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侵权)

2023-04-04 知识大全

商业秘密权名词解释

商业秘密权是指当事人可以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如果有任何的公民或者企业采用违法的手段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后,如果不法分子侵犯了商业秘密权不仅会严重危害到其他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不利于我国的社会治安以及秩序的。商业秘密权的性质是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学者们认为商业秘密权或是财产权、人格权、企业权、知识产权,甚至是一种全新的权利类型。从周延的保护商业秘密权的本质出发,运用法经济学有关产权界定和法理中有关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来分析,可以发现,将商业秘密权界定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是恰当的。 商业秘密的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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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侵权)

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是指什么

商业秘密权是公民、企业、单位、组织享有的 知识产权 。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有关信息: 1、具有经济价值; 2、具有相对秘密性; 3、有关信息的控制人采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 侵权行为 包括: 1、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他人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对他人的上述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仍然接受他人的侵权行为结果,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如果产生上面情况,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也就是有关信息的控制人: 1、可以向法院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 诉讼 ; 2、要求工商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再由检察院对犯罪行为提起 公诉 。 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行政执法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对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有的地方如 深圳 、珠海市,规定由科委行政执法,颁布了相关 法规 ,在保护商业秘密中可以作为依据或参考。 商业秘密纠纷,多产生于人才流动,因而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文件,是解决商业秘密纠纷的参考。 技术合同 纠纷,是商业秘密纠纷当中的重要种类,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作出的《关于审理技术 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商业秘密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 专利 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私密性。最客观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需强调的是这种不为“公众所知悉”是相对的,事实上,一方面商业秘密是必须为一定范围内的特定人所知悉的,除商业秘密权利人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通常还包括:权利人内部为使用商业秘密而合法知悉或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员合法受让商业秘密因而知悉和掌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根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有权使用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等等。这些知悉所有人的商业秘密,并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主要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换言之,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之中而具有潜在的价值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第三、措施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仅仅有主观意识还不够,还必须实施客观的保密措施。措施可分为软件和硬件两大类,前者主要指制度措施,如签订 保密合同 、订立 保密协议 、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等后者主要是指直接的措施:如加强门卫保卫措施、限制外人参观生产技术过程、安装监控、派有专人封存和保管有关资料等。 以上三个要件,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商业秘密属于什么权利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是:

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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