件的,应当立即办理再婚登记;因单位、部门或者其他方面的干扰,当事人无法取得有关证明和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并在申请表中注明。发现当事人符合再婚条件的,应当直接为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结婚证,在申请结婚登记表上注明“再婚”字样,收回离婚证。离婚后,当事人应当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恢复夫妻关系,只要男女双方愿意,可以再婚。但是,再婚不仅是双方共同生活,而且是那些实际办理了再婚手续的人。否则,不能认定双方已经恢复了婚姻关系,而只能根据实际婚姻来处理
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是否可以继承对方财产
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可以继承对方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能构成事实婚姻,男女双方间有继承权,而且是作为对方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我国的新婚姻法承认事实婚姻吗?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 婚姻法 》将废止。 因为在过去,有很多人对于婚姻关系的概念并不像现在都是具备着很强烈的法律意识的,尤其是在我国有很多的农村地区的男女双方可能在一起都已经居住了长达十几年的时间了,并且名下也有孩子,但是在法律上从来也没有领过任何的 结婚证 。所以就有好多人对这种状况其实都比较好奇我国的《民法典》承认 事实婚姻 吗? 一、我国的《民法典》承认事实婚姻吗? 在我国《民法典》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现在被称之为 非法同居 关系。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了:“未办理 结婚登记 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 婚姻登记 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 结婚 登记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 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未按《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 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二、如何分割非法 同居财产 ?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非法同居者分割财产时,通常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和估算。 确定哪些是属于个人财产,哪些是属于 共同财产 ,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第二步,明确每一项财产的产权。 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通常会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用电器、家具、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期货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是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则应通过协商解决,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其它财产的处理,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步,合理分割财产。 产权有时并非反映财产的实际状态,分割财产时更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处理,比如,某女独自经营着一家玩具店,但当时注册时用的是男友的名字。这个玩具店的产权从理论上讲应该属于男友,可男友从来没有参与过经营,也不懂得经营。玩具店这一财产的利益,主要是要经过经营来实现的,如果真的把店给了男方,他不但不能从中直接获得利益,而且还潜藏着因经营不善而赔钱、负债的风险。所以,双方协商后,决定把玩具店分割给女方,仍由她继续经营,而作为补偿,女方同意把以自己名义购置的 房产过户 到男方的名下,结果是双方满意。显然,合理的 财产分割 在处理非婚姻状态下的财产纠纷也很重要。 《民法典》实施以后其实根本就不存在着所谓的事实婚姻的,只要是没 领结婚证 的就一律按照非法同居来处理。所以也是建议现在还没有 办理结婚证 的这部分实际上按照夫妻关系生活的,还是抓紧时间到当地的民政局去办理一下结婚证吧。
没登记有事实婚姻12年,对方有继承权吗
事实婚姻12年,对方没有直接的继承权,但是有间接继承权——继承子女的遗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94年之前是事实婚姻,但94年之后没有补办结婚证,还想有继承权吗?
有的,只要事实婚姻被依法认可,继承权就存在的。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继承权必需具备(1)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2)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可以分遗产吗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事实婚姻是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的,因为这与同居行为很难界定。对于不是合法夫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谁的财产谁得,也可以让法院裁决。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但事实婚姻生育的小孩,还是可以分遗产的。事实婚姻等同于没有领取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并没有继承配偶遗产的权利。事实婚姻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对于不是合法夫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也可以让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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